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政府落实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永泰县范围内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建房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四、监管部门
农村自建房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施工监管。
五、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农村自建房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指导。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附件1)。
(二)委托“工匠带头人”建设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经用地、规划审批的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农房施工管理经验的“工匠带头人”(附件2)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踪监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对不按《永泰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六、制定程序
本《通知》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周边县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由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正式发文。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在永泰县范围内实施。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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