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1-10-11 16:4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1657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1.3218公顷,作为永泰县2020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该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和权属单位

永泰县梧桐中心卫生院迁建项目位于我县梧桐镇西林村获批总用地面积1.3218公顷,涉及征收梧桐镇西林村集体水田1.0042公顷、旱地0.0856公顷、园地0.09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6公顷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梧桐镇西林村委会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收土地补偿安置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标准执行。采用货币方式安置。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该项目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4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水浇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根据相关规定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本政府委托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本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告。自《永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樟政地公告〔20207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并领取补偿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及补偿协议签订为准。

(四)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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