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违法行为(十)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5-05-14 16:38 浏览量: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如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而导致档案损毁和丢失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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