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18-3000-2023-00011 文号 樟卫办〔2023〕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3-11-14
标题 关于印发《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 制度(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 制度(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18-3000-2023-00011
文号 樟卫办〔2023〕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3-11-1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印发《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 制度(修订)》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 制度(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 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6 15:07
| | |

局机关各科室(站)中心、局下属单位:

  为规范我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促进网络信息发布科学化、制度化,现将原《永泰县卫计系统网络平台管理制度》(樟卫办〔2018〕19号)修订为《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4日


永泰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网络平台管理,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促进服务型部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樟政办发明电〔2022〕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永泰县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络平台是指挂靠在“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受县大数据中心监管的局政务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永泰卫健”,和局下属单位自建的微信公众平台,是我县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促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宣传健康知识和卫生健康政策、资讯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下属单位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网络平台坚持“谁开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局政务门户网站和“永泰卫健”微信公众平台实行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各科室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局下属单位自建的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五条  县卫健局依托县大数据中心提供的网络环境、网站技术平台和技术支持,承担本部门政务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任务,负责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永泰卫健”微信公众平台和各单位自建的微信公众平台,内容更新、技术支持、网络安全等工作由局办公室和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网络平台建设

  第六条  推进政务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局政务门户网站推进机关各科室和局下属单位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与共享,加强信息搜索、办事服务等功能。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的申请、认证和运营应按照平台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局下属单位对外公开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原则上要融入自建微信公众平台各相关栏目,实现相关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展示。

  第八条  局政务门户网站和“永泰卫健”微信公众平台是我县卫生健康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局办公室要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捷政务服务,宣传卫生健康政策、动态、资讯,及时查看留言,处理和反馈公众意见建议。局下属单位要及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更新工作动态和服务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微信公众平台要以本地区、本单位名称命名。

  (二)编辑的图文色调及形象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发布的图文应标注供稿和编审、监制人员等,如转载其他微信公众平台的推文,应标注来源。

  第十条  局政务门户网站和局下属单位微信公众平台应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发布。县卫健局要建立完善网络平台信息发布机制,围绕落实局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要求,及时准确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对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单位发布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相关科室、办公室先后审核,再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二)解读回应。县卫健局发布卫生健康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在局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各种形式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三)办事服务。县卫健局应及时更新局政务门户网站“办事服务”栏目“医疗健康”领域内容,局下属单位可在微信公众平台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单位便民诊疗服务事项子菜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四)互动交流。县卫健局通过“永泰卫健”微信公众号对外提供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咨询投诉等功能。

  第十一条  县卫健局和各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所管理的网络平台的功能、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局机关要按照政府网站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发布政务门户网站信息。县卫健局、局下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永泰县卫生健康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樟卫〔2021〕8号)等规定,发布微信公众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务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局机关各科室和局下属单位法定应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局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

  第十四条  局政务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发布主要职责、机构信息、领导简介和机构设置等信息;

  (二)文件资料。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工作动态和公告公示。发布本部门工作动态、公告公示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工作动态可配发相关图片;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按要求规范撰写、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其他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对我县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工作、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简介等。

第四章  解读回应

  第十五条  局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科室提供的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县卫健局及局下属单位要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七条  县卫健局及局下属单位要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管理创新。

  第十八条 县卫健局要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微信公众号留言,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根据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县卫健系统网络平台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从事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日常管理维护须配备专人,定岗、定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网络平台管理、维护人员账号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员账号和有信息发布权限账号的使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公职人员。所有账号密码必须使用“英文+数字”共8位以上的复杂密码。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络平台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有任何危害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局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做好拟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局下属单位应当开展网络平台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页面能否正常访问,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是否存在错别字及严重表述错误;

  (四)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微信公众平台的互动交流、自定义子菜单功能是否正常;

  (五)网站链接、微信公众号子菜单引用的链接是否存在错链和死链。

  第二十六条  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络平台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的;

  (二)网络平台工作负责人和日常管理人员未向局办公室汇报备案的;

  (三)不按要求发布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虚假内容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