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04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1-13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04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1-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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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支付单位: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278号铜盘新村21座二层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4734310N 

法定代表人:程良灿 

被责令先行清偿单位: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月星家居广场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68827K 

法定代表人:陈海斌 

  截止2023年1月3日黄至健等18名工人向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永泰三迪江山水岸项目泥水工被拖欠工资594864元,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我局受理后,202316日我局依法向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3〕第8号),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书面反馈确认拖欠黄至健等18名工人工资594864元。2023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3〕第9号),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履行总包代发上述工人工资的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不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查实,2020年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福州市永泰三迪江山水岸项目A01地块工程47#、68#-70#楼及地下室和A03地块工程G2-G5及地下室中的工程混凝土及部分装饰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由项目负责人陈振谋从2021年3月陆续招用黄至健等18名工人进场从事泥水工。经我局调查核实,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黄至健等18名工人的工资为594864元,且经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项目负责人陈振谋确认无误(具体工资金额详见《工人欠薪情况表》)(有《投诉书》18份、《询问笔录》5份、关于“永泰三迪江山水岸A03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的反馈1份、永泰三迪江山水岸A01、A03项目工人劳务工资发放表1份、《福州市永泰三迪江山水岸项目A01地块47#、68#-70#楼及地下室混凝土及部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1份、福州市永泰三迪江山水岸项目A03地块G2-G5及地下室混凝土及部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1份、《结算汇总表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黄至健等18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一)、(二)、(四)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1.福州宜永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黄至健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594864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97432元。(594864*50%=297432元) 

  2.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3  

附件下载:

工人欠薪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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