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饲料企业被警告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0-09-08 11:26 浏览量:

近日,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粮食饲料企业从去年8月~11月期间,未向县粮储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经了解,该企业原统计人员前年7月离职后,既未向新接任统计人员移交相关报表资料,也未说明要向粮食行政部门报送报表一事。接到县粮储局催告电话后,该离职员工并未向原单位转达,该单位负责人对报表报送工作也不重视,导致该企业8月~11月中断报表报送。 该企业因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相关情况,县粮储局责令该企业改正,予以警告。 

案件点睛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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