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10-23 18:39 浏览量:

  现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工作放在首位。为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要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成果报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要求我市2020年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验收,2022年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的要求,需对我市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水平衡测试是促进用水单位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科学用水和管理水平的基础工作,是考核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单元用水合理性是否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定量考核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用水单位合理用水量和制定用水计划的依据。因此,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的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管理规定》。

  二、起草依据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榕建公用〔2020〕5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规定》主要是对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阐明《管理规定》制定目的及依据,对水平衡及水平衡测试定义进行明确。

  二是确定《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三是明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城区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水平衡测试范围和周期。月均用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五是对部分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情形进行明确,要求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的用水单位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六是适应“放管服”改革,为促使用水单位按时有序完成水平衡测试,要求主管部门制定下一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并及时公布计划。对于确需调整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另制定了评审程序,加强事后监管,制定了培训指导服务,要求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进行专题培训,使其掌握水平衡测试技术,增强其节水意识。

  七是水平衡测试具体内容及相关国标。要求用水单位和专业测试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测试工作。

  八是明确测试成果的运用,将水平衡测试结果用于指导用水计划管理、修订用水定额、节水统计工作和考核用水单位是否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

  九是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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