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22-00021 文号 樟政办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7-25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1-0200-2022-00021
文号 樟政办规〔2022〕7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7-25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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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25 

 

 

 

永泰县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助推永泰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20221月1日202612月31日,在我县新注册或首次引进符合招商引资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经营贡献奖励扶持标准

注册引进的企业在我县地方贡献部分作为奖励扶持计算基数按照会计年度(下同)经济贡献总额分段累计扶持,具体如下: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扶持;

(二)5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55%予以扶持;

(三)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企业年度地方贡献60%予以扶持;

(四)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企业年度地方贡献70%予以扶持;

(五)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80%予以扶持。

由政府常会议或县长专题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定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按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奖励扶持标准执行。

三、兑现程序

经营贡献奖励按年度予以兑现,符合扶持奖励条件企业在引资单位的配合下于次年3月1日前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户、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申请、招商企业确认单、经办人身份证、承诺书各2份),县主管部门提请县财政局出具地方经济贡献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安排扶持奖励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负责支付兑现给企业。

四、事项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追回所有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并对企业及法定代表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经营贡献奖励额度需达到5万元(含)以上方可享受扶持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2131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前已享受原扶持办法且在五年奖励扶持期内的招商企业,剩余年限的奖励扶持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县招商办会同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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