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1-02-19 16:51 浏览量: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奖励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6〕33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7〕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指以建成高标准农田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高标准农田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全区域进行对标,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尽量将项目区周边的未利用地纳入项目区加以综合整治,以产生新增耕地。对标后能产生新增耕地的区域优先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鼓励县、乡两级追加投入,以提高出地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应选址在坡度较小的连片耕地,产生新增耕地的渠道在于耕地周边的零星未利用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立项、审批,乡镇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批复规模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中央补助1000元,省级补助420元、县市补助180元(我县原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020年需地方投入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2021年以后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验收备案通过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二、旧村复垦项目

  指通过对农村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农村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市建设,城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旧村复垦后新增耕地有条件的要按水田标准设计与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立项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竣工验收面积,每亩补助11万元。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报省级指标结算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扣除项目建设补助标准11万元/亩后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三、土地开发项目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对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各部门要努力拓宽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支持将因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的园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同时要指导好土地整治项目的生态建设、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土地开发项目乡镇或村作为业主进行项目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立项、批复,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验收规模,开发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万元(其中:市补助0.64万元,县补助0.36万元);开发为旱地的补助0.6万元/亩(其中:市补助0.4万元,县补助0.2万元)。县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验收备案通过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此意见实施后,樟政办〔2017〕238号等文件对新增耕地的县级奖励标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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