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违法行为。
携带、运输或者即客档案出境,是指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档或者利用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送档案以及通过邮政部门邮寄档案出境。根据《档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有效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如果未经批准,即构成私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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