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档案是将档案原有的文字记录等内容抹去,重新填写,改变档案记载的真实内容;伪造档案,是指没有制作权的行为人,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制造公文、证件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一是破坏档案的真实性,二是给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档案是人们社会实践的历史记录,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涂改、伪造档案就掩盖了历史的真相,破坏了档案的具实性,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刑罚。
案例5:2011年5月,某县村民李某到县林业局查询其村集体山林权证明,在林业良档案室查阅档案时,为了个人利益,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擅自涂改《县山林所有权存相四处,造成山林权归属争议。案发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山林所有权存根》作为林业局的档案保存,既是国家山林权属证件,又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所以被告人涂改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变造国家证件罪,依据刑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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