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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40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21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1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索 引 号 | FZ12112-2500-2022-00040 | ||
文号 | 樟人社监令字〔2022〕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8-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
被责令支付人:余能尔
身份证号码:350125************
户籍住址:福建省永泰县赤锡乡下万村上万7号
被责令连带清偿单位: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兆锵路33号金澜大厦17层01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夏漪涵
截止2022年2月28日苏良善等22名工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名城永泰东部新城2#4#地块项目从事泥水工作的工资合计812700元被拖欠,并于2022年4月29日起提交了工资转账凭证、《包干单价合同》等相关材料。
我局受理后,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向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2〕第46号),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苏良善等22名工人系泥水班组承包人余能尔雇请的工人,并提交了证据证明除项目质保金外已全部支付余能尔工程款和班组工人的劳动报酬。
经查实,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名城永泰东部新城2#4#地块项目,又将名城永泰东部新城2#4#地块(13#楼、13#楼15#~19#楼、地下室及PT2配电室、PT3配电室、门卫3、门卫4)劳务分包给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16日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名城永泰东部新城2#4#地块部分泥水分项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余能尔,现场由余能尔陆续组织苏良善等22名工人进场施工,约定进度支付:月进度70%,过年调整为80%,竣工验收为85%,竣工验收年底支付90%,余款两年内付清。
2021年12月30日余能尔在收到工程款11648193元后书面承诺名城永泰东部新城2#4#地块项目班组所有工人工资均已结清,再发生劳务工资纠纷均由余能尔本人承担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全部责任和后果。2022年1月10日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余能尔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2460893元,扣除余能尔收到的工程款11648193元,剩余工程款812700元。2022年5月30日余能尔提交了由其本人签字确认的拖欠苏良善等22名班组工人工资812700元的情况表,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反馈余能尔主张的工程款812700元为工程质保金。本案在调查过程中苏良善等17名工人经与余能尔双方协商后自愿申请撤诉,其中杨柳投诉欠薪15000元、毛胜凯投诉欠薪10000元、夏小丽投诉欠薪25000元均无争议,郑才銮投诉其工资总额为61200元、已收到51200元、被拖欠工资10000元,陈永江投诉其工资总额为79200元、已收到64200元、被拖欠工资15000元,但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工资转账记录证明支付了郑才銮工资为112029.5元、陈永江工资为193491元,均已超过其投诉的工资总金额,因此,郑才銮和陈永江工资金额存在争议应另行处理。据此,余能尔应支付杨柳等3名工人被拖欠工资50000元。(有22份投诉书、3份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永泰名城泥水班组上部单体造价分析表》、《永泰名城泥水地下室分项工程单价表》、《永泰名城泥水商业店面分项工程单价表》、2份《余能尔班组工程量结算表》、《余能尔签字确认的苏良善等22名班组工人欠薪情况表》、《余能尔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银行转账记录、《工人的撤诉申请》、《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余能尔拖欠杨柳等3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1.余能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杨柳等3名工人工资50000元。2.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监督余能尔将杨柳等3名工人工资50000元发放到位,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依法向余能尔进行追偿。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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