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917-0100-2023-00005 文号 大政〔2023〕146号
发布机构 大洋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8-11
标题 大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17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樟政办发明电〔2023〕55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紧盯重点场所、针对关键环节、查缺补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索 引 号 FZ12917-0100-2023-00005
文号 大政〔2023〕146号
发布机构 大洋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8-1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大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17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樟政办发明电〔2023〕55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紧盯重点场所、针对关键环节、查缺补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大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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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政办发〔202317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樟政办发明电〔202355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群租房整治专项行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紧盯重点场所、针对关键环节、查缺补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专项行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燃气安全整治

按照 管住两头、卡住中间”的方式,围绕供气端、用气端和中间端开展以下工作:

(一)供气端

1.配合县相关业务部门,在815日前完成所有燃气企业、场站、管道等设施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经营、安全机制、安全投入、入户安检、员工培训等情况。(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应急、镇消防相关部门)

2.配合县相关业务部门,督促供气企业对燃气经营用户操作人员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对完成培训的发放统一模板的培训证书。其中,815日前完成长者食堂、烧烤店,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企业食堂等餐饮场所的人员培训;9月底前,完成剩余其他场所的人员培训。督促燃气企业于9月底前完成一轮燃气居民用户全覆盖的入户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镇消防、镇商务相关部门,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3.督促供气企业严禁向高层建筑(民用建筑超过27米、公共建筑超过24米)、地下室、半地下室供应瓶装液化气,并开展全面排查,一旦发现,对供气企业依法处置。(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镇消防部门,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4.督促供气企业于815日前在所有餐饮行业用气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操作规程。(牵头部门:镇村建办,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5.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于 8 月底前将餐饮场所液化气钢瓶一律更换为带自闭功能的钢瓶。(牵头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6.配合县相关业务部门,督促液化气企业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要求,设立瓶装供应站点(钢瓶总容积小于1m3的设置Ⅲ类站,总容积大于1m3、小于等于6m3的设置Ⅱ类站),站点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必须达到防火间距要求,未按要求设置站点的,立即停业整改,无法整改的一律关闭。(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二)用气端

1.815日起,餐饮场所燃气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供气企业核发的培训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未取得培训证书进行操作的,一律暂停营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部门:镇商务部门,配合部门:镇应急、镇村建办、大洋派出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2.85日起,餐饮连锁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每周对所辖的所有餐饮网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牵头部门:镇应急、镇商务部门,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3.当场检查餐饮场所燃气报警器的安装情况,未安装的一律责成供气企业立即停止供气。(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4.餐饮场所三餐用气后必须关闭阀门,关闭情况实行“双重检查 ”制度,并填表记录,对未按要求及时关闭阀门的一律暂停营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部门:镇应急、镇商务部门,配合部门:镇村建办、大洋派出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5. 配合县相关业务部门,820日前对乡镇辖区内的网格员开展一轮安全培训,提高网格员发现、识别安全隐患和安全宣教的能力。(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镇消防、镇应急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6.建立“三证 ”挂牌公示制度,餐饮企业将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燃气报警器安装证明、购气凭证等“三证 ”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对未公示的店铺一律暂停营业,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经营。(牵头部门:镇应急、镇商务部门,配合部门:镇村建办,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7.815日前完成餐饮场所使用的“瓶管阀灶”、燃气报警器排查,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瓶管阀灶”、燃气报警器的餐饮场所,一律责令其暂停营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气。(牵头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部门:镇应急、镇商务部门, 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8.全面推行“瓶改管 ”,减少室内危险源。全面推广“气改电”,对经甄别后不适宜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一律实施“气改电”;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餐饮场所,10月底前一律实施“气改电”,其他商户鼓励使用“气改电 ”。(牵头部门:镇商务部门,责任部门:大洋辖区各学校、大洋卫生院、镇卫健等相关部门、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各村)

(三)中间端

1.配合县住建局,加快推进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自闭阀安装工作。(牵头部门:镇村建办)

2.开展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瓶装液化气道路运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3.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大洋派出所)

4.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方式,一律改由供气企业送气上门,做到“送气上门一次、入户安检一次、安全宣传一次 ”。(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大洋派出所、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

5.加强瓶装燃气末端配送车辆安全监管,确保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牵头部门:大洋派出所、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6.815日之前完成生产和销售“瓶管阀灶 ”、燃气报警器现场全面排查,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等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严处,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牵头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健全举报机制

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工作,对使用“黑气”、操作人员未持有培训证书、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违法违规运输燃气等线索进行举报并经核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牵头部门:镇村建办,配合部门:镇应急、大洋派出所、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大洋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商务部门, 属地责任单位:各村)

二、关于群租房整治工作

(一)认定标准

1. 成套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群租房:

(1)将成套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

(2)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

(3)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 电表、水表等设施的;

(4)其他随意改变成套房内使用功能的。

2.自建房:将自建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间出租的,或出租的自建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认定为群租房。其中: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自建房,按照住建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认定和管理。

(二)全面摸排

1.各村及相关单位立即开展新一轮全面摸排,并于今年10月份前完成。

2.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农村自建房,由属地村居负责全面摸排。

3.各村、镇直有关部门立即向社会广泛公布宣传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群租房和非法出租自建房的举报。

() 立即整治

1.对群众举报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的线索,镇专项行动小组必须在2天内予以核实认定。对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要求立即整改,3天内必须清人腾房;责成房屋产权人必须在 1个月内恢复原状。

2.自建房不符合出租要求的,责成房屋出租人必须在1个月内清退承租人。

3.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类别包括停水停电、冻结产权、强制拆除违建设施(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出租人进行曝光,拒不搬离的承租人由大洋派出所注销其居住证等。

4.对为群租房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

() 联动配合

1.群租房整治的主体是各村,要形成台账,整治完成后对账销号。

2.镇村建办、大洋派出所负责总牵头、总协调,并成立督导组开展巡查抽查。

3.大洋派出所负责对拒绝配合或阻扰对抗的人员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4.大洋供电所、自来水厂及相关供气单位负责支持落实镇政府提交的停电停水停气申请。

 

 

大洋镇人民政府

2023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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