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908-0100-2018-00153 文号 赤委﹝2018﹞146
发布机构 赤锡乡党委 生成日期 2018-12-24
标题 赤锡乡廉政谈话制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针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不廉洁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运用谈话主方式及时进行提醒教育、诫勉纠正的一种措施。中共赤锡乡党委2018年12月24日。
索 引 号 FZ12908-0100-2018-00153
文号 赤委﹝2018﹞146
发布机构 赤锡乡党委
生成日期 2018-12-2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赤锡乡廉政谈话制度
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针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不廉洁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运用谈话主方式及时进行提醒教育、诫勉纠正的一种措施。中共赤锡乡党委2018年12月24日。

赤锡乡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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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促进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常态化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赤锡乡全体干部职工和所辖村村主干 

廉政谈话是从关心、提醒、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出发。针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不廉洁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运用谈话主方式及时进行提醒教育、诫勉纠正的一种措施。 

  二、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治病救人、保护干部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主要分:日常谈话、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 

1、日常谈话。听取谈话对象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情况。

2、任职谈话。对新提任和交流的干部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3、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提醒教育谈话。一是发现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部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乡纪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5、诫勉谈话。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现干部职工在执行纪律、廉洁自律、履行职责、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查实情节轻微且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四、具体要求 

1、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2、对实施提醒教育谈话、诫勉谈话的,应指定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对象应对谈话内容签字确认。谈话后,应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存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 

3、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4、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中共赤锡乡党委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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