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593-3000-2018-00014 文号 樟安办〔2018〕19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18-03-23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593-3000-2018-00014
文号 樟安办〔2018〕19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18-03-2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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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县烟花办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201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点。

 

永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通报的通知

闽安委办〔2018〕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烟管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8〕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不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规定条件的零售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仍存在“两关闭”范畴零售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负有法定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销毁。

三、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已过,各级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出现麻痹思想,针对即将来临的夏季气候特点,做好防雷、防爆、防静电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稳定。

请各地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函〔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 月 15 日 (农历除夕)23时许,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顺丰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2人重伤、3人轻伤)。初步调查,事故由该零售点人员违规在附近试放组合烟花引起,造成该零售点内的1人和同一建筑物(机械修理厂租用部分)二楼房屋内的3人死亡。

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23时39分,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一家杂货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点)发生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初步调查,该杂货店借用他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进货违法经营,事故由该杂货店电器失火引起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燃爆,造成该杂货店内的3人死亡。

2018年春节期间接连发生两起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较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影响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初步调查,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法出租、借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规经营超标产品、超许可限量存放、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违规在零售点附近试放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向零售点配送,向无证零售点销售,产品流向管理不严格。

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日常监管执法不认真、不严格、不细致,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未能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零售点“上宅下店”、超量储存、随意存放、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经营超标违禁产品等突出问题。

三、有关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有关地区对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措施不实,未能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没有有效组织当地公安、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排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导致本地区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深刻吸取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为全国“两会”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面开展一次安全排查。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准入要求。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点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仍存在“上宅下店”现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违法燃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力度,严防违法试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查处。各地区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以及违规变更经营地点、随意存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批发企业向无证无照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零售点销售超标违禁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追根溯源,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三、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地区要深入分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统一组织公安、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合力;要综合运用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建档、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刑责追究等多种手段,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经营、走街串巷销售以及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地区要针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在扎实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细化复产标准,明确验收程序,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复产验收关,严防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带病”复产,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委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店(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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