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一、城区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免费范围 (一)灯光球馆停车场、原电影院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停放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含3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3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每天每辆次封顶10元; 2、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可按占用两个小汽车车位计费; 3、过夜的车辆:每天每辆次10元,月票100元。 (二)下林地面、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1、小型汽车:停放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含3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3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每天每辆次封顶10元; 2、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可按占用两个小汽车车位计费; 3、过夜的车辆:每天每辆次10元,月票100元。 (三)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有关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免收停车费。 二、医院停车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小汽车:停放30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含3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3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2、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可按占用两个小汽车车位计费; 3、摩托车:停放30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含3小时)每辆次2元,超过3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汽车站停车场收费项目和标准: 1、客车、货车:白天(8:00-20:00)10元/辆次,晚上(20:00-次日8:00)15元/辆次; 2、小车: 白天(8:00-20:00)6元/辆次,晚上(20:00-次日8:00)10元/辆次; 3、摩托车:上午(8:00-14:00) 2元/辆次,下午(14:00-20:00)2元/辆次,晚上(20:00-次日8:00)4元/辆次,临时停放(2小时内) 1元/辆次。 四、景区配套停车场 小车、中巴每辆次5元,大巴每辆次10元 |
樟发改〔2018〕225号 樟发改[2015]72号 樟发改[2013]51号 樟发改〔2018〕283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泰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小汽车: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不收费;停放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含3小时)每辆次5元;超过3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每天每辆次封顶20元。一天内4次以上或一小时内2次以上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将不享受30分钟限停免费的政策;包月收费的用户可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可按占用两个小汽车车位计费。 |
樟发改价格〔2019〕14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泰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污水处理费 |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5元/立方米。 | 樟发改〔2016〕199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20元/立方米。 | 樟发改〔2016〕199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 |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城市居民按9元/户·月计征,外地来樟人员按3元/人·月计征。 | 樟政办〔2013〕123号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永泰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各类学校,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2元/人·月计征。 二、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饮食业(小吃店、酒楼、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面积计算):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早市饮食摊按45元/摊·月计征;夜市饮食摊按60元/摊·月计征。 2.服务业(澡堂、桑盒、美客美发、保健、舞厅垮卡拉OK厅、网吧、牌馆等):按营业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3.食杂、电器、百货、医药、服装、图书、超市等行业:按营业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4.摊点:按30元/摊·月计征。 5.旅店业:按每张床位3元/月计征,征收额度按实际床位的50%计算。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6.农贸市场:固定摊位按20元/摊·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 7.汽车站:按候车室面积l元/m2·月计征。 8.废品收购店、机动车修理店: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9.营业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0.3元/m2·月计征。 10.洗车场:按每月90元计征。 三、营运车辆征收标准: 1.货运车辆核定吨位5吨以下的按8元/辆·月计征,超过5吨的按16元/辆·月计征。 2.客运车辆以辆计征:小车4元/辆·月;中巴8元/元·月; 大巴lO元/辆·月。 四、建筑垃圾征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 五、医疗单位征收标准: 1.医院住院部按病房面积0.5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征收。 2.医疗门诊按经营面积1元/m2·月计征。月征收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征收。 六、工厂征收标准: 1.服装厂、纺织厂、鞋厂、蜜饯、食用油加工厂按生产车间面积0.6元/m2·月计征。 2.其他类型工厂:按生产车间面积0.3元/m2·月计征。 七、禽畜屠宰场所征收标准: 1.禽类:按60元/点·月计征。 2.畜类:按180元/点·月计征。 |
樟政办〔2013〕123号 | 永泰县人民政府 | 永泰县市容环境管理中心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四、住房物业服务费 | 暂未定价 | 暂未定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40元/头 | 樟发改[2013]134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羊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25元/头 | 樟发改[2015]45号 | 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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