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遭追打打人者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18-05-16 10:53 浏览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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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客观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①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②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③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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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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