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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33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2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10-22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1-00033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1〕第12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1-10-2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被责令支付单位: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51-5号底层
经营者:郑治平
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3梯1208室
实际经营者:乐圣基
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100号
2021年8月4日至8月6日工人郑理羲、黄小龙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6000元,并提供《餐饮行业劳动合同》、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受理后,及时通知你单位派员配合解决欠薪问题,但你单位仍不予支付。2021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1〕第15号),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的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不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核查,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注册于2019年12月18日,注册经营者是郑治平,实际由郑治平、郑德标、曾令潘、乐圣基4人共同经营。2020年8月7日郑治平、郑德标、曾令潘、乐圣基4人签订合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郑治平、郑德标、曾令潘3人将持有的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的全部合伙股份转让给乐圣基。
郑理羲和黄小龙实际是在乐圣基承继经营前(2020年4月份)入职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担任厨师工作,2021年4月1日乐圣基与工人郑理羲、黄小龙有签订《餐饮行业劳动合同》。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尚拖欠郑理羲2021年5月10日至20日的工资3500元、黄小龙2021年5月10日至20日的工资2500元。(有2份投诉书、3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微信聊天记录》、2份《餐饮行业劳动合同》、《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拖欠郑理羲、黄小龙2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永泰县城峰镇一六一八酒楼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郑理羲、黄小龙2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600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000元。(6000元*50%=3000元)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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