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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14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6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14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6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被责令支付单位: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中国冶金地质大厦B栋第18层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军
截止2021年12月7日陆续有曾钦林等19名后八轮运输司机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在永泰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项目从事驾驶员工作的工资合计776230元,并提供相关材料。
2021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1〕第27号),2022年2月23日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反馈已结清曾钦林等19名工人2021年6月份之前的工资,于2021年8月3日发放了2021年8月的工资,仅2021年7月和9月工资未支付。
经查实,2020年5月18日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了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现场由翁明瑞、李侃毅负责管理并招用曾钦林等19名工人从事后八轮运输工作,截止2021年9月30日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后尚拖欠曾钦林等19名驾驶员运输尾款775600元。经核对借款单及转账记录,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王义光、盛正培、魏成銮、魏成攀的工资部分,还拖欠曾钦林等15名2021年7月和9月工资未支付,我局依据调查取证、询问笔录、核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的工资发放基数,认定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曾钦林等15名工人工资164529元未支付。(有《投诉书》19份、《工人委托书》、总包代发工人工资表、借款单、《合同协议书》2份、《补充协议》、《工资对账单》34份、《调查询问笔录》17份、《营业执照》、《关于后八轮司机投诉情况的说明》、《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银行转账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曾钦林等15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福建天毅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曾钦林等15名工人工资164529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82264.5元。(164529元*50%=82264.5元)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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