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法院假意和解暗中转移车辆?自作聪明拒执终食恶果
来源:永泰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0-09-22 10:15 浏览量:

   因不想偿还2.5万元剩余欠款及利息,一被执行人动起了“歪脑筋”,最终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永泰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小心机”付出了“大代价”!

  2018年2月,申请执行人林某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永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某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唐某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对其采取限高、失信、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迫于强制执行压力,唐某假意悔过,请求与林某和解。2018年3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唐某当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法院遂依据和解协议屏蔽对唐某采取的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然而,唐某并未按和解协议返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执行法官再次对唐某的财产进行了核查,发现唐某在执行阶段将名下一辆哈弗牌小型轿车转移给了第三人。执行法官认为,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且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月,公诉机关以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离你并不遥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道,不要因不懂法、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将民事责任“赖”成刑事责任,迎来“罪加一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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