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部署的工作要求,2018年初启动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已全面完成全县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股份制改革等任务。
近年来,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的要求发生了变化,部分规定已经开始不适应当前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印发了《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全国、省和福州市有关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基础上,草拟了《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从2021年2月至5月,《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乡镇,县直相关单位等部门意见。
2021年5月13日,县政府办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会稿讨论。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征求意见与会稿讨论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请常务会研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二十一章,共计七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共七条,主要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和相关部门职能。
(二)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及实行年度财务计划(预算)管理。
(三)财务审批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明确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四)财务公开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明确定期公开事项、专项公开事项及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五)货币资金管理。本章共四条,主要阐述报账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报账员不得经办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等事项。
(六)收支票据管理。本章共六条,主要明确《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用于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补助、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七)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本章共三条,主要明确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定期向本村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本章共十四条,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资金在3-30万元,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均委托乡镇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按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进入县级采取公开招标。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估算价在50-400万元的,可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九)债权债务管理。本章共四条,主要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十)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明确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报酬补贴标准需要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党委审批,不得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十一)差旅费管理。本章共四条,主要明确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标准和住宿标准参照本县政府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十二)接待费管理。本章共四条,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用集体资金招待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
(十三)订阅报刊管理。主要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不突破本村订阅报刊费最高限额前提下,方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订阅其他报刊。
(十四)对外捐赠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阐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
(十五)财务档案及移交管理。本章共六条,主要明确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财会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但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代理会计移交,由乡镇相关人员、村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
(十六)财务记账管理。本章共两条,主要明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方式。
(十七)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本章共六条,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配备报账员、保管员。报账员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保管员负责管理财产、物资。理事长、监事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乡镇应配备代理会计,应依照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及时做好记账、核算工作,并对村报账员做好业务指导。
(十八)财务监督。本章共两条,主要阐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十九)审计监督。主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十)责任追究。主要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或个人,由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警示、通报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附则。本章共四条,主要明确《规定》未分账的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监督、民主决策执行程序。实施日期和负责解释部门。
四、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
5.《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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