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5-06-13 16:20 浏览量:

岭路乡人民政府

《关于潭后村鹅豆自然村道路便化的提案》(第2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钟才兴代表在永泰县政协十届三次委员会提案转社情民意24号建议中提出,鹅豆自然村处潭后村中北部,面积7平方公里革命基点村,19户农民157人,长期农民出行不方便,于2021年新修建一条机耕道,因天灾现己经无法通行,再加上生态林等因素无法进行硬化和修复,请各部门给予合理建议和修复方案

一、用林审批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峡谷景区观光小火车等项目使用林地,要符合国家林业局35号令及我省贯彻意见等相关规定的用地条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发改局备案或施工图批文,农业农村局批复意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红线图。

4.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30亩及以上)或现状调查表(30亩以下)及现状图。

5.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主要涉及林地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两方面,综合二者进行项目审批。所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相关审批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2)(3)(7)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审批规定

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利用分为:

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予以保护。

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

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利用。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三、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福建省自规厅、环保厅、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6号)规定,(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管理。主要明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办理要求,其中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的,按照规定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按照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

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方面,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一是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或符合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省级专项规划项目(宅基地除外),在开展选址、选线时,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论证形成初步认定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重要依据。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活动审批依据。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郑昌贞

人:陈家绥

联系电话:13609586169

 

                                   永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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