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带动农民致富,促进乡村振兴,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印发了《永泰县农村民房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樟政办〔2018〕8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有利于各相关部门更好的了解政策,进一步规范扶持农村民房流转,现对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通过探索农民闲置农房依法流转、合理利用办法,引导城市资源注入农村,支持城市资本有序下乡,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着力解决农村有资源、缺要素的现状,全力促进乡村振兴。为规范民房流转,现对民房使用权流转 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在我县行政村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具有合法产权的民房使用权允许流转;违法违章建设不纳入流转范围。
(二)民房使用权流转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租赁,然后再转租赁给相关使用者使用,整村民房流转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
(三)流转民房适用于乡村振兴中的公益事业与开展农村经济产业活化经营需要:即可用于民宿、酒店、康养、体育补给、研学旅行、课外实践基地、乡村休闲游等和作为新乡贤、人才青年回乡以及市民下乡创业的居所等。
(四)对年代久远、产权人众多的民房可成立经民政部门注册的理事会,由理事会主持开展流转。
(五)民房流转金(租金)根据地段、建筑结构质量、成新度等因素,分不同等级计算,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至25元(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公共空间、屋外通道、空埕等用地,一般不计租赁费用。房屋租金在第一年装修期间原则不收;第六年开始可以根据市场条件上浮,每二年浮动一次,浮动率控制在5%以下。
(六)为了开展民房流转后的经营,承租者可以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每亩年租金控制在200元至600元之间(荒废多年100元起),可用于田园综合开发或通行、景观等使用。其用地租赁期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经营年限。
(七)对流转的民房及各类土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另行向承租方收取土地所有权补偿金(管理费),一般为房屋每平方米每年1元至3元,农用地每亩每年3-5元,林地免收。补偿金第一年装修期间原则不收;第六年开始可以根据市场条件上浮,每二年浮动一次,浮动率控制在5%以下。
(八)经房主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涉及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装修方案必须经过相应的文物保护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方案执行。
(九)民房流转年限一般为20年。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十)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承租人应提前15天与出租人协商,并续签合同,原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且续租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未续签而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续租;如未续租,除新增可移动设备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装修投入都属出租人所有。
(十一)对有转租价值的民房,经当地村委会同意,也可以由福建省永泰县樟溪山居民宿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统一代管,待条件成熟时,直接转租或装修后出租,村保办给予指导,有关乡村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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