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3-12-07 11:08 浏览量: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有关规定。

  三、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适用原则”主要明确了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户的认定”主要就户内成员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包括夫妻间、兄弟子女间、未成年、出生、婚嫁、回迁等情况及资格丧失情形的认定。

  第三章“农村宅基地“宅”的认定”主要明确了村民个人建住宅要符合一户一宅并规定了宅基地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面积等,以及一户多宅的认定等。

  第四章“制度保障”主要明确了一户一宅认定的主体等。

  第五章“其他”主要明确了本指导意见有效期、政策解释的部门等。

  五、制定程序

  本指导意见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起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上报永泰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