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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31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1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31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1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8-27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被责令支付单位: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泰兴市通江路99-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
被责令支付自然人:朱志强
身份证号:230826******0410
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东风村1组
先行清偿单位:江苏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科技广场17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叶颖文
2021年6月23日至6月24日有丁改明等28名工人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你单位劳务分包的世茂永泰温泉小镇地块六和地块七-3外立面装饰工程做工被拖欠总工资672323.85元,并提供相关材料。
我局受理后,2021年6月29日我局依法向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1〕第12号)。
经查实,世茂永泰温泉小镇地块六和地块七-3的外立面装饰工程业主单位为福州五环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6日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又将外墙涂料工程违法转包给自然人朱志强并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现场由朱志强组织丁改明等28名工人进场施工。
另查实,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徐贞提供的《项目总台账》体现工程合同金额为4225535.12元,并经朱志强签字确认,扣除3%的质保金126766.05元及朱志强收到的工程款3684685元后,剩余工程款414084.07元未支付。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和朱志强对丁改明等28名工人被拖欠总工资672323.85元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且包工头朱志强也签字确认工人人数及工资数额,据此,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剩余工程款414084.07元的工人工资,朱志强应支付其雇佣的工人被拖欠的工资金额为258239.78元。(有《投诉书》28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施工合同》2份、《劳务分包协议》4份、《情况说明》2份、《项目总台账》、《营业执照》2份、《徐贞的授权委托书》2份、中国银行转账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和朱志强拖欠丁改明等28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三)项、《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1.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丁改明等28名工人工资414084.07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7042.035元。(414084.07元*50%=207042.035元)
2.朱志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丁改明等28名工人工资258239.78元。
3.江苏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监督泰兴市昌建劳务有限公司将工资发放到位,并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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