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21-00095 文号 樟政办〔2021〕4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1-02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21-00095
文号 樟政办〔2021〕4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1-02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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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永泰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收费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强弱电箱、广告牌等社会公益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部门责任 

  县公安交警按本部门职能做好车辆、人流引导分离及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占道事项现场查看并提出意见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收件处理、勘核审批、收费等相关工作;县市容中心负责占用绿地审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巡查。

  管线单位根据行业技术规定、规范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需提供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4.提供占用道路红线图、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5.承诺书,承诺临时占道期间自负安全责任,确保周边道路交通顺畅,保证临时占道期满即恢复原状。

  (二)现场勘核。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费用测算。由县住建局负责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测算临时占路费。

  (四)缴费审批。经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缴费通知单向县住建局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缴费凭据办理《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五)依规占用。申请人按审批的占地面积进行使用并做好安全警示。对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验收移交。使用到期后,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

  (二)免缴项目

  1.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临时摊区;

  2.由县政府同意举办的文旅、商展等活动;

  3.由县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予以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

  4.因重大节假日、重大店庆活动,占用自家店面门口市政道路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报备,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三)资金管理

  城市道路占用费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和市容整顿。

  第六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批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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