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永泰县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5-01-15 16:15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永泰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永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营业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生活区不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周围

(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七)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八)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九)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十)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一)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永泰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布局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区域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调控数量在永泰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间距限制布局模式。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30,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各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单元内现有持证数量大于调控数量3%的划分为饱和区,-3%(含)至3%(含)的划分为稳定区,小于调控数量-3%的划分为发展区。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发展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服务。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以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分配办理名额。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及间距限制,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每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按照其候车区域室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新建小区有实际消费需求的,按每200户设置1零售点为标准,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营的3A级以上封闭式大型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等学校内部,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六)属于永泰县域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产业园内部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上限5个;

(七)城峰镇、樟城镇区域内实际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其余乡镇区域内实际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八)全封闭式特殊区域内部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监狱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烟酒专卖店2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求的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距限制布局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烈士的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往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在区域单元规划数量调控前提下,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不少于15米。

社会弱势群体应提供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符合辖区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品鉴区,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产业园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由永泰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永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许可证办理轮候服务和零售点现场测量方法由永泰县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永泰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印发的《永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樟烟办〔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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