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07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1-13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索 引 号 FZ12112-2500-2023-00007
文号 樟人社监令字〔2023〕第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01-1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内容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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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支付单位: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同德路226号同德园13号楼南半部二层Q8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96637770K 

法定代表人:林金蝉 

被责令先行清偿单位: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月星家居广场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68827K 

法定代表人:陈海斌 

  截止2022年12月30日陈剑等13名工人向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永泰三迪江山水岸别墅和博物馆项目钢筋工被拖欠工资482200元,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我局受理后,2023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樟人社监询字〔2023〕第2号),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履行总包代发上述工人工资的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不履行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查实,2020年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永泰江山水岸生态博物馆及闽商风情休闲体验区钢筋工程和永泰江山水岸A01地块56#-67#楼及72#楼钢筋工程项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由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驻场代表周继茂从2021年3月陆续招用陈剑等13名工人进场从事钢筋并于2022年3月18日结算陈剑等13名工人工资数额为482200元。经我局查证后认定: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确实拖欠陈剑等13名工人的工资为482200元(具体工资金额详见《工人欠薪情况表》)(有《投诉书》18份、《询问笔录》5份、永泰江山水岸A01地块56#-67#楼及72#楼项目工人劳务工资发放表1份、永泰江山水岸生态博物馆及闽商风情休闲体验区项目工人劳务工资发放表1份、《永泰江山水岸A01地块56#-67#楼及72#楼钢筋工程承包合同1份、永泰江山水岸生态博物馆及闽商风情休闲体验区钢筋工程承包合同1份、《结算书2份、《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陈剑等13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一)、(二)、(四)项之规定。 

  决定责令:1.福建坤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陈剑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48220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41100元。(482200*50%=241100元) 

  2.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本责令支付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支付决定,可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支付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支付决定。 

  附件1:工人欠薪情况表(共1页)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3    

附件下载:

工人欠薪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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