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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17-00047 | 文号 | 樟政办〔2017〕222号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1-23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12101-0200-2017-00047 | ||
文号 | 樟政办〔2017〕2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7-11-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征地留用地补偿制度的补充意见
一、扩大留用地适用范围
除樟政办〔2015〕70号文件规定的留用地补偿范围外,2016年6月1日以来获批的教育、医疗、旅游、安置房、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征收耕地也适用留用地补偿制度,按项目征收耕地面积的10%比例给予村集体留用地补偿。
安置地、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不纳入留用地补偿范围。
二、明晰留用地补偿资金分配
留用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不得全部均分给村集体成员。樟政办〔2015〕70号文中关于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优惠购买物业和选择留用地项目建设等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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