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依法护路 ——关于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来源:永泰县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0-12-14 11:37 浏览量:

近段,直属公路中心工作人员在308省道新店镇汤斜村路段巡查时,发现K79+935M左侧公路上边坡被擅自开挖,弃土堆放于公路路面上,同时,有工人紧挨公路边缘搭建钢筋笼,长3米宽3米高1.2米,造成半幅路面被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 

  经公路部门联合交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系中国铁塔某分公司于此处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架设基站基础设施。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立即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罚款。公路部门要求该公司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钢筋笼,将堆放于路面的土方回填充实边坡,恢复公路原状。该公司已于当日拆除构筑物,清理干净占道堆放的土方,并填实边坡。 

  案例点评: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直属公路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活动。中国铁塔某分公司为了提升通信信号覆盖质量,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挖上边坡、平整场地以利其修建基站基础设施,不但影响公路路容路貌,且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亦给公路通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该公司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危及省道交通安全,应当及时拆除违法构筑物,清理占道堆放土方,恢复公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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