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
永泰县2019年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规划作为大樟溪自行车道及配套设施(示范段)项目用地。
二、被征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和权属单位
大樟溪自行车道及配套设施(示范段)项目位于葛岭镇台口村、城峰镇金沙村、太原村,获批总用地面积15.886公顷(其中: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0864公顷),涉及征收葛岭镇台口村集体林地0.3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3公顷,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葛岭镇台口村委会;涉及征收城峰镇金沙村集体旱地0.0138公顷、园地0.6147公顷、林地0.17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1公顷,征收太原村集体水田0.5824公顷、园地10.5272公顷、林地0.3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983公顷、未利用土地0.6171公顷,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分别为城峰镇金沙村委会和太原村委会。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葛岭镇台口村和城峰镇金沙村、太原村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7.75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我县相关规定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我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涉及的房屋一并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另行拟订实施。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请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该批次《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农转征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通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范围内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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