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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7-3000-2023-00018 | 文号 | 樟农〔2023〕123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7 |
标题 | 关于永泰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永泰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索 引 号 | FZ12117-3000-2023-00018 | ||
文号 | 樟农〔2023〕123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5-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关于永泰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内容概述 | 关于永泰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李祯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发展重大项目征收耕地10%留用地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用活用好村级留用地,大胆盘活闲置土地,把握“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对外招商选商,推动农村土地有序合规流转,实现村财和村民双增收。
根据最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公示流转方案,并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后,统一报送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对外招商选商。招商落地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承租方与村集体签订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的规范流转合同。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余金菊
联 系 人:苏秀惠
联系电话:13338562677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
抄送:县人大人代工委、县政府督查室,塘前乡人大主席团。 |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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