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2.补助对象: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补助标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按照1:1比例承担。
5.申报程序:屠宰环节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报,提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肉品称重照片、处理照片、屠宰数量、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确认上报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屠宰企业。
咨询电话:0591-24879798
监督电话:0591-248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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