问:女方的户口在永泰,是离婚人士,已经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归前夫。现任的男友也是离婚人士,户口是省外的,男方名下有一孩子,归男方,请问两人结婚是否可以在福州办理结婚证?婚后两人是否可以再要一孩?希望有关部门回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如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涉外婚姻登记中心0591-88286665 83718360咨询,谢谢!
根据2016年2月19日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规定: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咨询的这种情况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