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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29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14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01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29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14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6-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身份证号码:430725************
户籍住址:湖南省桃源县兴隆街乡简家溪村六村民组008号
被责令连带清偿单位: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233号莲前集团大厦30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志铅
2022年4月25日曹卫保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承包的永泰梧桐汤埕温泉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室内精装修工程Ⅱ标段项目工地做工的工资合计34000元被拖欠。
我局受理后,2022年4月26日我局依法向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2〕第41号),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书面反馈曹卫保系水电分项承包人傅昌龙雇佣的管理人员,并提交了证据证明支付了傅昌龙全部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
经查实,2019年1月31日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承包了永泰梧桐汤埕温泉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室内精装修工程Ⅱ标段,与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汤埕村。2019年4月2日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将永泰梧桐汤埕温泉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室内精装修工程Ⅱ标段水电分项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钟兴雄和傅昌龙,现场由傅昌龙招用曹卫保从事水电带班工作,2020年7月7日傅昌龙向曹卫保出具44000元的工资欠条,曹卫保确认2020年10月27日收到10000元工资,扣除后仍被拖欠工资34000元。
2021年2月1日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与傅昌龙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489566.88元,傅昌龙收到上述全款后承诺之后本项目发生欠薪与纠纷均由本人全权承担与公司无关,并且傅昌龙明确表示曹卫保被欠工资34000元由其本人承担,但至今仍不予支付。(有1份投诉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欠条》、《临时出入证》、《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分项施工合同》、《水电班组合同封帐协议》、《水电班组结算材料》、《傅昌龙的承诺书》、《傅昌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函》、《证据清单目录》及相关附件、银行转账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将水电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傅昌龙,傅昌龙违法招用曹卫保不支付劳动报酬,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在本案行政处理程序中举证证明已向傅昌龙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依法应由傅昌龙承担曹卫保的工资支付责任。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傅昌龙,存在违法与过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
1.傅昌龙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曹卫保被拖欠的工资34000元。
2.厦门众志达互联网装修工程股份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监督傅昌龙将曹卫保的工资发放到位;若傅昌龙未发放到位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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