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1-09-07 16:26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已经永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7

 

 

永泰县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方案

 

2021年我县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今年又是村(居)委会任期改为五年后的首次村级组织换届,为确保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符合新时代新发展新阶段要求、团结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的村(居)委员会班子,为深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在基层落实落地,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与工作纪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将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协调能力强的人选进村委会,对“10+3”的对象不得进入村委会班子。按照全面推行、应挑尽挑的原则 ,推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 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肩挑”的村社区,一般要设置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鼓励和支持村社区“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居)委会下属机构、村(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党员依法依规参加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等选举,力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村(居)委会候选人过半数为党员,村(居)民代表过半数由党员当选。10月中旬基本完成村(居)委会换届,11月底前进行攻坚扫尾,主要是集中力量抓好重难点村社区的换届工作。

(二)工作纪律

1.严明换届纪律。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细化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列出违反换届纪律的具体情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坚决依纪依法查处损害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加大“村霸”问题整治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查处换届选举中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加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换届选举动态,及时稳妥处理。选情复杂、竞争激烈的地方,乡(镇)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换届期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对有关换届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要加大选举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稳定。

三、明确责任

(一)明确领导责任按照省、市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实行县、乡(镇)领导挂钩包村具体指导。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直接抓谋划、推动、抓落实。对正式候选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书记和竞选人员集体谈话、竞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对竞选承诺内容进行把关后存档备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做到统一摸底调研、统一制定方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对外宣传、统一督促指导的“6个统一”。县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统筹抓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县民政局要抓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要包干到乡镇,做到力量全下沉、指导全覆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纪委监委要牵头做好换届选举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网舆情,防止恶意炒作;县财政局要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换届前的村级财务审计,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等;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维护选举秩序和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要及时做好涉及村社区“两委”换届的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县武装、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村民兵营、团支部和妇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工作。

四、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一)县、乡镇选举机构。县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县委、人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会堂第十会议室,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应上报县指导小组备案。

(二)村级选举机构。村级选举机构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最直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是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党组织成员应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五、时间安排和选举方式

(一)时间安排

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1年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六、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选举准备、确定选举日、选举动员、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培训等十一个阶段进行。

(一) 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掌握的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村委会选举前的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明确选举工作的“重点村”、“难点村”,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2.村财审计。主要审计近三年来各项村财收支情况,要求做好审计。审计结束后,形成规范的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群众对审计提出的质疑问题,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乡镇要指导、协助村务监督机构对所辖的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明确评议时间、对象、方法和要求。评议工作一般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村委会及其成员报告任期履职践诺情况,与会人员围绕守法情况、政策水平、服务群众、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完成任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十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果于换届选举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4.培训骨干。采取集中办班和分级培训的方法进行。县负责培训乡镇有关领导和选举干部;乡镇负责培训村主干、选举联络员、选举工作人员;村负责培训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对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及其他工作人员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培训。

(二)确定选举日

经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日原则安排在10月中上旬,个别选情复杂的村选举日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推迟,但不得迟于11月30日。各村具体的选举日由所在乡(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确定,8月31日前报县指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以乡(镇)指导组的名义,用公告形式逐村公布选举日。

(三)选举动员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召开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培训选举骨干。

2.广泛宣传发动。各级选举机构要广泛宣传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把村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步骤告诉选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还要宣传换届纪律、人选资格条件,广泛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举。

3.村召开两场会议。一是村两委“扩大”会,扩大至其他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传达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精神,明确今年选举做法,研究选举工作日程安排,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推选方式和出缺后的递补方式,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日;确定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妇女成员职位职数和新一届村委会委员的差额数;讨论通过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讨论确定选民登记、委托投票等有关事宜;研究决定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四)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1.职数和条件

1)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依法推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同时推选一名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递补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成员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一般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1)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选民数以上届登记的选民为基数,减去迁出、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后的选民数,作为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的选民数,外出选民因故无法回村参选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3)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根据本村各村民小组(自然村)的分布状况,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即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这种推选方式仅限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与村民小组数相等的情况下使用。

4)选举结果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果要保存)。同时,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公布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5)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②开展选民登记;③审查选民资格;④公布选民名单;⑤组织候选人提名并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⑥组织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⑦组织投票选举;⑧公布选举结果;⑨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⑩主持工作移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3.自动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的处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而自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造成的缺额,补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来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五)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指选民登记开始的第一个工作日。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选民登记工作应在选民登记起始后的120个小时内完成。

    2.选民资格。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2)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书为准;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文书认定。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恢复正常后,应当恢复行使选举权利。认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障碍人员应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才能停止其选举权利。

    3.本村选民条件。村民除了具备选民资格外,还要同时具备本村的选民条件。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选民条件和选民登记工作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第二种,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第三种,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公民,还应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才具备本村选民条件。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21〕37号)文件规定:在我省创业就业一年以上、经政治把关合格的台湾地区籍居民,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可进行选民登记。

采用哪种方式讨论决定选民登记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讨论决定。

4.外出选民登记与参选。“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采取发布公告、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形式告知并征求意见,对答复表示愿意参选的直接予以登记。在选民登记日前(含选民登记日),因故离开本县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均视为外出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的同时,单独公布外出选民名单。外出选民实行动态管理,选民在选举期间回来或外出的,按实际情况调整,并于选举日前5日公布外出选民最终调整名单。

    选民登记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外出选民邮递一封信,也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其选举日和开箱计票时间以及委托投票的有关事宜,希望其回村参加选举。同时,还要通知其家属或亲友请他们想方设法通知外出选民本人。各种通知方式应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外出选民因故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5.公布选民名单。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在家选民和外出选民名单,公布时应规定受理村民申诉的截止时间。

    6.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120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应抓紧调查核实,在村民提出申诉后的72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变更的选民名单。 

(六)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1.村民代表选举

1)村民代表数额。村民代表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8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

600户以上不足800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

300户以上不足600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

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

不足100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

具体名额应按不违背法律法规,又便于发扬民主,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可采用专职专选方式产生。

村民小组代表名额确定:按照各村民小组的户数,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分配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其分配公式是:某村民小组代表名额=全村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某村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每一村民小组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2村民代表选举时间。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应统一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3)村民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确定候选人的推选方式;二是采取不确候选人的直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全村各小组只能采取一种相同的选举方式。

4)提名村民代表候选人。无论采取哪种选举方式,村民代表候选人均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提名时,等于或少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有效,多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无效;提名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效,非本小组村民无效; 建议选民将本小组党员提名为村民代表候选人;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时,提名与选举同步进行,无需经过提名候选人程序。

5)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选举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根据我省《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的规定,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提出的村民小组长候选人必须是本小组的村民代表;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必须是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小组长选举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在选举时,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票分设,分别填写,一并投入票箱。

3.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收集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果,并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名单。

(七)候选人的产生

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之前,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告诉村民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为候选人,不要提名“10+3”的对象为候选人。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21〕37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榕委办〔2021〕26号)和《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做好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10+3”的要求,严格把关候选人的提名。

1.提名初步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提名前,先确定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投票方式和投票次数(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每一职位的职数、条件、提名地点、截止时间、提名原则和提名要求,并发布公告。为了保证提名的广泛性,提名时间不得少于2天48小时,每一村民小组均要有一定数量的提名表。选民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

1)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确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或多于7人,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三种职位都要设置,不能空缺其中一种职位。具体职数及正式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及妇女成员专职专选的职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选民提名候选人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提出。

   3)提名原则。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等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也就必然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因此,有选举权的村民均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直接提名原则。选民在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或妇女委员候选人时,应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标明职位或笼统提名的,视为无效提名。

公平、平等原则。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民对每一职位的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在规定的职数内,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提名无效。男女选民享有平等的提名权,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优先从党员和村民代表中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一律有效,一律平等,没有优先权。被提名人之间只有前后之分,没有优劣之别。候选人名单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等额提名原则。每一选民提出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

自主、属地原则。选民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提名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表、代替村民提名。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提名时,还要坚持属地原则,被提名对象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无法辨认、超出提名截止时间、不分职位提名、被提名对象属非本村选民和提名不署名的提名表,均为无效提名。

   4)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选民依法提出的所有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2.候选人资格审查

严格把握候选人任职条件,对所有初步候选人,严格按“10+3”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乡镇资格审查小组联审,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政法、统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信访、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同时征求宣传、文明办、林业等部门意见。联审部门应当提出明确审查结论,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由县级联审小组取消其资格。各乡镇应填写一式十七份资格审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县换届办资格联审组后再分发17个部门同时审核。联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联审结果由县换届办资格联审组汇总后回复各乡镇。通过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由本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3.确定正式候选人

   1)正式候选人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确定方式。选民所提出的每一职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不能另选他人,要在初步候选人中根据各职位的应选名额分职位等额写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方式,即全体选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的预选方式。通过预选,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遇到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组织重新投票确定。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1日(24小时)内,由本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时,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选举当日,正式候选人不能提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4.竞选

竞选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候选人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等方面开展竞选活动,围绕任期工作目标规范竞职承诺内容,介绍履职设想。候选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要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列入承诺;外出经商谋生的候选人,要把在岗在位为村民服务列入承诺。全面推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职承诺制度,把诚信竞选作为硬约束。候选人在竞选中除了要介绍自己的履职目标、措施外,还要承诺以下内容:(1)遵守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承诺治村目标以及违诺职务自行终止;(3)遵守换届纪律,不拉票,不贿选(严禁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以及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费用等进行拉票)。

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乡镇要对各村候选人上述竞选承诺内容进行把关,竞职承诺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不能攻击、贬低其他竞选人或村民。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选民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人,不能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候选人竞选时间,一般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开始,到选举日前1日结束,选举当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介绍和一切竞选活动。

5.委托投票

   1)委托投票的对象和方式

委托投票的对象必须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进行书面委托。

   2)受委托人的范围

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必须明确:一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村民,虽然是近亲属,但非本村村民,不能接受委托;二是受委托人必须是具备行为能力的人;三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没有选举权利的人员不能作为受委托人。

   3)委托投票的程序

    办理委托手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后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再次进行核实确认并记录存档,也可邀请正式候选人相互确认,具体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确定并公布委托投票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委托投票后,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2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

(八)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性、程序性、技术性强,也是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易发的环节。因此,要加强指导,严密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保证投票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1.投票准备

1)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之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具体内容包括每个投票站投票起止时间、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中心投票站地点、流动票箱投票时间和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2)确定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中唱、计票员各1人,监票员2人,代写员、流动票箱3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具体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可采取模拟投票选举的办法,组织一次短期训练,使他们对各自的职责心中有数,对选举程序中的每一细节明白清楚,并对其宣布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

3)制作选票、票箱。选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候选人姓名和另选人姓名空格,选票上另选人姓名空格与各职位的应选名额相等;二是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留有填写同意、不同意、弃权符号的空格;三是注明各职位应选名额、选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附日期,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印章。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将委员选票分为妇女委员、其他委员两种选票,各种职位的选票可以分开,根据不同的职位用不同颜色的纸分别印制,候选人均按姓氏笔顺序排列。

选票印制工作一般由乡(镇)选举指导组承印。印制数量可略多于选民数,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选票印制后,由乡(镇)选举指导组严格保管。投票选举前一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选民数领回,可根据村情适当多领,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领票人员应承办领票手续。选票领回后,要加盖印章,严密保管。使用选票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对选票数量,按选民名单逐一领票。投票结束后,及时进行核对,将多余选票交主持人。选民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的,应先收回其领出的选票,并盖“作废”印记,再当场发给未启用的选票。

票箱应用比较牢固的材料制作,形状一般为竖立的长方体,投票口设在票箱朝上的方向,大小以仅能投入选票为准,票箱要有可封闭和开启的活动门,可以当众密封。

4)布置投票现场。各投票站应设有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并分别用红纸标上字样。场所周围应张贴“投票须知”、投票流程表、无效票认定规则和投票起止时间,以及有关选举的宣传标语。秘密写票处内张贴放大的选票式样,每个投票站设置的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数量确定,为避免选民等候时间过长,一般每100个选民设置一个为宜,位置应设在距离领票处和投票处较近的地方,便于选民领票和投票。投票场所设立的“五个处”,要形成流水作业式的选民投票通道,以保证选民有序投票。

5)发放选民证和编制各投票站选民名册。选民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所列的选民名单分发,分发时间一般选在选举日前一、二日为宜。在分发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在村的选民和外出选民数,同时通知选民到指定的投票场所投票。在发放选民证和落实外出选民名单的基础上,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的选民名册一式三份,连同选民名单,外出选民名单报一份给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6)确定并公布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和无效票认定规则。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和无效票认定规则公布于众。流动票箱只能接受老、弱、病、残中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村民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解释或更正。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的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权另作规定。

2.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2人、代写员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1人。选举工作人员应提前到位,按各自分工的职责,做好接受选民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证”。其中,唱票、计票、监票和代写人员应标有唱票、计票、监票、代写的字样,并在颜色上与其他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2)领取选票。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各投票分站的选民数将选票交给各投票分站负责领票的工作人员,可适当让每个投票分站多领10张左右的选票,以备机动。领票时,应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3)检查密封票箱。各投票站的票箱,工作人员应在接受选民投票前,当场当众检查票箱,经在场选民确认票箱中无选票后,贴上封条,当即密封。

4)选民领票。选民应通过投票通道,按顺序先到验证处,提交选民证,经验证员确认并在选民证上作标记后,再到领票处领票。领票员在选民花名册上作标记和选民签字或按手印后,逐一发给选票,并向选民说明写票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保证选民能逐一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领票员应视秘密写票处空闲情况发票,切忌将选票提前分发给多位选民。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特别要严格核对委托投票手续。

5)代写选票。选举时,应设立代写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乡镇工作人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6)选民写票。选民领取选票后,要认真阅读选票说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秘密写票处一次只能进入一人,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看守秘密写票处的工作人员,要确认秘密写票处无人时,才能允许另一选民进入,任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秘密写票处。

7)选民投票。选民写好选票后,应将选票对折,投入投票箱。看守票箱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监督每一选民一种职位只能投入一张选票。选民未将选票投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动员其将选票投入。对拒绝将选票投入票箱的选民,应视为不参加投票选举,并将其在选民名册上作记号,相应核减发出选票的数量。

8)流动票箱投票。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进行投票的同时,即可启用流动票箱投票。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登门接受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9)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投票截止时间到时,应及时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的投票活动。但如果仍有选民在场要求投票的,应允许这些选民继续投票,然后再停止接受投票。在选民未完全投票的情况下,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10)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口签封,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各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继续看守票箱。

11)报告选票发放情况。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主持人向总主持人报告各投票站的选民数和领回、发出、多余的选票数以及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和发出的选票数。

12)分组开箱点票。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在指定的位置上打开票箱,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成员4种职位的选票分检整理,清点各职位选票的数量,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各职位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13)宣布票数。总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总选民数、外出选民数、本届选民数、领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多余选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确认本次选举有效性,并将多余选票当众剪角处理,并加以妥善保存。

14)洗票。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退出计票区,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各投票分站三种职位的选票分别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以达到不易辨认是哪一投票分站投的票为目的。

15)分检无效票。在洗票的基础上,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无效处理,同时还要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前确定并公布的无效票认定规则,对每张选票进行认真辨认,对无法辨认的选票要及时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然后将三种职位的弃权票和无效票分别集中,计算其数量,向总主持人报告三种职位的有效票数(含赞成票和弃权票)和无效票数。

16)进行唱票、计票。有效选票分检出来后,由唱票员、计票员在2名监票员监督下,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员应在一名监票员监督下,高声读唱每一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员应在另一名监票员监督下,在黑板上预先书写的候选人姓名下方如实作出得票数量标记;另选他人的,则应在黑板上书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作出得票数量标记。唱票、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的票数。

不得少数几个人秘密计票,秘密计票是违法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主任候选人可亲自或委托一名近亲属进入计票区,监管唱计票,只允许观察,不得参与唱计票,发现疑点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村民应在计票区外监督计票工作,不得干扰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未过半数的,不再进行唱计票。

17)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经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计算后,当场由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员在计票记录上签名。无论选举成功或者失败,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另行选举,主持人都应当当众公布计票结果。另:省、市文件规定,计票结束后,对通过“另选他人”方式选出的人员,应按程序审查考察后,才可确认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时,应先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然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得票数和当进名单。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15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和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8)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主持人和唱票、计票、监票人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盖章,报县、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9)封存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填写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无效、和剪角处理的多余选票以及各投票站的选民花名册等原始材料密封,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封面上签名盖章,存入村务档案保管。

20)张榜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颁发当选证书。

七、后续工作

(一)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查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

(二)工作移交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印章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在10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三)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也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立村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和健全村委会各项制度,以保证村委会工作正常运转。新班子产生后,各村委会依法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村“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负责人。结合实际,发动群众,发扬民主,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进行培训,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汇总上报

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整理选举档案,做好选举统计工作,并将选举结果汇总上报县换届办。

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方案同步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引导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场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要稳定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全县要有3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成员当中应有1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