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垂管部门 >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1 | 文号 | 闽榕环罚〔2025〕1号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9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21-2500-2025-00001 | ||
文号 | 闽榕环罚〔2025〕1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1-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省磊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55HPK36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816号2幢A梯201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洁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擅自在梧桐镇盘富村村道旁已建设安装完成了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公司委托陈学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福建省磊旺建设有限公司授权陈学洪的委托书1份;证明调查对象身份和资格。
2.公司委托陈学洪提供的福建省磊旺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信息。
3.公司委托陈学洪提供的施工文件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批复1份,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复函1份,承包施工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
4.2024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至11时35分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0月12日15时30分至17时25分福建省磊旺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员工陈学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配合调查、改正态度和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6.福建省生态云执法平台行政处罚台账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在本行政区是首次违法。
7.公司委托陈学洪提供的购销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是805000元。
8.由执法人员鲍瑞斌、鲍煜东在平台调取梧桐镇水源地保护区的截图一份,证明该场所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9.12月16日对该公司的建设地址现场检查时,证明该公司有积极整改未进行生产作业的事实。
10.执法人员鲍瑞斌、鲍煜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樟环改〔2024〕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及有关时限,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主张,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2024年修订版)结合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首次违法,违法持续行为3个月以下,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因素,按照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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