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行为(七)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5-02-20 16:27 浏览量: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违法行为。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是指未经有关单位同意或授权而提供、抄录、公布档案,导致档案信息内容泄露,损害国家及有关单位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参考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此条详细规定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期限、程序,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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