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来源: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2-20 17:30 浏览量:

   为做好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国家公职人员耕种的一律不给予补贴。 

  (二)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也可以采用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已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的乡镇,还可以采用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也不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包括本村种粮大户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村级审核汇总表附件5)等材料上报乡镇。不纳入补贴和消亡户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一定要进行核减,杜绝代领代发、发放消亡户补贴等问题,村级登记工作要求在2024年3月10日前完成。 

  (二)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核对公示无误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于3月15日前将乡镇面积审核汇总表(附件6)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分解下达各乡镇。 

  (五)及时发放。由乡镇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5月30日前足额发放到户,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有本年度暂缓发放的,需要上交暂缓发放情况说明,说明包括文件依据、姓名、身份证号、涉及面积、金额、具体原因等,说明应在发放前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 

  (六)及时录入。各镇乡必须于资金到户后的10天内(6月10日前)录入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并将福建省惠民耕地拨付核对表到人到户上线数据收集表(附件7)、 XX乡(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明细表(附件8)发送至县农业农村局指定邮箱,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 (扶贫惠民) 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 

  (七)建立工作档案。乡、村各级要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档案,及时将相关文件、发放补贴总面积、“一卡通”、身份证、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资金发放明细表等整理归档。同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至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收集汇总表(附件9)、XX乡(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附件8)、面积审核汇总表、公示与公示报告等补贴发放相关材料。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二)抓好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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