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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泰县规范性文件汇编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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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泰县规范性文件汇编
内容概述

永泰县规范性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01-2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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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县规范性文件汇编 

序号 

标题 

文号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有效性 

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号

2021-01-1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

〔2021〕2号

2021-01-1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

〔2021〕6号

2021-02-0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1〕8号

2021-03-1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的通知

樟政综

〔2021〕13号

2021-04-22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6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1〕16号

2021-05-0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4号

2021-05-10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5号

2021-05-1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9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樟政综

〔2021〕18号

2021-05-2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7号

2021-05-2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8号

2021-05-2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

1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

〔2021〕19号

2021-05-2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3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樟政综

〔2021〕19号

2021-06-0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22号

2021-06-0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5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樟政综

〔2021〕23号

2021-06-23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业态布局规划和 租售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25号

2021-07-1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建房管理的通知

樟政办

〔2021〕28号

2021-07-25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8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1〕27号

2021-07-2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19

关于印发《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21〕31号

2021-07-2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0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1〕31号

2021-08-20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21〕35号

2021-09-0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37号

2021-09-0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43号

2021-09-2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4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振兴李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樟政综

〔2021〕43号

2021-10-0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樟政办

〔2021〕47号

2021-11-02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6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1〕48号

2021-11-0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7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樟政综

〔2021〕52号

2021-11-0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1〕58号

2021-12-0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29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樟政

〔2021〕6号

2021-12-2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樟政办

〔2021〕70号

2021-12-2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9号

2020-02-2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11号

2020-03-12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3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综

〔2020〕19号

2020-04-2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5号

2020-05-3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6号

2020-05-3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3号

2020-05-3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永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4号

2020-05-3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8号

2020-07-06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39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樟政综

〔2020〕29号

2020-07-0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29号

2020-07-0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20〕32号

2020-07-1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2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樟政

〔2020〕2号

2020-07-23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35号

2020-08-23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20〕38号

2020-09-0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樟政办

〔2020〕43号

2020-11-04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

〔2019〕6号

2019-01-0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7

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樟政办

〔2019〕11号

2019-01-1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樟政办

〔2019〕21号

2019-01-28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49

关于印发《永泰县农家乐评星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办

〔2019〕30号

2019-02-13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0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综

〔2019〕35号

2019-03-2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1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企业有效开发利用温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政综

〔2019〕87号

2019-06-27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樟政办

〔2019〕104号

2019-08-09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3

关于印发《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的通知

樟政办

〔2019〕125号

2019-11-12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54

关于印发《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综

〔2019〕186号

2019-11-21

永泰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

有效

  

序号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动员辖区企业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或少减产,支持企业开足马力,最大限度把员工留在企业留在永泰过年,避免春节后可能出现的企业招工难用工难、员工返岗难等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放节日补贴

  对1月20日至2月28日期间,留樟过年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建重点项目的省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务工人员),给予每人节日补贴500元。由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

  二、免费游永泰

  春节期间留樟的上述省外务工人员,2月28日前,可免费游览永泰县九个景区(乾景·云湖溪谷森林生态旅游区、青云山白马峡谷、青云山云天石廊、青云山水帘宫、天门山、百漈沟、幸福庄园、千江月休闲农场、姬岩等)。由主管部门收集省外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县数投公司录入系统后,即可实现免费刷脸入园。所需费用经文体旅游局及数投公司审核后,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三、关心关爱困难职工

  由县总工会走访慰问春节期间留樟过年的省外困难务工人员,每人(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具体慰问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提供。

  四、落实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

  各企业应认真执行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的政策法规,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合理安排春节期间留樟职工休息休假。县人社局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企业用电用气补贴

  对在2021年2月1日-28日期间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用气用电补助,使用天然气给予每立方0.1元奖励,用电每千瓦时给予0.05元奖励;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用气用电奖励,单家企业用气用电奖励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低于2000元的不予奖励。

  六、新增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补助

  我县规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福州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用新增员工(社保在福州市首次参保)和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含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800元,普通工500元标准予以企业补贴,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我县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新招收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我县各类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新招录用人员开展简易岗前技能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新增缴纳一个月以上失业保险费的,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我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

  八、稳定生产奖励

  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电子信息、城市交通运输、建筑、农业生产等企业,可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用工的通知》(榕政办〔2021〕3号)奖补政策。企业应动员鼓励员工留樟过年,将政府奖补资金用于春节期间一线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职工留樟过年节假日补贴。

  县住建局、商务局要组建专门队伍,立即分组走访规上工业企业、在建重点项目,积极宣传市、县出台的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留樟过年、支持企业稳岗稳生产的措施,尽量动员省外务工人员留樟过年。要负责做好有意愿留樟过年的省外务工人员信息登记造册、审核上报等工作,并要求企业按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序号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2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有效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客观、准确反映全县服务业发展状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由于服务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由县商务局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服务业统计工作分析会,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原因、商讨对策、明确措施,切实有效抓好服务业统计有关工作。

  二、奖励政策

  (一)新增限上和规上企业一次性补助 

  1.对当年新增的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当年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8万元。

  3.对当年年度提升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4.对当年年度提升新增的限上大个体(仅指零售业、餐饮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上述新增的企业和大个体,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由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并确认。其中:一次性补助金额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二)高增长企业奖励 

  1.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量超过0.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2亿元,再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必须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且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纳税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

  (三)限上企业(含大个体)统计信息员补助 

  对限上企业(含大个体)的统计信息员,按照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上报数据月份数发放,由县统计局提供并确认。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补资金企业及个人必须符合:未列入失信黑名单且未涉诉,并经公安部门认定无涉黑涉恶记录。

  (二)本《意见》相关奖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针对第二点的(一)、(二)奖补由乡镇组织申报及初审。

  (四)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樟政〔2017〕279号文件同步废止。

  (五)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

  序号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8  

               

  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7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6〕33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7〕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指以建成高标准农田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高标准农田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全区域进行对标,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尽量将项目区周边的未利用地纳入项目区加以综合整治,以产生新增耕地。对标后能产生新增耕地的区域优先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鼓励县、乡两级追加投入,以提高出地率。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应选址在坡度较小的连片耕地,产生新增耕地的渠道在于耕地周边的零星未利用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立项、审批,乡镇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批复规模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中央补助1000元,省级补助420元、县市补助180元(我县原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2020年需地方投入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2021年以后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验收备案通过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二、旧村复垦项目

  指通过对农村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农村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市建设,城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旧村复垦后新增耕地有条件的要按水田标准设计与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立项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竣工验收面积,每亩补助11万元。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报省级指标结算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扣除项目建设补助标准11万元/亩后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三、土地开发项目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对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各部门要努力拓宽补充耕地后备资源,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支持将因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的园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纳入土地整治范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同时要指导好土地整治项目的生态建设、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土地开发项目乡镇或村作为业主进行项目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立项、批复,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建设补助标准按项目验收规模,开发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万元(其中:市补助0.64万元,县补助0.36万元);开发为旱地的补助0.6万元/亩(其中:市补助0.4万元,县补助0.2万元)。县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

  新增耕地奖励标准,在项目验收备案通过后按该时间点,每亩新增耕地按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交易平台福州地区交易综合价格奖励项目所在乡镇。奖励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提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纳入一般账户管理。

  此意见实施后,樟政办〔2017〕238号等文件对新增耕地的县级奖励标准,予以废止。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序号4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现将《永泰县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永泰县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障乡镇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财力需要,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推动乡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范乡镇财政运行,增强乡镇财政“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能力,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五位一体”发展理念,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省市关于推动县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保障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完善乡镇经济激励和绩效约束相挂钩机制,全方位推动乡镇高质量发展超越,有效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 

  1.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原则。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财政事权范围,科学界定乡镇财政支出责任,结合全县的财力状况,适度向乡镇倾斜,促进乡镇财权与事权相适应。

  2.鼓励发展原则。在保障乡镇基本支出前提下,鼓励乡镇通过招大商、引大资,培植上规模、可持续的税源,引导乡镇通过增收获取更多奖补财力,促进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保障与约束相挂钩原则。加大县对乡镇财政奖补的同时,建立转移支付奖补与乡镇税源培植、财政运行绩效管理挂钩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乡镇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管理等积极性,推动乡镇经济加快发展。

  4.规范管理原则。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规范县与乡镇之间资金结算,强化乡镇财政全程监管职能,特别是加强村级资金监管,专款必须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县2021–2025年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权责,基本保障,绩效奖补,自求平衡”的模式。

  (一)乡镇财政权责划分 

  1.乡镇财政收入评价 

  (1)评价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剔除划归县本级直管的自然资源出让类、房地产类项目企业,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塘前绿色产业园区、清凉工业园区等县域规划园区企业,部分大型企业,以及县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业主的建设项目县外施工企业(见附表1),乡镇管辖区域的所有税收县级收入(以税务部门统计为准)和乡镇级非税收入(以乡镇实际缴入县级国库为准)。21个乡镇均纳入评价范围。异地落户企业的收入归属,根据企业和双方乡镇意见一次性特殊调整。

  (2)收入预期。2021-2023年度的财政收入预期为上年度实际收入增长5%(2021年度收入预期见附表2),2024-2025年度的财政收入预期为上年度实际收入增长8%。

  乡镇分区域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数仅作为评价依据,其中:税收地方级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平衡全县支出(含乡镇);乡镇级非税收入上缴县级国库后,县财政予以核实分类补助返还。

  2.乡镇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农村综合改革后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推动县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乡镇主要承担本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经费,服务三农支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及乡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具体为:乡镇本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经费和行政管理费;农业、文化、广播、计划生育、规划、城镇执法等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行政村(含社区)运转支出;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基本公共社会事务服务、生态环境整治、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支出。

  3.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乡镇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通过统筹县对乡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和自有财力安排经费,自求平衡;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依据具体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并考虑乡镇总体财力状况,分情况确定各自支出责任并相应承担;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相应经费。从2021年起,非县级部门承担的财政事权不再安排预算资金。

  (二)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核定 

  1.基本财力保障补助核定 

  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实行一年一定。即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乡镇上年末的实际财政供养人数、各类政策性补贴救助人数等因素,核定当年度县对乡镇的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并于年初全额编入乡镇部门预算,不纳入绩效考核扣罚的对象范围(2021年度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补助情况详见附表3)。

  2.奖励性绩效补助核定 

  (1)奖补意义及使用范围 

  为推动县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乡镇财政规范管理,本体制启动乡镇奖励性转移支付绩效补助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考核兑现。

  奖补资金可由乡镇自主支配,在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统筹使用。各乡镇应当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用于弥补中央和省、市、县出台的民生政策形成的支出缺口,以及划定乡镇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形成的财力缺口,在此基础上还可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生态建设、脱贫攻坚、农村社会事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2)奖励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核定 

  ①新企业税收奖补额度。考虑到招商引资税收奖补期限的衔接性,从2017年起,乡镇主导新增(包含首次引进)的乡镇所属企业(原则上县内迁出再迁入的企业均认定为旧企业),在注册后五个年度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扣除企业奖励扶持后,其余全部作为乡镇奖补额度。

  ②旧企业税收奖补额度。乡镇所属六年及以上企业,以及不属于乡镇主导新增(引进)的六年以下乡镇所属企业,县级税收实现单家年净入库总额超上年10%的,扣除企业奖励扶持后,按剩余县级收入的5%比例作为乡镇奖补额度,每年每乡镇额度封顶100万元。

  (3)绩效评价兑现办法 

  建立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机制,并随同上级的考核口径适时调整。具体评价兑现办法如下:

  ①乡镇财政收入预期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50%。评价办法为:按年度的实际累计完成比例给予奖补;若实际累计完成比例低于30%(含30%)的,统一按30%比例给予保底分成补助。

  ②乡镇财政支出进度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15%。评价办法为:支出总体进度部分占80%,按完成比例给予奖补;支出序时进度部分占20%,上半年以及三季度完成序时进度的给予全部奖补,未完成的不予奖补。

  ③乡镇存量资金盘活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10%。评价办法为:存量资金在一季度全部完成盘活以及暂付款项有减少或者为零的,给予全部奖补;存量资金在二季度全部完成盘活以及暂付款项有减少或者为零的,给予70%奖补;存量资金在三季度全部完成盘活以及暂付款项有减少或者为零的,给予50%奖补;存量资金在四季度全部完成盘活以及暂付款项有减少或者为零的,给予30%奖补;存量资金在当年未完成全部盘活,或者暂付款项未减少(为零的除外)的,不予奖补。

  ④乡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10%。评价办法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部到位的,给予全部奖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未全部到位的,按该项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比例给予奖补。

  ⑤乡镇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10%。评价办法为:政府债务余额(包含项目欠款、暂存款项等,下同)有减少或者为零的,给予全部奖补;政府债务余额未减少(为零的除外)的,不予奖补。

  ⑥乡镇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指标评价。该指标权重资金为各乡镇奖补额度的5%。评价办法为:预决算公开全部到位的,给予全部奖补;预决算公开两者只到位其一的,给予50%奖补;预决算公开均未到位,不予奖补。

  ⑦乡镇财政收入超收指标评价(加分项)。该指标属于额外评价部分,权重资金按各乡镇奖补额度的20%设置,采取资金另奖的方式。评价办法为:按年度的实际累计超收比例给予奖补。

  ⑧乡镇财政业务质量指标评价(扣分项)。该指标属于额外评价部分,权重资金按各乡镇奖补额度的5%设置,采取资金扣罚的方式。评价办法为:财政相关业务数据材料报送不及时或者经指导后质量仍不达标的,一次扣减奖补资金0.5万元,扣完为止。

  3.乡镇级非税收入返还补助核定 

  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乡镇级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县级国库。补助方面,经乡镇申请,原则上除乡镇所属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按80%返还补助外,其他乡镇级非税收入给予全部返还补助,特殊情况除外;支出用途范围除另有规定之外,乡镇可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两级基本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审计、财政等部门经检查发现应缴未缴县级国库的乡镇级非税收入,县财政不予返还补助。

  4.“进园”企业税收分成奖补核定 

  鉴于“进园”的企业全部划归县本级直管,为了提高乡镇招商贡献县域园区积极性,从2017年起,乡镇新增或引进企业(同上)落户智慧信息产业园、塘前绿色产业园、清凉工业园以及其他新增的规划产业园区,经确认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在注册后五个年度内,企业年净入库税收的县级收入,扣除企业奖励扶持后,其余全部奖补给乡镇。

  三、实施要求

  (一)狠抓财源管控各乡镇应大力招商引资,加大财源培植力度,加强对本乡镇财政收入组织领导,同时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强化税收征管组织协调,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年度收入预期完成和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严格按照乡镇收入划分范围,将所辖区域内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严禁在乡镇之间、乡镇与县本级之间,以任何方式随意划转企业和税收。对在县内违规划税挖税、弄虚作假新增引进企业的,一经查实,按收入指标绩效考核零分处理,收回奖补资金并报县政府严肃问责。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企业注册变更、税源管理,强化乡镇的企业、税收监督检查,不得擅自、随意划转调整乡镇之间企业和税收收入归属;同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乡镇,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报表材料信息,以便县财政局和乡镇实时准确掌握企业和税收收入有关情况。

  (二)加强支出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三保”优先原则,明确乡镇财政支出顺序和标准,科学编制乡镇财政预算,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刚化硬化预算执行约束,自求平衡,不列赤字。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

  (三)加大农村投入。对新增或引进企业的法人(股东)或引荐人所在的村,乡镇应安排不少于从该企业纳税分成奖励经考核后所得的30%部分,用于扶持该村公益事业经济发展项目或村级运转保障,以调动村级人员共同参与引进企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格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存量资金盘活机制,深化公务卡管理改革,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和强民惠农各类补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用于平衡预算,切实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乡村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责,提高基层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

  (五)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政府债务风险责任终身追究,乡镇原则上不得举借新的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者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要根据财政可承受能力上马新建项目,拖欠工程款等旧债必须首先消化。

  (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乡镇要将本级预算收支和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新增项目和支出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重要参考依据,防止拍脑袋决策。要编制与预算相匹配、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

  (七)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各乡镇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审核拟公开的乡镇预决算信息,按照规定的模版和时间等要求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乡镇预决算信息,确保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内容准确无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化乡镇“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公开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及安排分配情况等。

  (八)切实严肃财经纪律。各乡镇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规定,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未经工资主管部门批准,各乡镇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依法自觉接受监督,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从管理源头和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切实整改到位。积极配合县财政对乡镇的预算监管工作,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把财经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对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实施时限

  新修订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2020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樟政〔2016〕218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引进建筑企业纳税分成奖励办法的通知》(樟政〔2019〕10号)同时废止,其他出台的同类激励政策如与本体制重叠的,不再重复享受。如遇中央和省、市体制政策重大调整,县政府也根据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相应调整完善。

  五、本管理体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划归县本级管理的企业认定清单

  2. 永泰县2021年度乡镇财政收入预期表

  3. 2021年度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表

  抄送:市财政局,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人武部,县长、

  副县长、副调研员。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序号5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1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2021-2022年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 

  (2021-2022年度) 

  一、鼓励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50元/亩。

  三、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四、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对流转土地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五、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或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6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六、鼓励合理利用冬闲田。对利用冬闲田种植马铃薯、油菜面积达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利用冬闲田种植紫云英等养地绿肥作物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元/亩。

  七、加强粮食加工生产。对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谷物烘干机、碾米机、大米加工等粮食加工设备,按照采购价的50%予以补助(已享受农机补贴或上级补助的部分不予重复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八、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九、叠加商业性保险。在原有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基础上,对全县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水稻统一叠加商业保险进行投保,叠加商业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15元),由县财政列支拨付。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本措施第二至五条补助不能叠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序号6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1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永泰县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厘清村“两委”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职能,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核算,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和“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实村民委员会依法赋予的自治职能,做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职能,推进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功能分离、经费分账管理和使用。从2021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完善村级治理体系,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行分账管理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理顺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系的客观需要。在遵循现有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核算分账管理的新机制。

  (二)积极稳妥。实行分账管理既要确保村民委员会有资金开展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又要有利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防止因分账管理导致村民委员会难以运转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受损。

  (三)务实有效。实行分账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考虑,科学谋划,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有序推进。

  三、职能定位

  村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各自职能。

  (一)村党组织主要职能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内部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包括:政策宣传、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等精神文明活动,村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纠纷调解农村治保等治安联防职能、各级政府以及各个部门委托代办的村民事务,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及管护,民主、维权、财务等村内事务办理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

  四、分账条件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精神,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现行财务管理模式。但要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进行分账管理,且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五、分账管理

  分账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的公共管理服务功能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分离后,经费实行分账管理和使用。

  在国家没有明确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村账乡(镇)委托代理”制度。经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均归村股份经济合作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其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办公场所等公益性资产的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账套的核算内容。村民委员会须新建一个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名称为“永泰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套的核算内容。沿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账套,会计账套的更名为“永泰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必须新设立,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六、运行经费来源

  (一)村民委员会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底根据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事项和经费标准确定村民委员会下一年的基本运行经费,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行经费的预算项目和金额标准可以上一年实际情况为基础,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拨款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兜底保障,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确保村民委员会能够正常运行。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经费的资金来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来自投入资本、留存收益、市场融资等。属于非公共管理和非公共服务范围的各级财政拨款和补助资金,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和使用。

  七、分账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拟定分账管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含成员)会议或村民(含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含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2.村集体向所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申请。

  3.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对村集体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批复。

  (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1.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樟政综〔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由村集体资产清查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

  2.村集体将清查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村集体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清查结果提交村民(含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同时报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银行账户。

  (五)乡(镇)农村集体委托代理中心根据村集体清查结果,做好账务处理、资源台账补充登记、账务分离等相关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组织、农业农村、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县、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分账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积极主动帮助村级解决账务设置中遇到的问题。

  (二)资金保障 

  1.县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村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标准。各乡(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管理任务,确定本辖区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为进一步推进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对每个试点村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制度保障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运转经费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申请办法、规范各项支出。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加强民主管理。凡涉及集体资产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监督保障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分账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的监督检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序号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4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永泰县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和福州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民〔2020〕30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方便居民办事,现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在全县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2.凡是相关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需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3.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村(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4.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的相关证明,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各相关部门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工作和市级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工作相衔接,对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细化出具证明事项的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证明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提供规范统一的表单样式填写模板。出具证明的相关规定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和办理。村(居)民委员会要最大限度精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据实出具,限时办结。

  (二)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以下证明不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2.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村(居)民委员会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出具。3.《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所列事项。

  上述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二)建立曝光机制。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托“数字永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直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处理并公示,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县民政局。

附件: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永泰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式样)

3.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

需要证明的部门

证明用途

依据

1

委托办理

收养登记证明

民政部门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

2

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人民法院

社区推荐公民担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该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居民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3

监护关系证明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关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村(居)民委会需出具同意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

登记部门

房屋交易、申请不动产登记〔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关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村(居)民委会需出具同意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残联

残疾人证申请〔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关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或者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村(居)民委会需出具同意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

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因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三年,村(居)委员会同意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村(居)委员会需出具同意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

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

  附件2

  永泰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式样) 

  乡(镇)     村(社区)证明第   号

  :

  根据我村(社区)居民     〔姓名(身份证号)〕

  的申请,依据   (法律法规)

  ,经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兹证明             (证明事项)                                                    。用于办理           (证明用途)

  事务。

  此证明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制  作  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两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留存一份,村(居)民持有一份(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对证明式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3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序号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永泰县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永泰县行政区内大树采挖移植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态和景观环境质量,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内的大树移植、采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树是指非人工培育的活体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树木。

  第四条  行政区内大树禁止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

  (一)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阔叶林;国家级公益林、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确因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抢险救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采挖、移植的,应当严格审批。

  (二)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严禁采挖。

  (三)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可以申请采挖移植大树的情形:

  (一)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工程用地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名木古树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有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的,可以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三)对枯死的名木古树原则上不允许采伐,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以及影响交通通行的、属林业有害生物为害枯死,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时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审批,办理林木采伐或移植许可证后,方可移植、采伐。行政区内林业用地上的大树移植、采伐由林业部门审批。非林地上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等的移植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符合大树移植采伐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林木所有权证书、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

  (二)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形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的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等。

  (四)建城区内涉及古树名木的,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

  第七条经批准凭证移植、采伐的大树应用于城市绿化美化或者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收储供城市绿化使用。

  条  树木移植、采伐的原则

  (一)移植、采伐施工单位:申请树木采伐移植的业主单位要择优选择专业园林绿化企业施工队伍负责。

  (二)负责树木移植的单位要按照移植技术规范精心施工确保成活并精心制订树木移植施工方案。

  (三)移植地点由树木养护管理部门确定,安排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审批单位对相关情况进行建档、监督。

  第九条  绿化恢复

  申请办理移植、采伐的业主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恢复绿化。绿化方案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县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绿化方案按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并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恢复。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恢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大树移植、采伐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1日开始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印发

  序号9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1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闽农监管办[200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县(含县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缴交配套费,县住建主管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五、配套费的免征、减征、缓征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中小学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六)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缓交配套费,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前予以缴交到位。

  由县住建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执行减免政策,除上述减免范围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减免政策,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六、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七、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和发展,土地类别与《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泰县2019年基准地价的通知》(樟政地〔2020〕120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土地一类与住宅、商服用地Ⅰ、Ⅱ级相对应,土地二类与Ⅲ级对应,土地三类与Ⅳ级对应;工业土地一类与工矿仓储用地Ⅰ级相对应,土地二类与Ⅱ级对应,土地三类与Ⅲ级对应。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未包含在基准定价评估范围线以内的土地类别按土地三类划分(详见附图)。

  八、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九、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樟政[2003]8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和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附件:1.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土地类别划分图

  附件1

  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称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业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县城区

40

25

15

45

35

25

25

15

10

建制镇

30

20

10

35

25

15

20

10

5

  注:

  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非营利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3.其他建设项目按住宅的土地类别和收费标准征收。

  序号1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工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9〕21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为落实《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及上级要求,我县确定七个乡镇28个行政村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建立农村垃圾治理分类、村民收费、门前三包等工作机制,打造农村人居环境精品示范村,并逐步向全县推广(试点名单及相关工作机制等详见附件1-6)。

  二、工作安排及目标

  (一)启动阶段(2021年5月) 

  各试点乡镇党委、政府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试点村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阶段任务,细化实施办法。村民收费率达50%以上。(责任单位:试点乡镇党委、政府)。

  (二)实施阶段(20216月) 

  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干湿分类宣传,完成保洁人员的增聘,完成设备设施的采购、建设,全面启动垃圾治理分类工作,村民收费率达80%以上(责任单位:试点乡镇党委、政府)。

  (三)提升阶段(2021年7月) 

  全面发动村民积极参与环境整治,大力推进农村垃圾干湿分类工作,村民收费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试点乡镇党委、政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 

  因地制宜不断总结治理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治理效果。县直相关单位将通过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查验资料等方式对试点村生活垃圾治理分类、村民收费、门前三包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22年1月起全县参照试点乡镇全面开展“家园清洁”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县效能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缴交管理办法

  (一)缴交对象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户籍人口为缴交对象(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及残障人员〔含三级及以上〕允许村财垫交),每人每年缴交保洁费标准不低于20元。

  (二)收缴流程:收费人员向村委会统一领取《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费人员向村民、商户、企业收缴保洁费并开具收据收费人员每月25日统一缴纳至村委会基本专户村委会要将收费票据归集,做好收缴统计工作。

  四、奖惩措施

  (一)收费率达8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收费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给试点乡镇;

  (二)收费率达9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收费金额1:2比例配套奖励给试点乡镇;

  (三)收费率未达到80%以上的试点乡镇不予配套资金,县主要领导约谈试点乡镇主要领导,并对试点乡镇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干部进行全县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 

  实行试点乡镇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会议制度,试点村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二)落实资金保障 

  1.县财政负责按照试点乡镇行政村的收费比例配套奖励资金,由试点乡镇申请,县级督察组审核后下拨;

  2.试点乡镇负责鼓励企业、商户、乡贤向试点村村委会积极缴纳保洁费,并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情况;

  3.试点行政村负责探索村财创收补贴机制,补贴保洁费用,并将经费收缴、列支情况一月一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建立督查机制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各抽调1人,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抽调3人成立三个县级督导组,对七个乡镇28个行政村农村“家园清洁”工作开展每月一次的督查考核,督查采取月督查、月通报、县督查、乡自查、村互查的形式,及时发现问题责令相关乡镇限时整改,县督查结果作为当月考评成绩及发放工作经费依据。

  附件:

  1.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名单

  2.永泰县农村保洁费收缴管理办法

  3.永泰县乡(镇)“家园清洁”工作考评细则

  4.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5.永泰县农村农村专职保洁员机制

  6.“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督导考评组名单

  附件1

  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名单 

序号

乡镇

村(居)

1

葛岭镇

黄埔村

2

溪洋村

3

蒲边村

4

台口村

5

东星村

6

梧桐镇

坵演村

7

春光村

8

坂埕村

9

光荣村

10

白杜村

11

嵩口镇

月洲村

12

大喜村

13

溪口村

14

龙湘村

15

同安镇

洋中村

16

洋尾村

17

同安村

18

三捷村

19

赤锡乡

赤锡村

20

玉锡村

21

荷溪村

22

清凉镇

清凉村

23

岭下店村

24

渔溪村

25

村尾村

26

富泉乡

协星村

27

力星村

28

力华村

  附件2

  永泰县农村保洁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解决好我县农村保洁费缴交、使用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家园清洁”长效机制的落实,特制定永泰县农村保洁费收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保洁费定义

  农村保洁费是指各村委会、各自然村(以下简称“各村”)向辖区内农村居民收取的保洁费用、社会捐赠以及上级财政专项拨入的保洁费(以下简称“保洁费”)。

  二、缴交依据

  (一)《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2号);

  (二)《福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05号);

  (三)《永泰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方案》(樟政办〔2017〕52号)。

  (四)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

  三、农村保洁费的缴交办法

  (一)缴交对象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户籍人口为缴交对象(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及残障人员〔含三级及以上〕允许村财垫交),每人每年缴交保洁费标准不低于20元。

  (二)保洁费缴交方式 

  1.村民缴交:由各行政村的村委会牵头组织“片长”、网格员、志愿者向辖区内村民收取保洁费。

  2.社会缴交:鼓励乡镇企业、商户、乡贤积极向村委会缴纳保洁费,金额不限。

  3.创新增收:鼓励各行政村基于美丽乡村、乡村振兴试点村基础上探索保洁费创收补贴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收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等形式,创收保洁费。

  (三)收缴流程 

  收费人员向村委会统一领取《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费人员向村民、商户、企业收缴保洁费并开具收据收费人员每月25日统一缴纳至村基本专户村委会要将收费票据归集,做好收缴统计工作。

  四、农村保洁费使用、管理及监督

  (一)建立监管制度。各乡镇要指导行政村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内容,体现村民缴费标准。

  (二)保洁费票据使用。缴交保洁费需统一开具《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按户开票、一户一票,票据由乡(镇)财政所核发和核销,严禁使用自行印制或其他票据。

  (三)农村保洁费实行管理。各村收取的保洁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收取的保洁费要及时存入村级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农村保洁费支出管理 。农户缴交的保洁费和县(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保洁员劳务工资、村庄到乡(镇)垃圾清运费用、购置卫生保洁设施及“片长”、网格员、志愿者队伍、村民保洁考评奖励。保洁员劳务工资、保洁设施购置费用可由乡(镇)财政直接支付至保洁员银行卡账户或保洁设施销售公司。

  (五)农村保洁费公示制度。在村委设置固定的保洁费公示栏,由村委会按月上墙公示农村保洁费收支情况(含总收入、支出明细、未缴交名单),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考评奖励标准及发放流程

  (一)县对乡镇奖补 

  保洁费的缴交情况与财政奖补资金挂钩。县财政按照试点乡镇行政村的收费情况,安排“家园清洁”行动“以奖代补”资金,收费率达8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收费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给试点乡镇;收费率达9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收费金额1:2比例配套奖励给试点乡镇,该专项资金含农村人居环境文明积分制考评奖励金。

  (二)乡(镇)对行政村奖励 

  1.“门前三包”奖励标准 

  在月度考评过程中,对连续3个月(各片区)排名前三的村民予以现金奖励。第一名(1名)奖励现金100元、第二名(2名)奖励现金60元 、第三名(3名)奖励现金30元。

  长”奖励标准 

  对在月度考评过程中,所负责片区“门前三包”工作落实较好,且连续3个月片区在行政村综合考评排名第一的“片长”,予以发放200元现金奖励。

  (三)网格员、志愿者队伍奖励标准 

  原则上,以上考评奖励半年一评,年底一次性发放。对在月度考评过程中,所挂钩片区的“门前三包”工作落实较好,且连续3个月在各行政村排名前三的网格员、志愿者队伍,予以发放200元现金奖励。

  各乡镇可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奖励标准,并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农村保洁费收缴办法和奖励机制,引导村民主动缴交保洁费,主动参与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责任单位。农村保洁费缴交、使用、管理及监督的主体责任是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政府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日常监管。各乡(镇)负责保洁费缴交、使用及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对村委会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及管理情况、以及进村入户对农户缴交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据此抽査农户缴交情况和县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按对应比例申报县级奖补资金,经县督导组审核后报县财政下拨。

  附件3

  永泰县乡(镇)“家园清洁”工作考评细则 

  乡(镇)      村庄(社区)     考评得分:   考评人员: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长效机制

(20分)

1、根据村具体情况按要求每500人口配1名保洁员,建立保洁制度强化管理得3分;

2、落实村对组考评机制,每月按时公示排名并上报考评结果得5分(按上报比例计分);

3、落实红黑榜奖惩等激励鞭策机制得2分;

4、每人20元保洁费收缴到位3分,收缴率达80%及以上;

5、保洁费资金实行乡财政专账专户报帐制管理得2分;

6、按时完成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5分。

 

2

工作开展 

30分 

1、开展美丽庭院或星级文明户、门前三包等活动覆盖面达100%得5分;

2、开展“小手拉大手”相关活动覆盖面达100%得5分;

3、开展“巾帼志愿服务”等各类志愿组织服务活动覆盖面达100%得5分;

4、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运行良好得10分(包含分类垃圾桶发放管理2分、垃圾分类收集5分、沤肥池建设和应用3分);

5、建立“爱心公德超市”并且运行效果良好得5分。

 

3

整治成效

(50分)

1.清理城乡垃圾:零星垃圾每发现1处扣1分,建筑垃圾每发现1处扣1分,成堆垃圾每发现1处扣2分,陈年成堆垃圾每发现1处扣4分;

2.清理塘沟污水:河道垃圾、漂浮物每发现1处扣1分,房前屋后水沟脏臭、污水直排乱排每发现1处扣1分;

3.清理乱搭乱建:临搭、简搭、废弃搭盖、破损广告牌(条)、杂乱围挡等每发现1处扣1分 ;

4.整治车辆乱停放:车辆无序乱停放每发现1处扣1分;

5.整治经营秩序:违章占道经营、市场外溢、店面外溢、店外店等,每发现1处扣1分;

6.整治乱堆乱放乱倒:住户房前屋后杂物乱堆乱放,公共区域建筑垃圾乱倒、废弃家具杂物乱扔等,每发现1处扣1~2分;                                                          7.合理设置垃圾桶,每发现1处设置不足、垃圾外溢扣1分,垃圾桶破损严重、脏污每处扣0.5分;

8.公厕设施损坏脏臭、旱厕每发现1处扣1分,村庄无公厕扣2分。

 

  附件4

  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村(居)民参与环境集中整治的积极性,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乡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人居环境改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商铺、住户均应遵守本制度,承担“门前三包”任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门前三包”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商铺、住户等为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负责,及时制止和劝阻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乡(镇)负责组织、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指导工作。各村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检查“门前三包”具体执行情况,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立面至人行道的路牙(含人行道,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具体范围由各村(社区)视实际情况界定,并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分弄治理图。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临街商铺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并倒入指定垃圾箱内,不得将垃圾堆放(扫入)道路旁。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要求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占道经营。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要全天候干净整洁,即地面无痰,无果皮纸屑、烟头,无垃圾杂物、污物堆放,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美观,绿化带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永久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落实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职责,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达到规定要求。在其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责任人应积极制止和劝阻;制止和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具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村与各责任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干部应按各自网格化管理责任范围,以两人为一组加强对“门前三包”执行情况巡查监管。

  (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人员由社区组织,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在责任地段内,“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一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辖区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村和包干干部,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还将具体量化指标纳入对干部任职考核内容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永泰县农村专职保洁员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按照500:1的比例配齐专职保洁员(含偏远乡镇、行政村),具体负责定点路段的保洁承包、村内生活垃圾转运、处理。

  第二章  聘用要求

  第三条  专职保洁员一般选择本村的党员群众担任,由村两委采取公开选拔、招聘的方式产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五保户、农村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等低收入群体;条件允许的村可由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来负责此项工作,村干部不得担任专职保洁员。

  第四条  专职保洁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一年签订一次,采取灵活的动态管理办法,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完成任务的及时调整,重新招聘。

  第五条  每名保洁员月工资2000元,实行绩效浮动式工资,由乡镇组织考核,按照上岗情况和保洁效果,每月对保洁员进行考核,对保洁效果好的给予全额发放并奖励,对效果差、不及时到岗的扣发工资,直至停发。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向村民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纠正村民不良卫生习惯,带动村民积极参与环境整治。

  第七条  负责全村垃圾收集、分类工作,做好辖区内道路、河道沿线日常保洁,保持全村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八条  负责全村公共区域花草树木的灌溉及公共绿地的管护修剪工作。

  第九条  督促村民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保持房前屋后环境干净整洁,无“四堆”现象。

  第十条  监督村民集中投放垃圾,做到垃圾入池。

  第十一条  完成村“两委”交办的临时保洁任务。

  第四章  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乡镇、村两委是保洁员队伍管理的主体,对保洁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保洁员工作考核的组织者,要加强对保洁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建立专门考核小组,对保洁员队伍开展每月和年度考核,以每月考核成绩为兑现保洁员工资报酬的依据。具体如下:

  1.保洁员工资按照聘用合同实施工资月付。其中80%作为固定工资,20%作为浮动工资,按每月考核结果发放。

  2.考核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不发20%浮动工资,60分至80分发浮动工资的一半,80分以上发放全额浮动工资。连续三次考核低于60分的保洁员将解除聘用合同,没有发放的浮动工资部分年底对综合考核优秀的保洁员进行奖励。

  3.考核细则:①保洁员每周天8:00前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并收集垃圾一次,并及时运至村内垃圾收集点,坚持每天巡查一次,发现垃圾乱倒,及时纠正处理。发现垃圾乱倒一次扣3分。②村内公共场所无白色污染物、无垃圾、无卫生死角,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③村内主干道路无遗留垃圾、无积水、无杂物,道路两边及树坑无杂草,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④村内垃圾收集点周围干净整洁、无破损、垃圾不外溢,村民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发现问题一次扣2分。⑤沟渠内无垃圾杂物等漂浮物,发生问题一次扣2分。⑥不服从村委会的管理、村民投诉查实而不及时改正的,一次扣10分。⑦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通报的,一次扣2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 

  督导考评组名单 

  第一督导组

  组   长:县委督查室负责人

  组   员:县住建局1人、县农村人居办1人、

  富泉乡干部1人

  督导行政村:葛岭镇黄埔村、溪洋村、蒲边村、台口村、

  东星村,清凉镇清凉村、岭下店村、渔溪村、村尾村

  第二督导组

  组   长: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组   员:县住建局1人、县农村人居办1人、

  清凉镇干部1人

  督导行政村:梧桐镇圻演村、春光村、坂埕村、光荣村、

  白杜村,嵩口镇白杜村、大喜村、溪口村、龙湘村

  第三督导组

  组   长:县效能办负责人

  组   员:县住建局1人、县农村人居办1人、

  梧桐镇干部1人

  督导行政村:赤锡乡赤锡村、玉锡村、荷溪村,

  富泉乡协星村、力星村、力华村,同安镇洋中村、洋尾村、

  同安村、三捷村

  序号1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全面提升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规范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区、乡镇镇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运营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是指接纳城镇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站,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窨井盖、提升泵站等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原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以县域为单位,推进城镇污水治理,确保污水无直排,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力争到2023年基本实现城镇污水零排放目标,全面提升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考核]城镇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绩效考核管理目标,督促各单位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各年度污水治理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含未建管网、已建未接驳的管网)日常治理、管控,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约行为。具体为:

  (一)负责日常排查辖区内排水情况,督促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严禁排水户直排、乱排污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负责建设、完善三格式化粪池等前端污水收集系统,确保进水水质符合要求;负责建设污水支管,接驳、收集城镇污水。

  (二)负责考核运营单位履行属地污水处理、污水厂(站)处理设施运营、管网及提升泵维护质量职责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三)负责上报每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住建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承担对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就县内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并加强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区污水管网及提升井的管理、运营、维护和清疏工作,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区污水处理厂、东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管理城区污水管网维护单位、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办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永泰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严禁各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有关单位依法对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许可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共同联合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总平图和规划设计、管综方案时,综合考虑阳台雨污分流及污水接驳等方案。

  县水利局、交通局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设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河长办负责督促河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河道巡查职责,河道专管员负责巡查全县流域排水口及排水情况,发现污水非正常排放立即向责任单位上报问题情况。

  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第七条  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如有排水需求,应办理排水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局申报次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建设项目,明确建设内容和规模,县政府按年度计划统一打包建设,力争到2023年实现城镇污水零排放。

  第九条  应急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建设后,小规模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后直接自主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具体工程费用按实结算。

  第十条  全县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统一采用“建管合一”模式进行发包。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质量及维护,提高质保金比例,质保金分期支付返还,在项目竣工后5年内承担该污水处理设施管养、维护义务。

  第四章 设施管养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负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负责17个乡镇污水厂(站)设施运营、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应急维护。

  (二)负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前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立即检修维护。

  (三)负责对照《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加强生活污水设施管理维护。每个月向各乡镇县住建局报告运营报表等,以便监管单位实时掌握情况。

  (四)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东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负责污水厂运营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

  (二)负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前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对照《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加强生活污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合约期满后,新承包单位按该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城区管网维护单位负责现状城区排水管网和新增管网、污水提升井统一打包委托第三方管护,每两年调整1次,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污水漏点。加强对窨井盖、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等城区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应急维护。管网、泵站损坏维护按一事一议上报,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是乡镇污水治理责任主体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职监督主体,负责明确专人跟踪乡镇污水治理及运营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具体为:

  (一)污水排放监督纳入乡镇巡河专员职责。

  (二)乡(镇)河长办负责分解污水治理任务,已接驳的管网污水直排的,由乡(镇)河长办向运营单位发送整改通知单并对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予以绩效扣分;对入未接驳的管网污水直排的,由乡(镇)河长办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三)每月组织人员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属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网维护职责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月考核报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住建局存档。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是乡镇污水治理年终绩效考评责任单位,负责抽查乡镇污水治理情况。根据市级工作要求,每季度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网维护等情况和年度任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排水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

  2.《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

  4.《城区管网维护公司评分细则》

  附件1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方案(试行) 

  为了持续巩固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县成效,激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投身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加快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考评,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机制,激发村民的主动性、积极性,树立“人人参与、实干得利”的鲜明导向,实现群众从“一旁看”转向“一起干”,由“要我整治”变为“我要整治”的自觉行动。通过建立常态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环境面貌全面改善,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广泛普及,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深入人心,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实施范围及内容

  结合实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同步选择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村(28个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村,试点开展文明积分制考评工作,2022年向全县所有行政村推广。

  三、工作安排及目标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6-7月) 

  各试点乡镇党委、政府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制定详细的试点村文明积分制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划分片区与网格,选定片长与网格员,列出片长联系网格员、网格员联系村民户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明确各自管理对象。各试点村上墙卫生区网格化治理图、卫生区评比表、“红黑榜”等工作图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村规民约,完善建设 “爱心公益超市”、沤肥池等。(责任单位:试点乡镇党委、政府)

  (三)试点考评阶段(20218-12月) 

  启动县乡对试点村、乡村对农户的文明积分考评工作。在每月考评过程中,不断完善考评内容与考评办法。(责任单位:县农村人居办、县委文明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妇联,试点乡镇党委、政府)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2年1月起) 

  全县所有行政村参照试点村作法,全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县农村人居办、县委文明办、县效能办、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妇联,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文明积分考评内容

  (一)行政村 

  1.建立长效机制 

  (1) 根据村具体情况按要求每500人口配1名保洁员,建立保洁制度强化管理;

  (2) 落实村对农户考评机制,每月按时公布并上报考评结果;

  (3) 落实“红黑榜”激励鞭策机制,每月按时公布;

  (4) 每人20元保洁费收缴到位(收缴率达80%以上);

  (5) 保洁费资金实行乡财政专账专户报帐制管理;

  (6) 按时完成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

  2.积极开展工作 

  (1)开展“美丽庭院”创建工作,每月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门前三包”覆盖面达100%;

  (2) 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覆盖面达100%;

  (3) 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巾帼志愿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覆盖面达100%;

  (4) 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运行良好(包含分类垃圾桶发放管理、垃圾分类收集、沤肥池建设和应用);

  (5) 建立“爱心公德超市”并且运行效果良好。

  3.整治成效良好 

  (1) 清理干净城乡垃圾:做到无零星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成堆垃圾、无陈年成堆垃圾;

  (2) 清理干净塘沟污水:做到河道无垃圾、漂浮物,房前屋后水沟不脏臭、无污水直排乱排;

  (3) 清理干净乱搭乱建:做到无临搭、无简搭、无废弃搭盖、无破损广告牌(条)、无杂乱围挡;

  (4) 整治车辆乱停放: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5) 整治经营秩序:做到无违章占道经营、无市场外溢、无店面外溢、无店外店;

  (6) 整治乱堆乱放乱倒:住户房前屋后杂物无乱堆乱放,公共区域无建筑垃圾乱倒,废弃家具杂物无乱扔;

  (7) 合理设置垃圾桶:设置充足,垃圾无外溢,垃圾桶无破损严重、脏污;

  (8) 公厕管护和旱厕拆除:村庄有公厕,公厕设施无损坏脏臭,旱厕拆除干净。

  (二)农户 

  1.落实“门前三包”。自觉做到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烟头纸屑、无废渣污水,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包绿化即包门前树木、花草的种植和养护,使环境绿化、美化、靓化;包秩序即包门前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泼污水等现象),并主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2.支持户厕改造。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按照三格式户厕和下水道水冲式户厕形式进行户厕改造,实现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传统旱厕全部拆除或去功能化。

  3.实行垃圾分类。实施垃圾干湿分离,按照规定使用配备的干湿垃圾桶,按照可腐烂和不可腐烂分装生活垃圾,每天按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干湿投放点。

  4.规范禽类养殖。全面落实禽类圈养规定,废水、粪尿不污染环境,净化村容村貌。

  5.参与环境整治。常住农户每月至少要有一人参加一次村里组织的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积极配合支持“片长”、“网格员”做好环境整治工作。

  6.培养乡风文明。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按时、足额缴纳每人每年20元的卫生保洁费。

  五、组织积分考评

  (一)考评分值 

  根据行政村和农户积分内容分别设置考评分值,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详见附件1、2)。

  (二)考评办法 

  行政村的考评工作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乡镇组成考评组,按月开展交叉考评,考评结果在全县通报。

  农户的考评工作由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工作队牵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小组长、群团组织负责人等组成考评组,按月进行农户全覆盖考评。考评结果在各行政村村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按考评结果给农户发放积分券,对评为“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的农户及时挂牌。各乡镇每月要将农户的考评结果上报县农村人居办备案。

  六、结果运用

  (一)行政村。县农村人居办会同县委文明办推荐评选“文明村”,2021年按照不高于试点村数30%的比例,2022年起按照不高于行政村数10%的比例,优先从年度文明积分平均分90分及以上的行政村中确定,并给予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奖励1万元、常住人口在1000—1500人的行政村奖励1.5万元、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配套给乡镇“家园清洁”行动经费中统筹安排);给予评上“文明村”的村主干奖励两个月工资(奖励工资由乡镇、行政村统筹安排)、给予其他村“两委”干部奖励一个月工资(奖励工资由乡镇、行政村统筹安排);对当月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行政村,扣发村“两委”干部该月业绩考核奖励金;对年度文明积分平均分60分以下的行政村,列为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

  (二)农户。在农户中开展“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评选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农户当月考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村总户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为“一星文明户”,并奖励10个积分;考评得分累计三个月90分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村总户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为“二星文明户”,并一次性奖励30元;考评得分累计六个月90分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村总户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为“三星文明户”,并一次性奖励60元;考评得分累计九个月90分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村总户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为“四星文明户”,并一次性奖励100元;考评得分累计十二个月90分及以上的,按不高于该村总户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为“五星文明户”,并一次性奖励150元。每年1月对上年度“星级文明户”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对年度考评得分平均分60分以下的农户,不予享受当年度县乡村三级自主出台的优惠政策。每年12月对农户开展“美丽庭院”进行评选,评上县级“美丽庭院”示范户的农户奖励50个积分,并给予授牌;评上市级“美丽庭院”示范户的农户奖励80个积分,并给予授牌。上述文明户奖励金,若与“家园清洁”行动农户“门前三包”奖励金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发放。

  七、有关事项

  (一)抓实积分和授牌 

  县农村人居办负责制作文明积分券格式,发放至各乡镇,由每乡镇统一制作文明积分券,每个积分可兑换价值一元人民币的商品。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认真指导做好文明积分台账登记及积分券发放工作,确保做到群众参与全覆盖。“星级文明户”牌子由县农村人居办统一制作,按农村户籍户数10%发放到各乡镇,由乡镇统一管理;“美丽庭院”示范户牌子由县妇联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二)建设“爱心公益超市” 

  各行政村选定一家或几家便利店或小卖部建设成“爱心公益超市”,设置商品兑换区域,并标注好每件商品的兑换积分,制定好积分兑换规则。村民考评奖励的文明积分券,可在各指定“爱心公益超市”兑换商品。超市管理人员要做好积分兑换台账登记,每月汇总报送到乡镇。

  (三)落实资金保障 

  评选上“文明村”的行政村奖励资金和当年度“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示范户积分兑换资金和奖励资金,在县财政配套奖励给乡镇的“家园清洁”行动经费中列支。“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示范户牌子制作费用以及评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乡镇要积极建立政府、社会、企业、群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负责统筹安排当年度评选上“文明村”的村主干和“两委”干部奖励工资。

  强化督促指导 

  县农村人居办和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村督导考评组(名单同农村“家园清洁”试点村督导考评组一致)要加强督导和考评,每月对各行政村和农户的考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文明积分制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乡村振兴绩效考评,试点村开展好的最多加分10分(千分制)。

  附件:1. 行政村文明积分考评表

  2. 农户文明积分考评表

  附件1

  行政村文明积分考评表 

  乡(镇)      村      考评得分:       考评人员:

序号

考评项  与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1、根据村具体情况按要求每500人口配1名保洁员,建立保洁制度强化管理得3分;

2、落实村对农户考评机制,每月按时公布并上报考评结果得5分(按上报比例计分);

3、落实“红黑榜”激励鞭策机制得2分;

4、每人20元保洁费收缴到位3分,收缴率达80%及以上;

5、保洁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报帐制管理得2分;

6、按时完成材料报送等日常工作5分。

 

长效机制 

(20分) 

2

 

1、开展“美丽庭院”创建2分,开展“星级文明户”考评2分,“门前三包”覆盖面达100%得2分;

2、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覆盖面达100%得4分;

3、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巾帼志愿服务”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覆盖面达100%得5分;

4、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运行良好得10分(包含分类垃圾桶发放管理2分、垃圾分类收集5分、沤肥池建设和应用3分);

5、建立“爱心公德超市”并且运行效果良好得5分。

 

工作开展 

(30分) 

3

整治成效 

(50分) 

1.清理城乡垃圾:零星垃圾每发现1处扣1分,建筑垃圾每发现1处扣1分,成堆垃圾每发现1处扣2分,陈年成堆垃圾每发现1处扣4分;

2.清理塘沟污水:河道垃圾、漂浮物每发现1处扣1分,房前屋后水沟脏臭、污水直排乱排每发现1处扣1分;

3.清理乱搭乱建:临搭、简搭、废弃搭盖、破损广告牌(条)、杂乱围挡等每发现1处扣1分;

4.整治车辆乱停放:车辆无序乱停放每发现1处扣1分;

5.整治经营秩序:违章占道经营、市场外溢、店面外溢、店外店等,每发现1处扣1分;

6.整治乱堆乱放乱倒:住户房前屋后杂物乱堆乱放,公共区域建筑垃圾乱倒、废弃家具杂物乱扔等,每发现1处扣1~2分;

7.合理设置垃圾桶,每发现1处设置不足、垃圾外溢扣1分,垃圾桶破损严重、脏污每处扣0.5分;

8.公厕设施损坏脏臭、旱厕每发现1处扣1分,村庄无公厕扣2分。

 

  附件2

  农户文明积分考评表 

  乡镇         村         农户姓名:

积分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落实“门前三包”

未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扣10分,发现房前屋后垃圾一处扣5分,乱堆放一处扣5分,乱搭盖扣5分,乱停车扣5分,乱泼污水扣5分,屋内不整洁扣5分,扣完为止。

30

 

支持户厕改造

未建设无害化户厕扣10分(不包括居住地100米拥有公厕)。

10

 

实行垃圾分类

未实行垃圾干湿分离扣10分,未正确投放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0

 

规范禽类养殖

未实行禽类圈养一次扣5分,废水、粪尿乱排放扣5分。

10

 

参与环境整治

未参加村里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不得分,不配合支持片长、网格员开展环境整治的不得分,参加有迟到、早退的扣10分。

20

 

培养乡风文明

家庭成员与邻居闹矛盾、打架斗殴的扣5分,未按时足额缴纳保洁费的扣5分。

10

 

  序号13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1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负责。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职能。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是指其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永泰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日常事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组织、农业农村、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集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对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  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成员福利待遇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四)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

  (五)工程建设方案;

  (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

  (九)宅基地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十一)投资项目方案;

  (十二)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十三)涉及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监事会全程监督。其中,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理事会应当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广泛征求成员意见;会议召开后,表决通过事项应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年度财务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发展壮大”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二月底前提请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将书面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本社当年开支依据。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列报支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超预算支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事先书面说明事由,经监事会审核同意,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报支、入账。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其他理事会成员中一人或多人证明并签字,审批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附件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审批人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人无法履行或超过30天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理事会可以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第四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对成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予以答复。

  (一)定期公开事项:每年三月底前,对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对现金收支日记账、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实行定期全面公开。

  (二)专项公开事项: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等要实行适时公开。

  第十三条  代理会计、报账员负责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由报账员负责送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监事长签字、盖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报账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金的收付和管理工作。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收现金的,代办人员应由理事会研究指定并做好交接手续。代办人员应及时将代收的现金交还报账员。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及时交还报账员的,最迟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报账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报账员不得经办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等。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报账员应于当日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银行设立一个集体存款账户,不得随意更换基本存款账户。确有需要开设专户的,须有县政府相关文件依据且只能开设在本集体存款账户的银行设立专户。存款账户须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理事长、代理会计、报账员等4枚印鉴,并分别保管。禁止用存折直接存取款,禁止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出借村集体存款账户,禁止村集体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往来结算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六章  收支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除经营性收入可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外,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往来款项等均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集体收款票据》”)。禁止使用自制或外购的普通收款票据;开具收款票据禁止使用监事会专用章。

  第十九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 用于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补助、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统一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拆本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应注明作废,各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条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代理会计向乡镇人民政府申领并编号保管。

  使用时,报账员向代理会计登记领取,并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存根联由代理会计审核归档保存。

  如有遗失空白的票据,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永泰县级及以上报纸刊登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款事项由报账员办理。代开或遗失《村集体收款票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现金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购买货物品种多的,应有销货清单、入库单、领用单作为附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自制凭证。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不得拖欠占用。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要设置专门的账册,将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对有关征地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实行分类归档、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留归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理监会成员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本村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章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处置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在3-30万元,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均委托乡镇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具体操作办法按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进入县级采取公开招标。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400万元的,可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进行资产资源评估、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三)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公布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接受成员监督;

  (五)组织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必须委托乡镇农村集体招投标服务中心或具备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并进入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六)公布招标结果,接受成员监督;

  (七)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由2名以上监事会成员签字见证;

  (八)专项公开具体实施情况。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

  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未做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资源转让、收购、兼并、投资等,必须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资源发包原则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实无法取得中介机构评估的,由理事会初评。以上评估结果须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 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承建方式、费用预算、监督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监管或村组织监管)等内容,由理事会确认后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还须委托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发包价原则上根据预算审核价进行下浮,下浮幅度系数为:建筑工程(含主体、装修、安装、附属等工程)下降5%-10%,市政工程下降6%-12%,其他工程下降5%-12%。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将评估结果、实施方案、会议记录、预算、预算审核等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成员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到会人员签名的书面记录。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和工程验收小组,具体人员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工程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审核建设项目开支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确认等。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验收。

  自行承建的项目或采用单包工自行采购材料的项目,还应成立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人选组成项目筹建小组,由筹建小组按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工作或组织釆购工作。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公开招标,必须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内有广播、微信群等公共传播渠道的,应当同时进行公示。资产资源处置涉及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还应在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或永泰县级及以上报纸上刊播。

  (二)在公告期内对符合资格的报名者办理报名手续并收缴投标(拍卖)保证金,未中标的应按约定时间退还投标(拍卖)保证金。投标(拍卖)保证金在投标前存入村集体银行账户或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缴存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缴纳或存入个人账户,否则视同废标;投标(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村集体不得挪用投标(拍卖)保证金。

  (三)在投标日前5个工作日,书面邀请监事会成员、乡镇涉及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指导监督。

  (四)投标前,由招标负责人和现场指导监督负责人研究确定保护价。

  (五)招标日应选择在工作日,原则上不得选择双休日或节假日。招标时,符合投标资格的报名者少于3个的,理事会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降低起标价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新组织招标。

  (六)投标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承包金、工程概况与要求等,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双方按中标通知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若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做好招标有关资料归档保管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公告照片、有关人员签名资料、招标现场影像、合同协议等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出5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确定。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突破预算追加建设资金。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的,要制定包括追加原因或依据、追加范围、费用预算、设计变更等方面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工程造价追加资金在追加前造价10%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追加资金超过追加前造价10%(含10%)或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追加前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的,追加后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竣工后,理事会须组织工程验收小组或监理、施工单位等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大型工程按国家规定验收除外)。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成员到场监督,并签字见证。验收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在整改后进行再次验收。验收情况要形成包括工程完成量清单等在内的书面材料,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结算,使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承建方提供有效的结算材料,理事会还须委托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报告包括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承建方式、预算、预算审核、结算、结算审核、实际开支费用、验收等内容,经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确认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将项目实施报告、公开照片等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付或结算的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经工程验收小组(或监理)和施工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完成进度证明单或竣工验收单、合法有效的开支票据等有关资料进行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预留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不低于一年。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挪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登记制度。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本社所有资产资源,如实登记资产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规定,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标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采购、资产资源发包等项目的投标。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要定期对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时依法依规催收应收款项等债权,防止形成呆账、坏账,对应付款等债务也应按期归还。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债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经民事诉讼、破产清算等程序确实无法追回债权,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核销。

  第四十三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量力而行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因发展生产和其它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理事会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或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章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由理事会拟定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报酬补贴标准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有兼任村“两委”法定职务且已在村民委员会领取报酬补贴的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取报酬补贴。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补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补贴。不得用集体资金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配备通讯工具和支付通讯费用。

  第十一章  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出差伙食补贴和住宿费标准参照本县政府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严格跨永泰县出差管理。因公需要出差县外的,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个别特殊情况,出差路途远、费用多的,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组织的部门通知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发票填制正规的“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由上级部门组织或经有关会议通过的,须同时附上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在本乡镇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费,也可实行包干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200元,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十二章  接待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用集体资金招待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引进投资项目、兴办公益事业募集资金等需要进行招待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报支手续:先由理事会拟定方案,定出招待标准,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不得用集体资金安排就餐,因村务工作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误餐补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伙食自理。其他成员参加村组会议或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使用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送礼金、礼券、礼物等。不得以各种名义使用集体资金公款旅游。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各级各部门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三章  订阅报刊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不突破本村订阅报刊费最高限额前提下,方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订阅其他报刊。

  第十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摊派。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

  第五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以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特殊情况确需将村集体财物拨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的,村集体应事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接受运作管理的组织(单位)须依照本制度规定管理使用村集体拨给的财物,并接受县、乡镇有关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五章  财务档案及移交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审计资料;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代理会计每年年终结账后,应按年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要把所有档案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六十条   财会档案资料保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但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编制“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销毁档案时须由乡镇相关人员、理监会人员在现场监销;“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经监销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六十二条  代理会计离职时,应将所有账目结好余额,与报账员、保管员、银行等核对账款、账物、账户,确保无误后,将经管的账簿、凭证、报表、收款收据存根及其他档案资料编制成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清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代理会计移交,由乡镇相关人员、村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签名,移交清册由移、接交人各存档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报账员、保管员移交参照代理会计移交办法进行。

  第十六章  财务记账管理

  第六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乡镇代理记账方式。

  第六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只代理村集体“三资”的会计核算,不代理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独立核算体制和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十七章  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

  第六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配备报账员、保管员。报账员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保管员负责管理财产、物资。理事长、监事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六十七条  乡镇应配备代理会计。代理会计不得代理与理事长、监事长、村报账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会计工作。

  第六十八条 代理会计应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或持有会计类证书(含“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六十九条  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手续:

  (一)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逐笔登记 ,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应在票据空白处注明原因;

  (二)坚持“五不付”,即:违反财务经济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第七十条  保管员负责管好财产、物资,办理好进出仓库手续,定期向代理会计报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盘点财产、物资库存情况。盘亏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或报请维修;盘盈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第七十一条  代理会计应依照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收支单据,及时做好记账、核算工作,确保账据、账表、账款、账物、账账五相符,并对村报账员做好业务指导。

  第十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对认为不合理的收支应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有争议的事项应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监事会审核并加盖“监事会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第七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账前审核并加盖“账前审核专用章”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存档。

  第十九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土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九)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由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警示、通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村民意见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本规定提请民主程序议定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并指导督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偿。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未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的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监督、民主决策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审批。由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共同审批。审批人未能或不按时履行审批职责的,经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以由村“两委”和理事会其他成员共同审批;

  (二)财务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和监事会共同监督;

  (三)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村民(含成员)会议或村民(含成员)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含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泰县村集体资金和工程建设监管理指导意见》(樟政办〔2017〕205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部分,从其规定。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印发

  序号1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22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银行:

  《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

  (一)监管范围。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使用范围。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选择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在福州市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优先选择本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

  (二)设立监管账户。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同时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由县住建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共同监管。

  (三)资金监管额度。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详见附件2)。县住建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其中,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

  (四)拨付审核流程 

  1.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用款申请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2.核实建设进度。县住建局结合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备案等4个建设节点,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真实性。

  3.银行审核。收到用款申请后,监管银行应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确保监管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符合专项使用范围。监管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拨付决定并予以实施,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单独同步拨付到工资专户,不低于工程款的20%;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4.异议核实。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县住建局提出核实申请。县住建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意见,监管银行应按县住建局核实意见执行。

  5.定期核对。监管银行应每月定期核对监管账户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并要求整改,书面报告县住建局、县金融办。

  (五)资金拨付节点 

  1.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

  2.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3.项目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三、监管措施

  (一)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导致不能按期交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问题的,县住建局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作出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资金拨付的决定,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直接收取预售资金、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违规行为,由县住建局牵头县金融办、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告诫、暂停网签备案、重点监管、资质降级、通报、发布预购风险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对监管银行不履职、违规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未将按揭贷款转入监管账户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金融办、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采取通报人民银行永泰支行、银保监办责令监管银行改正、追回款项、暂停或终止监管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由县住建局(或报市建设局)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监管银行。负责审核、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账户资金监管职责。

  二)县住建局。负责核实项目施工现场进度节点,牵头组织核实预售资金拨付异议情况,会同县金融办、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监管账户资金行为,对于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予以通报。

  三)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通报在售楼盘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情况和在建工程的查封、抵押信息,提供监管银行与销售信息相关的数据,以及商品房价格备案情况,配合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监管账户资金行为。

  四)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按规定拨付监管帐户预售资金,通报监管银行违规拨付行为。

  五)县人社局。负责调查核实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调查、处理开发企业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挪用工资专户资金、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未足额拨付工资等行为。

  附件: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

  2.工程造价费用构成明细

  序号15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2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促进我县建筑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建筑业税收突破10亿元。“十四五”末,总产值达到1300亿元,百亿企业达到6家,新增产值超100亿元企业3家;建筑业税收达到15亿元;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达到6家,新增特级资质3家,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25家,新增一级资质10家;创“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省级优质工程奖50项,福州市优质工程奖50项;建成1个建筑产业园,1个技术研发中心,1个装配式生产基地。

  二、扶持措施

  (一)鼓励资质晋升 

  1.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2.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

  3.第一项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万元。

  4.钢结构、桥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5.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设计资质晋升甲级的奖励100万元。

  6.在我县新设立的或县外迁入永泰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达到上述规定的(以最高等级为准),按照晋升资质予以奖励。

  (二)培育骨干企业 

  1.龙头企业奖。对取得福建省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

  2.上市奖。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在市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配套建设。对施工特级、一级的建筑企业,年施工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年度在永泰县缴纳税收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生产及配套、技术研发等需要,可以向政府申请用地,按照县优惠政策优先供应。

  4.税收突出贡献表彰。对在永泰县年度税收入库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除税收贡献奖外,县委县政府分别予以税收贡献突出贡献表彰。

  5.产值贡献表彰。对年度施工总产值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产值20亿元以上且增速前6名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分别予以产值贡献、产值增速表彰。

  (三)支持高质量发展 

  1.工程质量奖。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第一参建单位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优质工程奖(榕城杯)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元。

  3.标准工法奖。对主编过国家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每套20万元奖励;对主编过福建省省级规范、地方标准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奖励10万元,福建省级工法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四)加强人才资源开发 

  1.人才奖励。对在本县建筑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造价师和录用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毕业生,人员在本企业服务满3年后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人才扶持。我县建筑企业报送永泰县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职称评定的,满足评定条件的人员即予以受理(申报评审初级、中级职称的分别需满足缴交社保1年、2年及以上,其中申报评审时,需在本县企业缴交社保连续三个月及以上)。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1.本县既有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1)奖励计算基数。所有注册地在永泰的建筑业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本地注册和县外引进)应按规定到永泰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以其县外项目在永泰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收总额(下文简称县外税收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奖励的计算基数(下文简称县级留成部分)。

  (2)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奖励计算 

  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含县外施工企业在本县的分支机构和新设立或县外迁入的企业),按企业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总额10万元以上作为享受奖励资格条件,具体分段累计奖励如下: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5%;

  县外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

  县外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5%;

  县外税收总额在4000万元(含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

  县外税收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5%。

  (3)晋升特级资质奖励。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上缴县外项目在永泰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

  2.本县既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企业全年入库纳税总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作为享受奖励的资格条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种税收总额的县级留成部分作为奖励的计算基数。具体分段累计奖励如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4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

  3.新成立或迁入企业。对新成立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及建筑服务业企业(含施工、勘察、设计、劳务分包等),自取得资质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在本县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其他年度按本县既有企业计算。

  4.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分公司的企业,该企业每年必须在我县缴纳1000万元以上税收,方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从分公司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注册次年开始连续3年分别予以30%奖励。

  三、其他方面

  (一)法律责任。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并对企业及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本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兑现措施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按年度予以兑现。在次年3月1日前,由企业申请,住建局初审企业类型等基本情况后告知企业应按税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报,税务局按照建筑业企业审核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县外工程发票开具与当年度增值税年度申报收入的占比进行复核确认企业县外工程项目在永泰上缴净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住建局根据税务局核实纳税金额后计算汇总各类奖励金额,报送财政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拨付,6月底前兑现奖励。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则自动并入下年度一并申请;若下年度未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为扶持企业,解决资金需求,应企业申请,可在对当年上半年的税收对龙头企业预兑现纳税贡献奖励;也可对一次性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企业申请,可特别给予预兑现本次纳税贡献奖励。预兑现的企业年度进行总结算。

  (三)特殊约定对获得第一次奖励(县外迁入、晋级)后十年内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四)执行日期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措施之前,按照原来认定引进、晋升的企业奖励办法仍按《永泰县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委〔2017〕116号)及《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樟政办〔2020〕43号)执行。

  (五)解释权本意见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序号1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2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业态布局规划和租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和《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业态布局规划和租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永泰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园区产业楼租售管理和入园企业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楼,是数字永泰产业园自主投资开发的智慧广场和研发楼项目。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 

  第三条  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办公入驻对象应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相关行业类别,主要如下:

  (一)人工智能相关类;

  (二)软件设计研发类(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

  (三)系统集成研发类;

  (四)软件信息服务类;

  (五)数据处理和存储类;

  (六)集成电路设计类;

  (七)文化创意类(动漫、游戏、广告、影视出版、工业设计);

  (八)产业服务类;

  (九)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类;

  (十)其他符合产业园发展需求的相关类别。

  第四条  入驻企业税务关系需注册在产业园内,新迁入企业需在60日内完成注册地和税务变更。

  第五条  企业税收考核标准

  已经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机构参照其在园区近12个月纳税额考核,达到标准的直接申请购买、租赁。新注册企业申购产业楼时,需签订纳税考核达标承诺书,承诺企业注册地三年不迁出园区且考核期内税收达到考核标准,考核每年一次;

  (一)申请购楼的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二)申请租赁的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三)针对特殊企业实行一企一议。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六条  入驻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规模、办公需求、房源供应等情况,双方协商签订认购协议。入驻方在30日内迁入产业园或完成新企业设立,并签订正式租售合同(含补充合同)。企业注册地已在园区的企业,税收达标可直接签订正式租售合同(含补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及入驻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企业租赁产业楼限企业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让、转租第三方(引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除外)。

  第八条 企业购买产业楼后企业税收考核期三年均达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承租、受让方产业方向符合园区发展的行业类别,经批准允许转让、出租。

  (一)企业因破产、倒闭等自身经营原因退出产业园。

  (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不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租赁期满企业税收达标的予以续签。

  企业税收不达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延长租期3年。

  (一)企业承诺在延长考核期内,从他处迁转部分业务到园区企业并最终实现税收达标。

  (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入驻方确需转让产业楼的,应事先报批,园区内产业楼产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相应审批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院校、金融机构和成长性高、发展前景良好、税收贡献大的创新型企业入驻,其租售条件结合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二条  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园区相关政策标准,协助企业办理入驻有关工作和园区内不动产交易前审批许可。

  第十三条  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自持部分产业楼,负责入驻方在水、电、通信网络、办证、物业交易、转租审批、调节租金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具体在租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进行相应条款约束,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相关规定,产业楼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有资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由产业园开发公司参考评估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智慧广场)业态布局规划和租售方案 

  为加快推进永泰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集聚。现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数字永泰产业园智慧广场项目

  (一)基本情况   

  智慧广场项目占地23646平方米(约35亩),商服用地,40年,容积率2.38。建设三栋高层办公楼,A栋18F/2D、B栋14F/2D、C栋10F/2D。总建筑面积97347㎡(不含配套用房746㎡),其中:商业面积23789㎡,办公面积34127㎡,地下室39429㎡,拟设车位810位。

  商业用房(1-4层)主要入驻餐饮、休闲购物、日常服务、会议培训和路演厅等功能配套企业;办公用房(5-10/14/18层)主要用于中小型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办公;地下室(-1、-2)作为配套停车位使用。

  (二)业态布局规划情况 

  智慧广场项目是园区消费聚集地和企业人才交汇地的核心区。本着集聚产业、聚集人才和培育市场,兼顾打造高端、整洁、便利和丰富的产业生活配套原则,招商对象优先选择符合永泰县和数字永泰产业园发展方向相关行业类别的企业。

  招商主要按照“租售并举”的原则,部分办公用房和停车位优先销售,商业用房、少量办公用房优先租赁,具体如下:

  1.办公楼层共34127㎡,优先出售,租售并举。

  A座(5-18层)作为中型企业办公使用,约15146㎡;单层约1000㎡-1300㎡。分层优先销售。其中:第6层规划预留建设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功能。

  B座(5-14层)作为中小型企业办公使用,约11213㎡,单层约1000㎡-1300㎡。分单元优先销售。

  C座(1-4层)部分区域作为培训、会议使用,约3803㎡。大会议室1个(面积109.5㎡),可容纳66人/个,中型会议室8个(面积81.5㎡),可容纳35-45人/个。5-10层作为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校办公使用,约6443㎡,单层约1000㎡-1200㎡,可调整划分30户左右,主要户型为100-400㎡。本座办公楼优先出租。

  2.地下室 共二层,设810个车位,约35508㎡。其中:-1层394个,-2层416个。停车位租售并举。

  3.商业配套 共四层,23789.74㎡,优先出租。

  A、B座1-2层 生活类:规划中型综合超市、无人便利店,24小时自助银行、水果店、快递站等,为企业员工、居民提供便利生活,约3022㎡。办公类:规划打印店、图书吧、办公用品店、数码3C、电脑及网络维修店等,为企业提供便利办公服务,约1600㎡。

  A、B座3层 运动休闲类:规划为健身房、智能科技体验馆、巨幕影城、动漫电玩,构筑社交平台,促进人才相互沟通交流,约3093㎡。服饰鞋帽类:规划为品牌服装鞋帽店等,约1770㎡。

  A、B座4层 重餐饮:规划为中式饭店、日韩料理、西餐、地方特色小吃等,丰富小镇居民、员工的就餐需求,约1970㎡。轻餐饮:规划为咖啡店、奶茶店、汉堡披萨店、面包店、奶吧等,约1000㎡。娱乐类:规划为茶馆、KTV、酒吧、网吧,约1434㎡。

  C座1-4层 路演产品展示区(商业):大型学术报告多功能厅(可容纳约350人)、VR/AR体验区,3D产品展示区等,约1442㎡。

  C座裙楼1-2层 员工食堂:特色小吃、简餐、面食、自助餐为一体的普通食堂,约2677㎡。可同时容纳约1000人就餐。

  二、产业楼租售指导价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等招商优惠政策,租售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运营模式和定价实施原则 

  1.园区产业楼是采用政府引导规划、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开发模式,以信息产业园开发公司为实施主体,通过财政注入30%项目资本金,企业融资贷款70%,不足部分由销售转投资模式开发建设。

  2.统一招商运营管理,企业以销售、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及固定资产增值等收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主要还款来源。

  3.租售定价主要综合测算了土地、建安、融资利息、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等成本,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成本价格,由信息产业园开发公司根据实际参考结合市场情况负责实施。

  (二)租赁指导价格 

  智慧广场入驻对象优先租赁C栋(10层)。

  参照福州软件园、闽侯中科睿谷、高新区清华紫光及永泰县城的租赁价,拟定智慧广场商业用房每月平均租金50元/㎡以上,办公用房每月平均租金在20元/㎡以上(参考城关办公租金价格);租金每年递增3%-5%。

  500平方米以下毛坯房装修期1个月,500平方米以上毛坯房装修期2个月,精装户型(拎包入住)装修期1周(装修期期间免租金)。

  (三)销售指导价格 

  综合测算土地、建安工程、财务、管理等相关费用,参考楼号、楼层等因素,销售指导价格原则如下:

  根据不同位置、楼层在均价基础上作相应增减调整具体详《销售价格测算表》。智慧广场办公用房均价为6400元/㎡左右,五层至顶层为办公用房,一般设中间层为均价;智慧广场商业配套用房均价为8000元/㎡左右,预计销售额商业用房1.32亿元,办公用房2.16亿元,车位0.974亿元,合计总额4.454亿元。

  (四)物业管理等费用 

  办公用房每月1.5元/m2,商业配套用房每月3-7元/m2,停车位120元/月/位,1.5元/小时(每日封顶15元),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m2(视当地装修垃圾清运价格调节),装修保证金(办公)按照相应垃圾清运费的5倍标准,装修保证金(商业)500平方米以下3万元,500-1500平方米5万元,1500平方米以上10万元,装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培训会议、广告、场地租赁等其他费用按照市场实际情况执行。

  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研发楼)业态布局规划和租售方案 

  为加快推进永泰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充分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降低建设融资成本,推动园区项目滚动开发和良性持续发展。现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研发楼项目

  (一)基本情况 

  研发楼项目占地约91亩,工业用地,50年,容积率1.17。分为A、B、C、D四个组团建设16栋独栋式、多拼式多层研发楼。总建筑面积约96929㎡,其中:办公楼66846㎡,地下室(含架空层)30083㎡,车位641个。

  (二)主要业态布局规划情况 

  研发楼作为专业化科技研发办公场所,聚集各类高端研发型企业,能满足中型以上科技企业的研发需求,以及相应必要的餐饮配套等生活服务场所。是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区,本着“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原则,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优质企业。

  招商可以按照单栋、复式单元(半栋)或分层销售、租赁,入驻企业税收考核达标可优先购买研发楼。地下停车位租售并举。

  1.办公楼层  

  共66846㎡,主要实行先租后售。分为A、B、C、D四个组团,共16栋,各栋可分可合,有独栋和复式单元等多种产品形态,最多可拆分为39个复式单元。

  2.地下室(架空层)及商业配套 

  地下室共二层,约30083.20平方米,其中:A1#的-1、-2(架空层)设员工食堂,约1200平方米,可容纳500-600人;A2#的-1层设物业用房,约600平方米。地下室停车位按照四个组团对应划分四个区域,共641个。

  二、产业楼租售指导价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产业集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等招商优惠政策,租售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运营模式和定价实施原则 

  1.园区产业楼是采用政府引导规划、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开发模式,以信息产业园开发公司为实施主体,通过财政注入30%项目资本金,企业融资贷款70%,不足部分由销售转投资模式开发建设。

  2.统一招商运营管理,企业以销售、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及固定资产增值等收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主要还款来源。

  3.租售定价主要综合测算了土地、建安、融资利息、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等成本,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成本价格,由信息产业园开发公司根据实际参考结合市场情况负责实施。

  (二)租赁指导价格 

  参照福州软件园、闽侯中科睿谷、高新区清华紫光及永泰县城的租赁价,拟定研发楼办公用房每月平均租金在40元/㎡;租金每年递增3%-5%。

  500平方米以下毛坯房装修期1个月,500平方米以上毛坯房装修期2个月,精装户型(拎包入住)装修期1周(装修期期间免租金)。

  (三)销售指导价格 

  综合测算土地、建安工程、财务、管理等相关费用,参考楼号、楼层等因素,销售指导价格原则如下:

  根据不同位置、楼层在均价基础上作相应增减调整具体详《销售价格测算表》。研发楼办公用房均价6000元/㎡,预计销售额办公用房3.98亿元,车位0.794亿元,合计总额4.774亿元。

  (四)物业管理等费用 

  办公用房每月1.5元/m2,商业配套用房每月3-7元/m2,停车位120元/月/位,1.5元/小时(每日封顶15元),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m2(视当地装修垃圾清运价格调节),装修保证金(办公)按照相应垃圾清运费的5倍标准,装修保证金(商业)500平方米以下3万元,500-1500平方5万元,1500平方米以上10万元,装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培训会议、广告、场地租赁等其他费用按照市场实际情况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

  序号1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2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政府落实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自建房施工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指导。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详见附件1),乡镇负责逐项核实,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责令先行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二、委托“工匠带头人”建设管理

  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经用地、规划审批的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农房施工管理经验的“工匠带头人”(详见附件2)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房屋建设单位与“工匠带头人”应向乡镇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踪监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建房过程关键节点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永泰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试行)》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1.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2.工匠带头人名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

  序号18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2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7·16”永安大湖镇在建房屋坍塌等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力做好农村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永泰县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农村在建房屋安全专项清查整治。清查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杜绝简单“一刀切”做法,落实长效机制,坚决堵漏洞、补短板、扫死角,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超越、建设现代化绿色发展先行区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清查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建制村(含自然村)的在建房屋(包括新改扩建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屋)和城乡结合部的村改居后仍按农村建房管理的社区在建房屋。全县既有农村房屋参照在建房屋同时开展“回头看”工作。

  三、整治内容和措施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清查、重点整治”的原则,坚持边清查、边整治,对清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全程跟踪整治到位。

  (一)全面摸底,建立台账。依托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在建农村房屋进行全面摸底,逐个项目、逐栋填写《农村在建房屋排查表》(详见附件2),核查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填报《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问题台账》(详见附件3),建立“一房一档” 、“一村居一台账”、“一乡镇一台账”。

  (二)分类清查,重点整治。逐个项目、逐栋核查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未经用地、规划审批,或超批准范围建设的,由乡镇立即制止,责令停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应建立清查整治信息快速报送平台,各乡镇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建,12小时内将违建房主、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同步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由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会同属地乡镇,根据《永泰县落实“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樟政办发明电〔2021〕69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处置。

  2.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各乡镇负责逐项落实,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责令停工,并报送县住建局跟踪督促整改,并负责整改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3.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经用地、规划审批的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业主应委托有农房施工管理经验的“工匠带头人”建设管理,业主与“工匠带头人”应向属地乡镇出具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施工(详见附件4)。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图集中的户型图纸和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施工。乡镇负责逐项核实,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属地乡镇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

  4.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经用地、规划审批的三层以上村民自建住宅,或经用地、规划审批的校舍、厂房、市场、宗教场所、老人会、殡葬设施等公共建筑物,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房屋建设单位应牵头施工单位停工自查,确认符合以下要求,向属地乡镇提交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4),方可继续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到岗履职,未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未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坡屋面模板支撑确保牢固可靠。乡镇负责逐项核实,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责令先行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于此类房屋,不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由属地乡镇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等),由属地乡镇移送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对拒不配合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清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发现党员干部暗中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施工的,或在清查整治工作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的,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四、时间安排

  7月19日,全县所有在建农村房屋停工待查;7月27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和行动方案发布;7月31日前,边查边整,完成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清查问题台账;8月15日前,对账销号,全面完成问题整改或限期整改,跟踪落实;8月20日前,梳理总结,完善长效机制,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清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清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清查整治工作。县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文体旅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等相关县直单位承担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本行业在建房屋安全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对本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各类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质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建立项目台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网格化全覆盖排查。建立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负责人、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负责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充当巡查“哨兵”的4级网格化管理机制。以村为网格,对全县农村在建房屋开展全面清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到人,督促立整立改或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三)强化技术服务。县住建局已成立由10名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详见附件5)。各督导组和各乡镇根据需要自行联系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各乡镇也可结合本地人才资源和实际,成立专家组,为本辖区排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清查整治期间,由县、乡两级开展村镇干部和建筑工匠业务轮训。

  (四)发动群众举报。整治期间,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591-24813123),举报内容经由县督导组组织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奖励500元(同一房屋给予首报人奖励)。各乡镇同步设立长效有奖举报热线电话,奖励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布,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宣传引导。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方式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广泛发动,迅速形成强大声势,强化个人房屋安全主体意识,提高群众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清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做好信息报送。整治期间,实行排查整治周报制度,各乡镇要指定人员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本周最新整治进度情况(详见附件8)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可同时报送。同时,各乡镇应于7月27日前报送四级网格员名单(附件6)、7月31日前报送《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问题台账》(附件3)、8月20日前报送开展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县直部门为成员单位(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南城办公区19层,挂靠在县住建局开展日常工作,全力推进清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导问责。即日起,县政府成立5个督导组,分别包片督导21个乡镇,督导组职责及分工(详见附件7)。督导组每周至少开展1次督导检查,并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督导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效能办将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落实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专家指导、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等开支,专款专用,按实结算。技术服务参照永泰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标准,按工程师每人300元/天、高级工程师每人500元/天给予专家技术补贴。

  附件:

  1.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清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农村在建房屋排查表

  3.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问题台账

  4.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

  5.技术指导专家组

  6.乡镇网格员名单

  7.督导组职责及分工

  8.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进展周报表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

  序号19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3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7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县域产业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落实福州市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十项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进企业奖励扶持办法(建筑业企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一、奖励扶持标准

(一)(一)新办企业奖励扶持。新办企业自注册永泰县内起五个年度内(注册时间在10月份之前的认定为第一年度,建筑业奖励办法另行规定),按以下办法奖励扶持:

1.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0%奖励给企业。

2.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给企业。

3.年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60%奖励给企业。

4.年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70%奖励给企业。

5.年缴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收入80%奖励给企业。

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专题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按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奖励扶持标准执行。

(二)(二)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奖励扶持。在永泰县内注册满三年及以上的现有企业,通过再招商引资,增加投资实施扩产(含技改、研发等)实现税收收入增加的,以增资扩产(含技改、研发等)完成的前三个年度企业缴纳税年平均数为扣除基数,五个年度内每年度缴税总额扣除基数后的增量部份,参照新办企业的奖励扶持标准,再提高5%比例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资格条件确认

(一)新办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由引进单位会同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经县招商办复核后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确认。通过后60日内将相关确认材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重点分析如往返迁移、换壳注册等),未经确认的新办企业不予享受任何纳税奖励扶持政策。

(二)资扩产企业。增资扩产(技改)结束后,由引进单位会同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相关部门实地查验审核并经县招商办复核后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确认。通过后60日内将相关确认材料复印件(含原件扫描件)盖章后送县财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未经确认的增资扩产企业不予享受任何纳税奖励扶持政策。

三、奖励扶持兑现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度予以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3月1日前,向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扶持兑现书面申请,并承诺从第一次获得本办法制定的奖励扶持起十年内不将工商、税务登记迁出本县,否则自愿退还全部奖励扶持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县主管部门负责初核并汇总送县税务局复核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提出资金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下达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支付兑现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或者违反承诺提前迁出本县的,将依法追回所有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并对企业及法定代表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奖励扶持与其他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扶持均不重复享受。第一次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后十年内工商、税务登记迁出本县的,由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励扶持资金以及相应期间利息。

(三)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止。在本办法之前,按照原相关政策享受奖励扶持的,仍执行原政策。

(四)本办法由永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7日印发

  序号20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3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请示》(榕教〔2019〕222号)等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根据《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清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以及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通知》(樟委〔1999〕68号)精神,1999年之前(截止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下同)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及1999年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1999年被辞退后未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代课教师;辞退后又连续在我县公办学校任教的代课教师,如代课时间持续到2007年之后的,其教龄最迟可计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7年12月31日)。

  下列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开除或辞退的;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享受社保养老金的;个人原因主动离开代课教师岗位的;辞退时学校已给予一次性补助的;本方案发文之日前已故的。

  对因各种原因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暂缓办理。

  符合条件者,每年12月集中补办一次,纳入补助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与标准

  (一)补助办法。符合认定对象的原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按其实际任教累计年限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补交社会抚养费的原代课教师,按同一标准每月发放养老补助。

  (二)补助标准。月养老补助标准=30元×任教年限。

  )资金来源县财政经费。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通过认定并审批年度的1月份起领取养老补助(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执行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养老补助。

  )发放机构由原代课教师最后所任教的公办学校(已撤并的,由并入学校负责)负责发放。

  三、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据事实、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 

  1.物证。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保存的原代课教师工资册、花名册;县档案部门或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乡镇财政部门、学校或村委会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个人提供并经学校核实的能证明原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

  2.人证。有任教经历但无法提供物证的,申请人每年任教经历均须3人及以上提供证明。提供证明的对象应为所需证明年份中与申请人有直接接触的人员,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人员,不含近亲属)。

  3.存档。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审核并复印或拍照存档。对需退回的原件,学校进行复印,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后存档。

  (三)任教年限计算方式符合认定条件者,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2007年及之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任教年限以周年论,剩余任教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任教总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予认定。

  (四)成立认定小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县教育局、各乡镇和学校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按其职责和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到最后任教学校填报《原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并提供任教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实行“一年一证”,以物证为主,确实没有物证的按要求提供人证证明,各类证明材料按照任教年份先后顺序叠放。

  (二)学校初审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任教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鉴别。按照“一年一证”要求,逐一核验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档案资料,在《原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中注明任教年份的物证名称或证明人,逐人建立档案。经审核人、校长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

  )乡镇政府复核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经学校初审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审查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审核认定县教育局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请人的身份与任教年限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县人社、卫健、公安、信访等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违纪、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交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并作出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五)落实补助。县教育局与符合条件者签订养老补助发放协议。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补助对象,将补助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县教育局。相关学校按程序发放补助金,并将档案资料移交县教育局档案室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工作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县政府、乡镇和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工作举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办学校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工作,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中小学校负责接受原代课教师申请初审认定,建立个人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县教育局负责审核;人社局负责审核已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及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公安局负责审查认定原代课教师违法犯罪情况;卫健局负责审查认定原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档案局负责为学校、个人查找原始资料提供便利;信访局负责合理诉求者的信访接待;司法局负责政策把关;纪委监委负责对违纪情况进行审查,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和公示程序。申请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公职人员作伪证的,一经查实,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问责;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供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尽力为原代课教师查阅档案提供服务,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

  序号2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3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

  附件

  永泰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永泰”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榕政综〔2019〕3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本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四条 本县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永泰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县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永泰县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开放、利用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

  第九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对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将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服务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门,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委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本县不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章  数据登记汇聚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在政务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与省、市、县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将自建业务系统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县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政务部门应在业务数据生成的同时实时向市、县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阶段需明确本项目相关数据资产;在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相关数据资产的登记汇聚工作,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采用“统一汇聚、按需共享”的模式。

  本县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全市政务数据以及省级汇聚共享平台发布的上级共享数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绕开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直接共享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通过系统间技术对接的方式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县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共享数据应以无条件共享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反馈。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及时核实,确有问题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政务部门建立线上监督反馈机制,并做好全程跟踪留痕工作。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政务部门应建立政务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十九条 县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县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定期对政务部门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功能性能测评,确保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相关测评结果在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下发的考核方案,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确定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报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电子政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政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政务部门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政务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手段,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未经批准对政务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在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创新项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试,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序号2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3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已经永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永泰县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021年我县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今年又是村(居)委会任期改为五年后的首次村级组织换届,为确保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高标准、高质量组织开展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符合新时代新发展新阶段要求、团结带领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的村(居)委员会班子,为深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在基层落实落地,在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与工作纪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将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人选进村委会,对“10+3”的对象不得进入村(居)委会班子。按照全面推行、应挑尽挑的原则 ,推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 (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肩挑”的村(社区),一般要设置党组织副书记、村(居)委会副主任。鼓励和支持村(社区)“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居)委会下属机构、村(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党员依法依规参加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等选举,力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党员过半数,村(居)委会候选人过半数为党员,村(居)民代表过半数由党员当选。10月中旬基本完成村(居)委会换届,11月底前进行攻坚扫尾,主要是集中力量抓好重难点村(社区)的换届工作。

  (二)工作纪律 

  1.严明换届纪律。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按照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细化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列出违反换届纪律的具体情形,严肃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坚决依纪依法查处损害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对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加大“村霸”问题整治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查处换届选举中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加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换届选举动态,及时稳妥处理。选情复杂、竞争激烈的地方,乡(镇)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换届期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对有关换届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要加大选举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稳定。

  三、明确责任

  (一)明确领导责任。按照省、市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实行县、乡(镇)领导挂钩包村、具体指导。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直接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对正式候选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书记和竞选人员集体谈话、竞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对竞选承诺内容进行把关后存档备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做到统一摸底调研、统一制定方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对外宣传、统一督促指导的“6个统一”。县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统筹抓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县民政局要抓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要包干到乡镇,做到力量全下沉、指导全覆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纪委监委要牵头做好换届选举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做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防止恶意炒作;县财政局要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换届前的村级财务审计,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等;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维护选举秩序和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要及时做好涉及村(社区)“两委”换届的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县武装、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村民兵营、团支部和妇联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工作。

  四、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一)县、乡镇选举机构。县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县委、人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导小组下设选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会堂第十会议室,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应上报县指导小组备案。

  (二)村级选举机构。村级选举机构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最直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是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党组织成员应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五、时间安排和选举方式

  (一)时间安排 

  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1年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前基本结束,11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六、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选举准备、确定选举日、选举动员、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培训等十一个阶段进行。

  (一) 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掌握的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对村委会选举前的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明确选举工作的“重点村”、“难点村”,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2.村财审计。主要审计近三年来各项村财务收支情况,要求做好审计。审计结束后,形成规范的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群众对审计提出的质疑问题,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乡镇要指导、协助村务监督机构对所辖的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明确评议时间、对象、方法和要求。评议工作一般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村委会及其成员报告任期履职践诺情况,与会人员围绕守法情况、政策水平、服务群众、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完成任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十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果于换届选举前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4.培训骨干。采取集中办班和分级培训的方法进行。县负责培训乡镇有关领导和选举干部;乡镇负责培训村主干、选举联络员、选举工作人员;村负责培训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对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及其他工作人员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培训。

  (二)确定选举日 

  经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日原则安排在10月中上旬,个别选情复杂的村选举日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推迟,但不得迟于11月30日。各村具体的选举日由所在乡(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确定,于8月31日前报县指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并以乡(镇)指导组的名义,用公告形式逐村公布选举日。

  (三)选举动员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召开选举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培训选举骨干。

  2.广泛宣传发动。各级选举机构要广泛宣传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把村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步骤告诉选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还要宣传换届纪律、人选资格条件,广泛发动村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举。

  3.村召开两场会议。一是村两委“扩大”会,扩大至其他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传达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精神,明确今年选举做法,研究选举工作日程安排,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推选方式和出缺后的递补方式,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日;确定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妇女成员职位职数和新一届村委会委员的差额数;讨论通过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讨论确定选民登记、委托投票等有关事宜;研究决定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四)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1.职数和条件 

  (1)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依法推选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同时推选一名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递补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成员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一般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1)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选民数以上届登记的选民为基数,减去迁出、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后的选民数,作为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的选民数,外出选民因故无法回村参选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3)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根据本村各村民小组(自然村)的分布状况,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即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这种推选方式仅限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与村民小组数相等的情况下使用。

  (4)选举结果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果要保存)。同时,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公布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5)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②开展选民登记;③审查选民资格;④公布选民名单;⑤组织候选人提名并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⑥组织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⑦组织投票选举;⑧公布选举结果;⑨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⑩主持工作移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3.自动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的处理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而自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造成的缺额,补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原来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五)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日指选民登记开始的第一个工作日。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选民登记工作应在选民登记起始后的120个小时内完成。

   2.选民资格。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2)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书为准;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文书认定。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恢复正常后,应当恢复行使选举权利。认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障碍人员应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才能停止其选举权利。

   3.本村选民条件。村民除了具备选民资格外,还要同时具备本村的选民条件。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选民条件和选民登记工作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第二种,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第三种,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公民,还应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才具备本村选民条件。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21〕37号)文件规定:在我省创业就业一年以上、经政治把关合格的台湾省籍居民,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可进行选民登记。

  采用哪种方式讨论决定选民登记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讨论决定。

  4.外出选民登记与参选。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采取发布公告、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形式告知并征求意见,对答复表示愿意参选的直接予以登记。在选民登记日前(含选民登记日),因故离开本县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均视为外出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的同时,单独公布外出选民名单。外出选民实行动态管理,选民在选举期间回来或外出的,按实际情况调整,并于选举日前5日公布外出选民最终调整名单。

  选民登记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外出选民邮递一封信,也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其选举日和开箱计票时间以及委托投票的有关事宜,希望其回村参加选举。同时,还要通知其家属或亲友请他们想方设法通知外出选民本人。各种通知方式应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外出选民因故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5.公布选民名单。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在家选民和外出选民名单,公布时应规定受理村民申诉的截止时间。

    6.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5日(120个小时)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应抓紧调查核实,在村民提出申诉后的72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变更的选民名单。

  (六)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1.村民代表选举 

  (1)村民代表数额。村民代表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8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

  ②600户以上不足800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

  ③300户以上不足600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

  ④100户以上不足300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

  ⑤不足100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

  具体名额应按不违背法律法规,又便于发扬民主,便于开会议事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可采用专职专选方式产生。

  村民小组代表名额确定:按照各村民小组的户数,本着相对均衡的原则,分配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其分配公式是:某村民小组代表名额=全村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某村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每一村民小组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村民代表。

  (2)村民代表选举时间。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应统一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

  (3)村民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采取确定候选人的推选方式;二是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直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全村各小组只能采取一种相同的选举方式。

  (4)提名村民代表候选人。无论采取哪种选举方式,村民代表候选人均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提名时,等于或少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有效,多于本小组代表名额无效;提名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效,非本小组村民无效; 建议选民将本小组党员提名为村民代表候选人;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时,提名与选举同步进行,无需经过提名候选人程序。

  (5)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选举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分配的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2.村民小组长选举 

  村民小组长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的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根据我省《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的规定,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提出的村民小组长候选人必须是本小组的村民代表;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的村民小组长必须是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采取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被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小组长选举与村民代表选举同步进行,在选举时,将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票分设,分别填写,一并投入票箱。

  3.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收集各村民小组选举结果,并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名单。

  (七)候选人的产生 

  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之前,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告诉村民提名候选人,应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为候选人,不要提名“10+3”的对象为候选人。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21〕37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榕委办〔2021〕26号)和《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做好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和“10+3”的要求,严格把关候选人的提名。

  1.提名初步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提名前,先确定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投票方式和投票次数(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每一职位的职数、条件、提名地点、截止时间、提名原则和提名要求,并发布公告。为了保证提名的广泛性,提名时间不得少于2天(48小时),每一村民小组均要有一定数量的提名表。选民以单独或联合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

  (1)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确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或多于7人,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三种职位都要设置,不能空缺其中一种职位。具体职数及正式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及妇女成员专职专选的职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选民提名。选民提名候选人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提出。

  (3)提名原则。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①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等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也就必然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因此,有选举权的村民均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

  ②直接提名原则。选民在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或妇女委员候选人时,应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标明职位或笼统提名的,视为无效提名。

  ③公平、平等原则。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民对每一职位的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在规定的职数内,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提名无效。男女选民享有平等的提名权,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优先从党员和村民代表中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一律有效,一律平等,没有优先权。被提名人之间只有前后之分,没有优劣之别。候选人名单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④等额提名原则。每一选民提出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

  ⑤自主、属地原则。选民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提名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表、代替村民提名。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提名时,还要坚持属地原则,被提名对象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对无法辨认、超出提名截止时间、不分职位提名、被提名对象属非本村选民和提名不署名的提名表,均为无效提名。

  (4)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选民依法提出的所有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2.候选人资格审查 

  严格把握候选人任职条件,对所有初步候选人,严格按“10+3”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乡镇资格审查小组联审,报县委组织部、民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政法、统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信访、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审,同时征求宣传、文明办、林业等部门意见。联审部门应当提出明确审查结论,及时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由县级联审小组取消其资格。各乡镇应填写一式十七份资格审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县换届办资格联审组后再分发17个部门同时审核。联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联审结果由县换届办资格联审组汇总后回复各乡镇。通过审查合格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由本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3.确定正式候选人 

  (1)正式候选人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确定方式。选民所提出的每一职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不能另选他人,要在初步候选人中根据各职位的应选名额分职位等额写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方式,即全体选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的预选方式。通过预选,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遇到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组织重新投票确定。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分职位按姓氏笔画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1日(24小时)内,由本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时,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选举当日,正式候选人不能提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4.竞选 

  竞选活动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候选人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创造美好生活等方面开展竞选活动,围绕任期工作目标规范竞职承诺内容,介绍履职设想。候选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要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列入承诺;外出经商谋生的候选人,要把在岗在位为村民服务列入承诺。全面推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职承诺制度,把诚信竞选作为硬约束。候选人在竞选中除了要介绍自己的履职目标、措施外,还要承诺以下内容:(1)遵守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承诺治村目标以及违诺职务自行终止;(3)遵守换届纪律,不拉票,不贿选(严禁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以及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费用等进行拉票)。

  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乡镇要对各村候选人上述竞选承诺内容进行把关,竞职承诺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不能攻击、贬低其他竞选人或村民。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选民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人,不能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候选人竞选时间,一般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时开始,到选举日前1日结束,选举当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介绍和一切竞选活动。

  5.委托投票 

  (1)委托投票的对象和方式

  委托投票的对象必须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进行书面委托。

  (2)受委托人的范围

  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必须明确:一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村民,虽然是近亲属,但非本村村民,不能接受委托;二是受委托人必须是具备行为能力的人;三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没有选举权利的人员不能作为受委托人。

  (3)委托投票的程序

  办理委托手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后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再次进行核实确认并记录存档,也可邀请正式候选人相互确认,具体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确定并公布委托投票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委托投票后,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2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

  (八)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性、程序性、技术性强,也是违法现象和违法行为易发的环节。因此,要加强指导,严密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保证投票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1.投票准备 

  (1)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之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具体内容包括每个投票站投票起止时间、参加投票的选民名单、中心投票站地点、流动票箱投票时间和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2)确定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中唱、计票员各1人,监票员2人,代写员、流动票箱3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具体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前,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可采取模拟投票选举的办法,组织一次短期训练,使他们对各自的职责心中有数,对选举程序中的每一细节明白清楚,并对其宣布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

  (3)制作选票、票箱。选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候选人姓名和另选人姓名空格,选票上另选人姓名空格与各职位的应选名额相等;二是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留有填写同意、不同意、弃权符号的空格;三是注明各职位应选名额、选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附日期,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印章。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将委员选票分为妇女委员、其他委员两种选票,各种职位的选票可以分开,根据不同的职位用不同颜色的纸分别印制,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选票印制工作一般由乡(镇)选举指导组承印。印制数量可略多于选民数,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选票印制后,由乡(镇)选举指导组严格保管。投票选举前一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选民数领回,可根据村情适当多领,以备特殊情况使用。领票人员应承办领票手续。选票领回后,要加盖印章,严密保管。使用选票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对选票数量,按选民名单逐一领票。投票结束后,及时进行核对,将多余选票交主持人。选民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的,应先收回其领出的选票,并盖“作废”印记,再当场发给未启用的选票。

  票箱应用比较牢固的材料制作,形状一般为竖立的长方体,投票口设在票箱朝上的方向,大小以仅能投入选票为准,票箱要有可封闭和开启的活动门,可以当众密封。

  (4)布置投票现场。各投票站应设有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并分别用红纸标上字样。场所周围应张贴“投票须知”、投票流程表、无效票认定规则和投票起止时间,以及有关选举的宣传标语。秘密写票处内张贴放大的选票式样,每个投票站设置的秘密写票处数量,应根据选民数量确定,为避免选民等候时间过长,一般每100个选民设置一个为宜,位置应设在距离领票处和投票处较近的地方,便于选民领票和投票。投票场所设立的“五个处”,要形成流水作业式的选民投票通道,以保证选民有序投票。

  (5)发放选民证和编制各投票站选民名册。选民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所列的选民名单分发,分发时间一般选在选举日前一、二日为宜。在分发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在村的选民和外出选民数,同时通知选民到指定的投票场所投票。在发放选民证和落实外出选民名单的基础上,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的选民名册一式三份,连同选民名单,外出选民名单报一份给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6)确定并公布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和无效票认定规则。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和无效票认定规则公布于众。流动票箱只能接受老、弱、病、残中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村民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解释或更正。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的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权另作规定。

  2.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2人、代写员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1人。选举工作人员应提前到位,按各自分工的职责,做好接受选民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证”。其中,唱票、计票、监票和代写人员应标有唱票、计票、监票、代写的字样,并在颜色上与其他工作人员加以区别。

  (2)领取选票。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各投票分站的选民数将选票交给各投票分站负责领票的工作人员,可适当让每个投票分站多领10张左右的选票,以备机动。领票时,应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3)检查密封票箱。各投票站的票箱,工作人员应在接受选民投票前,当场当众检查票箱,经在场选民确认票箱中无选票后,贴上封条,当即密封。

  (4)选民领票。选民应通过投票通道,按顺序先到验证处,提交选民证,经验证员确认并在选民证上作标记后,再到领票处领票。领票员在选民花名册上作标记和选民签字或按手印后,逐一发给选票,并向选民说明写票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保证选民能逐一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领票员应视秘密写票处空闲情况发票,切忌将选票提前分发给多位选民。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特别要严格核对委托投票手续。

  (5)代写选票。选举时,应设立代写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乡镇工作人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6)选民写票。选民领取选票后,要认真阅读选票说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秘密写票处一次只能进入一人,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看守秘密写票处的工作人员,要确认秘密写票处无人时,才能允许另一选民进入,任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秘密写票处。

  (7)选民投票。选民写好选票后,应将选票对折,投入投票箱。看守票箱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监督每一选民一种职位只能投入一张选票。选民未将选票投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动员其将选票投入。对拒绝将选票投入票箱的选民,应视为不参加投票选举,并将其在选民名册上作记号,相应核减发出选票的数量。

  (8)流动票箱投票。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进行投票的同时,即可启用流动票箱投票。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登门接受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9)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投票截止时间到时,应及时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的投票活动。但如果仍有选民在场要求投票的,应允许这些选民继续投票,然后再停止接受投票。在选民未完全投票的情况下,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10)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口签封,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各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继续看守票箱。

  (11)报告选票发放情况。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主持人向总主持人报告各投票站的选民数和领回、发出、多余的选票数以及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和发出的选票数。

  (12)分组开箱点票。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在指定的位置上打开票箱,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成员4种职位的选票分检整理,清点各职位选票的数量,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发出和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各职位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13)宣布票数。总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总选民数、外出选民数、本届选民数、领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多余选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确认本次选举有效性,并将多余选票当众剪角处理,并加以妥善保存。

  (14)洗票。投票分站的工作人员退出计票区,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各投票分站三种职位的选票分别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以达到不易辨认是哪一投票分站投的票为目的。

  (15)分检无效票。在洗票的基础上,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作无效处理,同时还要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前确定并公布的无效票认定规则,对每张选票进行认真辨认,对无法辨认的选票要及时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然后将三种职位的弃权票和无效票分别集中,计算其数量,向总主持人报告三种职位的有效票数(含赞成票和弃权票)和无效票数。

  (16)进行唱票、计票。有效选票分检出来后,由唱票员、计票员在2名监票员监督下,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员应在一名监票员监督下,高声读唱每一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员应在另一名监票员监督下,在黑板上预先书写的候选人姓名下方如实作出得票数量标记;另选他人的,则应在黑板上书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作出得票数量标记。唱票、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位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的票数。

  不得少数几个人秘密计票,秘密计票是违法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主任候选人可亲自或委托一名近亲属进入计票区,监管唱计票,只允许观察,不得参与唱计票,发现疑点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村民应在计票区外监督计票工作,不得干扰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未过半数的,不再进行唱计票。

  (17)宣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经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计算后,当场由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员在计票记录上签名。无论选举成功或者失败,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另行选举,主持人都应当当众公布计票结果。另:省、市文件规定,计票结束后,对通过“另选他人”方式选出的人员,应按程序审查考察后,才可确认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时,应先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然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得票数和当进名单。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15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和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8)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主持人和唱票、计票、监票人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盖章,报县、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9)封存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填写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无效、和剪角处理的多余选票以及各投票站的选民花名册等原始材料密封,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封面上签名盖章,存入村务档案保管。

  (20)张榜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张榜公布。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并由县民政局颁发当选证书。

  七、后续工作

  (一)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查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

  (二)工作移交 

  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印章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并在10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三)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也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立村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和健全村委会各项制度,以保证村委会工作正常运转。新班子产生后,各村委会依法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村“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负责人。结合实际,发动群众,发扬民主,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组织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进行培训,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汇总上报 

  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选举工作进行总结,整理选举档案,做好选举统计工作,并将选举结果汇总上报县换届办。

  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方案同步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引导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场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要稳定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全县要有3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成员当中应有1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印发

  序号2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4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倡导健康消费理念,丰富完善茶叶经营主体大众消费服务功能,根据省、市关于打造让老百姓真正喝得起、喝得安全、喝得放心的茶品牌和茶馆消费场景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永泰产茶历史悠久,品类丰富,姬岩茶、藤山茶、明前茶已逾800年之久,拥有广大的茶叶消费群体。推进大众茶馆建设是弘扬推广永泰地方茶文化,打造大众化消费场景和促进农、商、文、旅业态相互交融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完善茶叶等农产品供给、释放大众化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对推动我县茶产业经营主体转型升级,促进我县大众消费、改善城市生活服务品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定义标准

  (一)大众茶馆定义:以推广永泰地方茶文化为主要载体,开设让普通老百姓喝得起、喝得安全、喝得放心的,具有品茶论艺、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社会交往等多种功能的大众消费场所,营造最放松的环境和最多的人间烟火气。

  (二)大众茶馆标准 

  1.大众茶馆的功能 

  (1)品茶论艺功能。大众茶馆设有座位和茶具,出售物美价廉茶水,让顾客在茶馆里消费、品茶论艺。

  (2)兼售轻食简餐功能。大众茶馆可备有物美价廉轻食简餐出售,食品加工要求不带油烟。

  (3)文化娱乐等功能。大众茶馆有场地、有座位、有茶水,为顾客提供休闲娱乐、健康养生、文化交流、社会交往的平台。鼓励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等吸引自发组织的民间艺术表演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设置地点 

  (1)大众茶馆项目原则上设置在公园、江(河、湖)边、历史文化街区、夜色经济示范街区等大众消费场所。

  (2)在大众茶馆周边道路设置广告牌等醒目标识,设置LED灯箱作为夜间指引标志,应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3.茶馆规模 

  各个项目规模原则上要求营业面积(含外摆)不少于300平方米,可接纳人数不少于150人。

  4.配套设施 

  (1)公共洗手间设施。大众茶馆里应设置公共洗手间,若大众茶馆周边有市政公共洗手间,可无需单独设置。

  (2)食品安全设施。配有相应的茶具消毒柜和冰箱、加热柜等保温保鲜设备。

  (3)安全应急设备。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齐全、完好、有效;配有电子监控系统和其他防盗设施,满足应急需要,无安全隐患。

  5.经营管理规范 

  (1)守法经营。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格按照限定的零售价进行售卖。

  (2)卫生管理。保证茶馆内整洁、干净,无蚊、蝇、鼠害等。

  (3)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协调融合。大众茶馆建设应与周边生态环境、景观协调融合,并妥善处理好与文物保护及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关系,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或触碰生态红线开发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坚持规划统领。大众茶馆建设要与城市建设、旅游、文物、生态环境、商业网点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住建、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大众茶馆规划建设工作。

  (三)坚持特色鲜明。大众茶馆项目要加大地方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注重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坚持因地制宜,严格项目准入,促进多样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四)坚持惠民助企。大众茶馆项目要注重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鼓励行业协会、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带动本土茶叶品牌价值提升。

  四、总体目标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打造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大众茶馆,成为推广我县地方茶文化的重要窗口,为市民和游客提供品质化、大众化的休闲旅游消费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址 

  由县商务局牵头提出项目初步选址意向(包括新建和改造),根据项目选址现状及规划等基本条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明确项目规模及经营模式。

  (二)强化招商 

  采取国有企业运营、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联营或引入有实力、有品牌、有经验的企业等多种方式开展大众茶馆建设及运营。对于使用国有权属场所开展建设的,由权属单位授权县商务局,以“双限”方式(即限场地租金、限茶消费标准),按照国有资产招租有关规定,提出市场化运作方案,再由权属单位与运营企业签订合同。

  (三)审批支持 

  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办理经营许可、演出审批等相关手续,市场监管、文体旅等部门分别对审批事项给予指导并支持办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进度。项目通过验收的,授予“永泰县大众茶馆”牌匾。

  (四)规范服务 

  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县大众茶馆经营服务规范,经营主体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我县大众茶馆产品价格、质量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 

  建立大众茶馆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体旅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中心、县消防大队、县海峡水业公司、永泰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乡(镇)政府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加快落实、取得实效。

  (二)政策支持 

  1.县财政视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扶持政策。年底对各个大众茶馆项目进行评比,按照不同招商运营模式,实行分档奖励。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参照福州市评比奖励机制和各县(区)经验做法,联合出台评比奖励细则。

  2.由县市场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公园内无法办理产权的经营场所在营业证照办理上适当放宽要求。

  3.对公园景区外围绿地、林下空间设置露天大众茶馆,县住建局应制定针对性监管方案,对特定时段的“外摆位”经营、车辆(非机动车)停放实行包容审慎性监管措施。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大众茶馆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大众茶馆经营单位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5.由县海峡水业公司、永泰供电公司对大众茶馆项目给予用水、用电开通和保障。

  (三)落实责任 

  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形成推动大众茶馆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做好项目服务对接;文体旅等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所在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宣传推介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工作,保障项目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体旅、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消防、水业、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给予专业指导及相关支持,共同推进项目建设与运营;商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监督落实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及运营监管等各项工作,确保项目于今年9月底前正式开业。

  附件:

  1.部门工作职责清单

  2.永泰县大众茶馆项目经营服务规范

  附件1

  部门工作职责清单

序 号

部  门

工作职责

1

县商务局

牵头制定《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召集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大众茶馆项目评比奖励细则。

2

县财政局

参照福州市评比奖励机制和各县(区)经验做法,会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大众茶馆项目评比奖励细则。

3

县市场监管局

对大众茶馆产品价格、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管。对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给予指导并支持办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对项目(公园内无法办理产权的经营场所)在营业证照办理上适当放宽。会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出台大众茶馆项目评比奖励细则。

4

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大众茶馆项目评比奖励细则。

5

县文体旅局

对演出审批事项给予指导并支持办理,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加大对项目所在地旅游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宣传推介等工作。

6

县住建局

制定针对性监管方案,对特定时段的“外摆位”经营、车辆(非机动车)停放实行包容审慎性监管措施。

7

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大众茶馆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

县消防大队

指导大众茶馆经营单位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指导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工作,保障项目用地。

10

县海峡水业公司

对大众茶馆项目给予用水开通和保障。

11

永泰供电公司

对大众茶馆项目给予用电开通和保障。

12

项目资源权属单位、项目所在乡镇

指导做好项目规划布局工作,保障项目用地。作为项目单位以“双限”方式(即限场地租金、限茶消费标准)提出市场化运作方案,监督落实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设计,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及运营监管等各项工作。

  附件2

  永泰县大众茶馆项目经营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的就业准入要求,职业道德、仪容仪表,接待服务、卫生要求及经营管理等经营服务规范,适用于经验收合格的“永泰县大众茶馆”。

  二、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一)职业道德 

  1.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2.热爱大众茶馆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忠实履行自己的职业职责。

  3.尊重顾客,满足顾客的需要,做好服务工作。

  4.诚信待客,公平交易,实事求是,厉行承诺,维护企业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仪容仪表 

  1.仪表端庄,仪态大方,精神饱满,举止得体,面带微笑,自尊自爱。

  2.服装整洁统一,鞋袜整洁,不穿高跟鞋(鞋跟不超过5公分)。发型美观,自然大方。

  3.注意接待礼节礼仪。

  4.注意生活细节,不允许出现不文明的举止(如剔牙、挠头皮、修指甲等),避免给顾客留下不文明的感觉。

  (三)接待服务 

  1.服务人员应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掌握语言交往的原则和技巧。

  2.顾客进入服务区域,要笑脸相迎,使用文明用语,主动招呼,说话声音温和,适时适度提供服务。

  3.据实向顾客介绍服务项目、消费价格,认真倾听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准确予以回答,并准确了解顾客的需求。

  4.不介入顾客谈话,不对顾客品头论足。

  (四)卫生要求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卫生、防疫等工作。

  2.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许可证,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核酸检测,负责餐饮加工的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3.大众茶馆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4.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5749 规定。

  5.大众茶馆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6.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相关考核规定。

  7.茶(食)具消毒间(室)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毒有害品污染的地方,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8.茶(食)具洗涤、消毒、清洗池及容器应采用无毒、光滑、便于清洗、消毒、防腐蚀的材料。

  9.消毒茶(食)具应有专门的存放柜,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对存放柜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持其干燥、清洁。

  10.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GB14930.1和 GB14930.2 的规定。

  11.应当保持场所空气流通,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WS394-2012)。

  (五)经营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的食品、卫生、城管、防疫、环保、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

  2.原材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尽可能采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降低能源消耗,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一次性木筷,一次性塑料吸管、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等。

  4.明示营业时同、供应品种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明码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5.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规范。

  6.经营的茶叶品种不少于10种,根据不同茶叶品种,能提供盖碗、紫砂壶、瓷壶、玻璃煮茶壶等多种茶具供顾客选择,有条件的大众茶馆可提供搓背、捏脚、采耳等民生服务。

  7.严格控制茶渣、餐厨垃圾的流向,应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8.应当依法向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单据。

  9.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

  11.不定期结合永泰茶文化,举办主题公益演出、文化讲座、茶艺交流等,促进文化艺术交融发展。

  12.尽量丰富业态,在馆内增设报刊、书籍供市民借阅,提供闲余谈资,营造类似成都市井茶馆内摆“龙门阵”,品茗闲谈的景象。

  13.有条件的大众茶馆可适当在馆内摆放有关永泰民俗、文化、艺术的老物件、艺术品,在吸引市民拍照打卡的同时,推广宣传永泰传统文化。

  三、其他要求

  本规范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发现存在未按本规范要求执行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程度,由县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或予以摘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序号24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4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振兴李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振兴李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永泰县振兴李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李梅产业是我县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从业人口多,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李梅产业发展的指示精神,持续推动永泰李梅产业转型升级,培优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品种引领,促进种业创新

  依托省农科院、省农林大学与县合作平台,成立李果种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李梅新品种选育及示范推广,20万元用作专家团队工作经费。实施李梅新品种引种与示范推广工程,相对连片面积1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4000元,最高补助40万元。实施芙蓉李、胭脂李、龙眼梅等李梅品种提纯复壮工程,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2500元,最高补助30万元。

  二、坚持品质引领,推动标准化生产

  推动鲜食李标准化基地建设,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鲜食李基地内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节水灌溉设施建设、防虫网、黄板、太阳能杀虫灯等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设备,推广使用李梅机械化除草、修剪设备、运输轨道车等采收运输设备和水果分拣设备,按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建设鲜食李果冷藏库,15吨以上(75m3以上)的组装式冷藏库补助3.5万元、50吨(250m3)组装式冷藏库补助7万元、100吨(500m3)组装式冷藏库补助12万元。

  三、坚持就近加工,引导淡李干生产

  支持鲜食李基地的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李果原料分拣设施设备、烘干房(电热)、太阳房、晒场等淡李干加工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按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淡李干低温贮藏库,参照鲜食李果冷藏库补助标准。

  四、坚持全产业链发展,促进李梅精深加工

  对新引进或提升产能的李梅加工龙头企业,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李梅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新工艺及配套设备研发,建设李梅固体饮料、李果青梅果汁饮料、果汁精酿啤酒生产线以及扩大李梅蜜饯加工生产线等,分别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金额50%、设备购置金额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70万元。鼓励新产品研发、新产品市场营销,推动李梅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永泰县李梅产业振兴项目汇总表

  2.永泰县李梅产业振兴实施“四大工程”各乡镇任务清单

  3.永泰县李梅产业振兴实施“四大工程”各乡镇分年度任务清单

  附件1

  李梅产业振兴项目汇总表 

项目类型 

主要建设内容 

补助标准 

扶持资金(万元) 

建设期限 

种业创新

1.成立李果种业创新中心。

2.李梅新品种选育、新品种引种与示范推广;

3.芙蓉李、胭脂李品种提纯复壮;

1. 成立李果种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用于试验基地建设及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

2. 实施李梅新品种引种与示范推广工程,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4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

3. 李梅品种提纯复壮工程,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每亩给予补助2500元,最高补助30万元;

400

2021-2023

标准化生产

1. 鲜食李基地规模化经营、节水灌溉、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防虫网)、李梅机械化修剪设备和运输轨道车等设施设备等设施设备购置;

2. 低温冷藏库。

1. 推动鲜食李基地建设,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按照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2. 鲜食李果冷藏库,15吨(75m3)以上的组装式冷藏库补助3.5万元、50吨(250m3)组装式冷藏库补助7万元、100吨(500m3)组装式冷藏库补助12万元。

400

2021-2023

淡李干加工

1. 李果分选设备及配套设施;

2. 建设烘干房、太阳房、晒场、冷藏库等加工贮藏设施;

1. 按照设施建设、设备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 淡李干低温贮藏库,参照鲜食李冷藏库扶持标准。

300

2021-2023

农产品精深加工

1.新建李梅固体饮料、果汁饮料生产线;扩建李梅蜜饯加工生产线;

2.李梅加工工艺及配套设备研发;

3.李梅加工龙头企业引进。

4.李梅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 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金额50%、新产品研发以及设备购置金额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70万元;

2.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产品市场营销按投资额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3. 对新引进或提升产能的李梅加工龙头企业,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400

2021-2023

合计

   

1500

 

备注:2021年落实财政扶持资金500万元,结合中央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重点县创建任务实施。

  附件2

  永泰县实施李梅产业振兴项目各乡镇任务汇总表 

  单位:亩、m3、个、条

序号 

鲜食李标准化基地建设 

青梅新品种引进与提纯复壮 

农产品冷藏库建设 

淡李干加工提升工程 

李梅精深加工提升工程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备注 

李果提纯复壮 

标准化生产 

新品种引种选育 

组装式冷藏库 

示范厂 

生产线 

产品研发 

1

500

700

150

500

150

1

1

4

葛岭镇

林  秋

 

2

350

450

100

500

500

1

1

6

城峰镇

郭  永

 

3

200

200

50

325

150

0

   

清凉镇

叶兴松

 

4

150

   

400

150

1

   

富泉乡

邱荣森

 

5

150

 

30

325

150

0

   

岭路乡

许燕颖

 

6

175

   

400

150

1

   

赤锡乡

凌爱松

 

7

175

200

120

350

750

3

   

梧桐镇

林昌栋

 

8

650

800

170

100

1400

3

1

5

嵩口镇

余仰东

 

9

500

600

100

100

500

2

   

洑口乡

吴宇坚

 

10

500

600

50

 

750

2

1

5

长庆镇

叶知津

 

11

175

200

   

150

1

   

东洋乡

鄢仁镖

 

12

350

800

160

 

1000

2

   

盖洋乡

杨  赟

 

13

350

450

30

 

150

1

   

霞拔乡

林  官

 

14

150

200

   

150

1

   

同安镇

范  文

 

15

150

200

20

 

250

1

   

大洋镇

叶祖玲

 

16

150

200

   

250

1

   

红星乡

杨忠泰

 

17

175

200

   

150

1

   

白云乡

叶新坦

 

18

150

200

20

 

250

1

   

丹云乡

陈齐慧

 

汇总 

5000

6000

1000

3000

7000

23

4

20

     

  附件3

  永泰县实施李梅产业振兴项目各乡镇分年度任务清单 

  单位:亩、m3、个、条

乡镇 

鲜食李标准化基地建设 

青梅新品种引与提纯复壮 

农产品冷藏库建设 

淡李干加工提升 

李梅精深加工提升工程 

复壮提纯 

李新品种引种选育 

标准化生产 

组装式冷藏库 

示范厂/场 

生产线 

产品研发 

年度 

2021 

2022 

2023 

2021 

2022 

2023 

2021 

2022 

2023 

2021 

2022 

2023 

2021 

2022 

2023 

2021 

2022 

2021-2022 

葛岭镇

150

150

200

45

45

60

200

200

300

130

170

200

50

50

50

1

 

1

4

城峰镇

100

100

150

30

30

40

100

150

200

130

170

200

150

200

150

1

 

1

6

清凉镇

50

50

100

20

20

10

50

75

75

100

100

125

50

50

50

       

富泉乡

50

50

50

           

100

150

150

50

50

50

1

     

岭路乡

50

50

50

10

10

10

     

100

100

125

50

50

50

       

赤锡乡

50

50

75

           

100

150

150

50

50

50

 

1

   

梧桐镇

50

50

75

40

40

40

50

75

75

100

100

150

250

300

200

1

2

   

嵩口镇

200

200

250

45

45

80

200

250

350

20

30

50

800

1000

600

1

2

1

5

洑口乡

150

150

200

25

25

50

150

200

250

20

30

50

150

200

150

1

1

   

长庆镇

150

150

200

15

15

20

150

200

250

     

250

300

200

1

1

1

5

东洋乡

50

50

75

     

50

75

75

     

50

50

50

1

     

盖洋乡

100

100

150

40

40

80

200

250

350

     

300

400

300

1

1

   

霞拔乡

100

100

150

10

10

10

100

150

200

     

50

50

50

1

     

大洋镇

50

50

50

10

10

 

50

75

75

     

80

100

70

1

     

同安镇

50

50

50

     

50

75

75

     

50

50

50

1

     

红星乡

50

50

50

     

50

75

75

     

80

100

70

 

1

   

白云乡

50

50

75

     

50

75

75

     

50

50

50

 

1

   

丹云乡

50

50

50

10

10

 

50

75

75

     

80

100

70

 

1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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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2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4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永泰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收费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强弱电箱、广告牌等社会公益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部门责任 

县公安交警按本部门职能做好车辆、人流引导分离及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占道事项现场查看并提出意见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收件处理、勘核审批、收费等相关工作;县市容中心负责占用绿地审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巡查。

管线单位根据行业技术规定、规范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需提供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4.提供占用道路红线图、项目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5.承诺书,承诺临时占道期间自负安全责任,确保周边道路交通顺畅,保证临时占道期满即恢复原状。

(二)现场勘核。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费用测算。由县住建局负责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测算临时占路费。

(四)缴费审批。经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缴费通知单向县住建局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缴费凭据办理《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五)依规占用。申请人按审批的占地面积进行使用并做好安全警示。对未经批准占用或者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六)验收移交。使用到期后,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

(二)免缴项目

1.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临时摊区;

2.由县政府同意举办的文旅、商展等活动;

3.由县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予以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

4.因重大节假日、重大店庆活动,占用自家店面门口市政道路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报备,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

(三)资金管理

城市道路占用费统一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和市容整顿。

第六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批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贰年。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

  序号26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4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委乡村振兴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成。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方案 

  在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难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和7月6日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工作推进视频会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弱项,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提升乡村风貌,推动美丽经济转化,激发乡村活力,探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可复制推广的美丽乡村建设样板,建设永泰现代化绿色发展先行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乡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全域旅游空间格局进一步拓展,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提升,数字乡村建设进一步深化,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进一步补齐,形成大樟溪沿线美丽村庄及乡村振兴示范带雏形,立足永泰实际,注重县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规划好、建设好、传承好、经营好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探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可复制推广的美丽乡村建设样板。

  (二)空间布局 

  1.严格保护生态空间

  坚持生态优先,根据我县主体功能定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结果为基础,合理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守牢绿水青山基础上培育金山银山。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决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强化生态空间管理,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

  2.优化调整农业空间 

  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严防农地非农化。将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已批已供现状仍为耕地从永久基本农田图斑中剔除。对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缺口。支持特色现代农业生产,优化、构建“一带三区多点”的农业空间布局,即以葛岭、城峰、嵩口、梧桐、长庆等乡镇为重点区域的大樟溪李果产业带,以粮食产业区、蔬菜产业区和枇杷产业区为主体的“三个片区”,以及茶叶产业、食用菌产业、中药材产业、花卉种植等特色农业“多点”产业区。

  3.合理布局城镇空间 

  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前瞻现代化美丽永泰的未来发展用地需求,做好空间战略留白的划定与管控。以做大县城、做强中心、做精城镇、振兴乡村、城乡区域协调为导向,推动大樟溪沿线的城镇空间和产业空间相对集中布局、组团式发展,构建形成“一轴串连、一核引领、三组团协同”的城乡空间布局:“一轴”为大樟溪城镇发展轴;“一核”为县城中心城区、县域极核,集中高端公共服务与对外旅游综合服务职能;“三组团”包括嵩口、梧桐、大洋组团。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地区的空间布局,明确主要发展方向、空间形态和用地构成。

  4.加快推进大樟溪绿色发展带 

  大樟溪绿色发展带横穿覆盖我县全域核心生态资源,连接两大自然保护区、众多水源地保护区,串接塘前、葛岭、城关、富泉、赤锡、梧桐、嵩口等重点产业区和赤壁、云顶、古镇、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和古庄寨等特色旅游资源。发挥交通、生态、文化、温泉等优势,顺应长廊式谷地、斗状和串珠状小回廊谷地、峡谷等地形地貌,建设集多产业叠加布局、旅游设施与服务配套完善、生态景观建设、文化底蕴挖掘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发展带。依托大樟溪绿色发展带上的国家、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红色旅游村庄等重点村,推动美丽乡村串珠成链、连线成片,集聚发展。

  (三)项目概况 

  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项目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立足永泰发展区位、生态资源、人文底蕴优势,重点围绕大樟溪沿线美丽村庄及乡村振兴示范带,涉及大樟溪沿线乡镇梧桐镇、嵩口镇、同安镇、大洋镇、赤锡乡、富泉乡等乡镇93个村,避免项目资金过度集中于个别镇、村,也避免简单搞21个乡镇255个村全覆盖。以美丽乡村提档升级为目标,以项目为抓手,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弱项,提升乡村综合治理,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完善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符合永泰实际、具有永泰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美丽乡村建设样板。美丽乡村重点县项目总投资约为1.46亿元,建设时间为2021年至2022年,主要从因地制宜的推进村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转化为美丽经济、建设重点要串珠成链提升乡村风貌、数字智治激发乡村的活力等4个方面谋划,共计9大类项目。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

  (一)因地制宜的推进村庄建设 

  重点推进农村污水治理提升、湿垃圾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509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59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1.农村污水治理提升。计划投资250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50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完成嵩口、梧桐、塘前、赤锡等乡镇18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主要通过接驳乡镇污水管网、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净化槽、三格式化粪池等。

  2.湿垃圾处理。计划投资23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21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在7个农村“家园清洁”试点村各建设一座湿垃圾处理站。

  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2360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188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开展全县文明积分制配套建设,制作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示范户牌子和“门前三包”、村规民约、展示栏、网格示意图等制度牌,“美丽庭院”建设;在21个乡镇所辖村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在大洋镇溪墘村、同安镇芹草村、葛岭镇溪洋村、丹云乡赤岸村等村建设公共厕所;实施葛岭镇蒲边村布莲坑自然村机耕路修复及配套设施项目,葛岭镇溪洋村崩坵自然村至青梅场道路拓宽硬化,葛岭镇溪洋村回垄自然村通村道路建设;实施城峰镇凤岭村单兜松至斜村机耕路硬化,城峰镇太原村潘濑道路建设;实施富泉乡德洋村坪面机耕路修建硬化、路灯修复,富泉乡瑞应村沶头桥加宽、房屋立面改造及环境整治、下洋文体楼至小岭路隔坵头道路建设,富泉乡协星村移民点至下峰水库道路提升改造工程、路边绿化美化、房前屋后整治,富泉乡芭蕉村民宿周边绿化提升及邻水栈道,富泉乡力华村公交休闲站点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富泉乡蜚安村道路改造及尾林至牛坪路段建设,富泉乡力星村双溪口农家书屋改造装修工程;实施盘谷乡水尾村碓披至井冲垄自然村道路硬化及桥涵建设,荣阳村道路桥涵建设,盘谷乡福坪村伴莲湾通往方壶山道路工程,盘谷乡官村村溪竹栏休闲步道建设;实施霞拔乡南坑村、福长村、霞拔村、锦安村开展环境整治,霞拔乡长中村寨下垄至章堂隔路段整修;实施东洋乡东洋村、东斗村环境整治;实施丹云乡前洋村、丹云村沿线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白云乡白云村旧街坊水沟改造;实施长庆镇先锋村方架至田地山自然村村道拓宽硬化;实施盖洋乡前湖村仙妈桥建设,盖洋乡前湖村仙亭山道路扩建硬化,盖洋乡前湖村仙亭山登山步道建设;实施红星乡红星村环境提升项目,建设休闲步道;实施洑口乡梧村村自然村道路建设,洑口乡双溪村官林自然村道路建设,洑口乡梅村村畲地自然村道路建设,洑口乡紫山村谷架坪自然村道路建设;岭路乡凤落村红色革命遗址(旧址)修缮提升。

  (二)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转化为美丽经济 

  重点推进乡村文旅基础设施提升、党建引领经济合作社、传统农业提档转化美丽经济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项目等,计划投资31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535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1.实施乡村文旅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投资335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335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实施相关宣传项目建设在梧桐镇春光村、嵩口镇下坂村、同安镇洋头村等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乡村振兴示范宣传项目建设。

  提升红色旅游配套建设。实施红色文化研学基地、景观提升建设,红色文化步道、休闲步道等建设项目。

  农耕文化保护和开发。实施5个村农耕文化项目建设,推动农旅文化融合发展。

  2.党建引领经济合作社计划投资80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80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依托美丽乡村建设,整合农村红色、绿色和古庄寨堡等文化旅游资源,同时盘活农村闲置学校、厂房、民房等,打造集研学、避暑、养生等一体的乡村旅游产业。通过择优试点、示范带动,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产业联动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周边道路、房屋立面改造、环境绿化、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基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促进合作社引领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增加村集体收入,并带动村民增收,实现乡村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3.传统农业提档转化美丽经济。计划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100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开展特色经济作物典型示范。结合美丽乡村绿化环境项目,转化美丽经济,规整村庄农事建设风貌,开展特色经济作物典型示范,实施1个李果种业创新中心,梧桐镇三富村等10个鲜食李标准化生产基地、梧桐镇埔埕村等4个淡李干加工示范点。

  传统农业提档升级改善农业种植环境,发展绿色农业。新建盖洋乡盖洋村、大洋镇明星村、红星乡礼柄村、梧桐镇潼关村等4个食用菌栽培基地;建设百香果(赤锡乡焦坪村)、葡萄(赤锡乡双桂村、大洋镇溪墘村)、猕猴桃(岭路乡云山村)设施栽培基地,建设柑橘(长庆镇福斗村)、桃(葛岭镇巫洋村)、梨(白云乡北山村)等特色水果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洑口乡紫山村绿色生态茶园。

  4.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项目。计划投资510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40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发展绿色种养。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面积800亩,种植油菜花500亩。建设水肥一体化示范项目500亩,种植紫云英2000亩,种植马铃薯示范片200亩,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提升美丽乡村整体环境开展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点40个,在城关成立回收总站,回收与处置数量30吨。填埋废弃农村沼气池50口,示范推广可降解地膜0.4万亩。提升淡水水环境,水质达标排放,净化乡村水域,优化生态环境。

  (三)建设重点要串珠成链提升乡村风貌  

  重点推进大樟溪沿线美丽村庄及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计划投资555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4390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大樟溪沿线美丽村庄及乡村振兴示范带。实施梧桐镇民主村凤凰街改造项目,梧桐镇春光村沿溪护岸提升、步道建设,梧桐镇白杜村环村道路建设,梧桐镇坵演村开展村庄绿化,梧桐镇坵演村农房外立面改造,梧桐镇汤埕村开展村庄绿化,梧桐镇汤埕村农房立面改造,梧桐镇潼关村福公亭至潼关阁段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梧桐镇三富村蓝莓示范基地配套设施建设,梧桐镇三富村村庄规划及村道整改,梧桐镇圳南村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梧桐镇圳南村幸福院外立面改造及周边环境整治,梧桐镇圳南村部至南坂榕树下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梧桐镇溪北村村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梧桐镇溪北村上溪口通往贻庆堂厝道路拓宽修缮及周边环境整治,梧桐镇溪北村溪玉线路面硬化,梧桐镇溪北村玉支线机耕路建设,梧桐镇盘富村过路潭步道建设,梧桐镇石尾村村部至鼎涸自然村道路修建;实施同安镇庄寨周边环境整治提升,改造提升同安村农家书屋,推进同安镇洋中村农村品质提升,同安镇洋中村洋中小学前道路整修提升,同安镇官路村机耕路及步道建设、生态茶园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同安小学外立面及周边环境整治,同安镇同安村村庄环境整治与停车场建设,同安镇樟坂村整村环境整治,亮化、美化提升,同安镇三洋片庄寨周边美化花化及道路两旁绿化提升,同安镇坂头村坂头洋河岸提升,路面建设,同安镇尾林村猕猴桃基地配套设施等建设,同安镇占柄村槟榔芋标准化种植基地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嵩口镇芦洋村建筑外立面提升改造,嵩口镇下坂村建设一处休闲凉亭和步道,嵩口镇龙湘村半山自然村(草坡头—瓜树葛路段)村道建设,嵩口镇龙湘村旧小学改造,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嵩口镇道南村开展村庄绿化,嵩口镇中山村环境卫生整治,嵩口镇邹湖村村内嵩口法庭、幼儿园路段进行水泥路面改造,嵩口镇三峰村建设路灯70盏;实施赤锡乡赤锡村村庄绿化,赤锡乡赤锡村培育壮大槟榔芋精深加工小型设施配套建设,赤锡乡赤锡村滨湖路进行亮化美化提升,赤锡乡白叶村文化展馆进行修复提升,赤锡乡荷溪村畲族文化挖掘展示宣传,赤锡乡双桂村郑侨文化挖掘展示宣传;实施大洋镇大展村杆线整治和立面改造提升工程,大洋镇大展村道路改建工程,大洋镇凤阳村至叶洋村公路建设,大洋镇明星村村道至刘智枢厝、刘智成厝道路修建,大洋镇麟阳村五显宫至后卞 C293 线道路塌陷修复,大洋镇棋杆村路口至名山室山脚下弱电下地改造工程,大洋镇棋杆村里甲自然村道路建设,大洋镇溪墘村洋尾自然村后斗垄道路建设,大洋镇浦头村路灯建设40盏,大洋镇尤墘村墓下自然村同垄里自然村道路拓宽改造,大洋镇尤墘村新建公厕,大洋镇尤墘村台下自然村通自来水厂道路拓宽改造。

  (四)数字智治激发乡村的活力 

  重点推进现代智慧农业项目建设,计划投资7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485万元,预计2022年完成。

  实施现代智慧农业项目。拟建设1个现代智慧农业园,1个数字农业示范基地,8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推进蜂产品加工及SC认证等品牌创建。

  三、预期成果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立足永泰山、水资源禀赋,以传统农业提升、全域旅游补短板项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为抓手,实施一批鲜食李基地、淡李干加工示范点、百香果标准化种植基地以及槟榔芋精深加工项目,推动茶叶、李梅、槟榔芋等特色农业产业提质升级,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发挥传统村落、庄寨农耕文化及生态优势,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化在智慧农业、乡村治理方面的运用。深化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四、负面清单

  )严格产业管控。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严格控制河流湖库投饵网箱养殖。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

  )严格土地管控。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出现对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违规越界情况。防止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严格保护耕地,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建设管控。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严格遵循乡村规划“三区三线”的空间管制。不搞大拆大建和面子工程。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防止破坏自然生态和乡村风貌。严禁建设过程中推山削坡填塘,改变山水田林园塘等原有风貌,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或对原有的石砌房屋、院墙等地方特色建筑简单地抹面、粉刷,破坏村庄传统、古朴的村貌。防止搞形象工程。严禁对村庄过度大拆大建,修建大广场、大公园、大标志(牌坊、门楼等)、旅游观光项目等“形象工程”。防止无视乡村实际和发展需求,在特色不突出、优势不明显的地方盲目进行旅游开发。防止照搬城市模式。不提倡村庄道路、沟渠、广场等过度硬化,导致透水不足,或简单模仿城市建设模式,修建假山、亭子等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不协调的设施。

  )严格资金管控。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地方政府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止政府大包大揽。要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防止出现政府靠举债“垒大户”“堆盆景”的情况,要大力引入工商资本,激发农民群众内生动力,形成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合力。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防止脱实向虚倾向,严格管控风险,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

  五、管理监督

  (一)资金使用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性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及我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对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综合性改革美丽乡村重点县项目的要求,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美丽乡村重点县项目建设。积极整合安排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资金,采取资金整合、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合作等方式统筹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各方力量投向美丽乡村重点项目,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二)资金分配计划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资金主要分配4个方面项目,计划投资145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0000万元、其他资金4550万元)

  1.因地制宜的推进村庄建设类项目计划投资5090万元,其中:拟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590万元,占比17.8%,整合其他资金2500万元,占比17.18%。

  2.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转化为美丽经济类项目计划投资3145万元,其中:拟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535万元,占比17.43%,整合其他资金610万元,占比4.19%。

  3.建设重点要串珠成链提升乡村风貌类项目计划投资5555万元,其中:拟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4390万元,占比30.17%,整合其他资金1165万元,占比8.01%。

  4.数字智治激发乡村的活力类项目计划投资760万元,其中:拟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485万元,占比3.33%,整合其他资金275万元,占比1.89%。

  (三)资金监管 

  加强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三资管理”等规定,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公开公示。县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资金,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美丽乡村重点县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按照“花钱建机制、机制有长效”的原则,匹配好改革事项、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纳入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做好与其他渠道资金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偿还村级债务,不得弥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亏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博物馆、特色小镇等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开展担保、贴息、设立基金等金融领域,支付地方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拖欠的款项、偿还债务等;不得用于规模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生产装备设施建设等;不得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所需的支出事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或补贴、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美丽乡村建设无关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不得用于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事项。坚持“性质不变、用途不变、渠道不变”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严格控制村级自筹资金规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乡镇、村级组织严禁违规举债,严控债务风险,防止增加乡镇、村隐性债务。

  (四)项目建设管理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做好项目申报、设计、招投标、实施、验收等工作,确保完成建设任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县出台的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把握建设标准,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使用。

  1.由乡镇或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后,由乡镇对照方案组织本乡镇项目相关负责人员以及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委乡村振兴办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进行验收。

      2.由县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县直主管部门对照方案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委乡村振兴办、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等进行验收。

   (六)项目运营管护 

  项目实施完毕后形成的资产及设施,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后期管理。项目移交使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后续运营管护,运营管护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在项目收益中列支,或由县、乡镇财政和村级集体收入共同承担。

  )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完毕后,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乡镇、村进行绩效考评。建立绩效评价和工作考核机制,对本县美丽乡村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福州市财政局、省财政厅。

  )监督检查 

  加强对本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立项和工程建设地点、任务、投资、资金使用等重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财政监督等机构对农村综合性改革美丽乡村重点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纠正,追回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让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成为全县上下的共同行动,把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围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工作任务和人才、土地、金融、财政等要素支撑,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谋划生成一批实打实、可落地的项目,把“十四五”的目标和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形成“任务清单”,明确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加强产业、土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的管控,形成“负面清单”,严把项目审核关。

  (三)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第一副组长、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发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部署推进重大决策、重大行动、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县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乡镇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同时,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美丽乡村建设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制度优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的参与。

  附件:

  1.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工作领导小组

  2.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工作任务清单

  3.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任务分步计划分解责任清单

  附件1

  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工作领导小组 

  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档升级,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升级版,经研究,决定成立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雷连鸣  县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陈金友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张国淼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志专  县委常委

  魏秀惠  县政府副县长

  余  斌  县政府副县长

  刘峰松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张卫忠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游海涛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刘  漪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成      员:陈振灯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委办公

  室主任

  蔡志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

  科员

  郑子行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非公有

  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委书记

  张文华  县发改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吴展腾  县民政局局长

  郑礼强  县财政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陈学魁  县人社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黄习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侯协周  县住建局局长

  张阜兴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魏志忠  县水利局局长

  黄玉义  县委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陈承勤  县商务局局长

  方惠忠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侯德健  县卫健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张义文  县林业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陈  奇  永泰生态环境局局长

  郑  宁  县妇联主席

  郑清钱  县贸促会会长、县委乡村振兴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郑礼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郑清钱同志兼任,成员由相关科局人员组成,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

附件2

               

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分类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总投资额(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备  注 

中央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1

因地制宜的推进村庄建设

农村污水治理提升

完成嵩口、梧桐、塘前、赤锡等乡镇18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主要通过接驳乡镇污水管网、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净化槽、三格式化粪池等。

2500

500

2000

2022.08

县住建局,相关乡镇

 

2

湿垃圾处理

7个农村“家园清洁”试点村各建设一座湿垃圾处理站。

230

210

20

2022.08

县住建局、县人居办,相关乡镇

 

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配套建设,美丽庭院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公厕建设,村庄亮化、绿化、美化,建筑外立面改造、杆线规整、旧街改造,村内道路硬化,农村机耕路建设、桥梁改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提升。

2360

1880

480

2022.08

县人居办、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相关乡镇

 

4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转化为美丽经济

乡村文旅基础设施提升

提升美丽乡村品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乡村振兴示范宣传,打造红色文化研学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实施农耕文化项目等。

335

335

0

2022.08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乡村振兴办,相关乡镇

 

序号 

分类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总投资额(万元) 

资金来源(万元)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备  注 

中央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 

5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转化为美丽经济

党建引领经济合作社

依托美丽乡村建设,整合盘活农村资源,通过合作社周边道路、房屋立面改造、环境绿化、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基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促进合作社引领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增加村集体收入,并带动村民增收,实现乡村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800

800

0

2022.08

县委组织部,相关乡镇

 

6

传统农业提档转化美丽经济

结合美丽乡村绿化环境项目,转化美丽经济,开展特色经济作物典型示范,对传统农业进行提档升级,改善农业种植环境,发展绿色农业。

1500

1000

500

2022.08

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

 

7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项目

发展绿色种养,提升农业生态环境。开展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提升淡水水环境,净化乡村水域。

510

400

110

2022.08

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

 

8

建设重点要串珠成链提升乡村风貌

大樟溪沿线美丽村庄及乡村振兴示范带

以梧桐镇、嵩口镇、同安镇、大洋镇、赤锡乡的省市试点村为重点,辐射带动周边乡镇、村庄发展,形成“串点连线成片”的乡村振兴示范带。

5555

4390

1165

2022.08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林业局,相关乡镇

 

9

数字智治激发乡村的活力

现代智慧农业项目

实施现代智慧农业项目,拟建设1个现代智慧农业园,1个数字农业示范基地,8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推进蜂产品加工及SC认证等品牌创建。

760

485

275

2022.08

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

 

合计

14550

10000

4550

     

  序号27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1〕52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四章   发布准则和技术规定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招牌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 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及其它地方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告委”)主管全县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广告委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交通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体旅游局(永泰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交警大队、21个乡镇等成员单位组成。广告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

  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告办”),负责广告委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广告办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广告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广告委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广告办具体负责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户外广告的拍卖工作,负责办理广告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宣传部(文明办)负责部署、监管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县住建局是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不含国省干线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负责对户外违章广告的拆除工作,并对违章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本县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性规范、指标等方面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及已审批广告的日常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监管和执法,负责对公路沿线管理范围内户外违章广告的拆除工作,并对违章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经营者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旅游广告规划和管理,以及负责经县政府批准的户外旅游广告建设、运营管理和城区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等的氛围营造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店面店牌店招和户外广告设置的初步审查,县住建局配合乡镇对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公路沿线交通和公路路政管理外的户外违章广告查处和拆除工作。

  县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规划在先原则,设置规划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用语、美观大方的原则。户外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0%。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符合国土空间等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纳入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四章  发布准则和技术规定

  第七条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做到真实、健康、明确、清晰,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县城区或镇区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创建全县文明城市等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建筑物店面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五)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九条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已列入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二)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三)园林绿地。

  第十条  店招、店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店牌、店招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规定,应结合立面统一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筑和妨碍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

  (三)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按统一规格标准设置,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新建商品房楼盘在主体施工期间可在建筑立面发布促销宣传的布幔广告,施工工地临时围挡可用于自我宣传或公益广告,建设单位应确保布幔或围挡广告整洁完好,竣工验收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灯光广告,必须牢固、安全、美观、整洁、构思新颖、制作精细、色彩鲜艳;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采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同一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长设置时限,应当经广告办审核后报广告委同意。

  第五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属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及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通过招标、拍卖所得全部上交财政,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设置者适当分成。

  占用或依附非公共产权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非公共产权场所)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者与权属人需签订委托协议,由设置者集中进行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由设置者和县财政按5:5比例进行分配。

  县城规划区外的乡镇,其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乡镇提出申请自营或委托给国有企业,由广告委审批,广告有偿使用费由县财政和乡镇广告设置者按2: 8 比例分成。

  铁路、高速路、国省道干线道路交通用地两侧及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的,应向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广告委根据我县实际分区域委托给成员单位或国有企业。获得设置权的单位或企业在广告办监督下进行评估定价,面向市场进行招标或拍卖。

  参与招标或拍卖的企业必须持有相关营业执照。中标或拍得经营权后,方可承接制作、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举办展会、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企业依据广告委审批文件、法人执照、委托合同(非公共产权场所需提供)、广告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填写《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规划未明确的位置,经相关部门现场查踏后,决定其设置的可行性,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置者向广告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广告办召集广告委成员单位联合现场踏勘,决定广告设置的可行性,设置的具体位置以及建设方式,汇总后报广告委审批。获广告委审批后,持审批文件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企业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为本企业作自身户外广告的,必须持场所所有权凭证、企业经营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合同、广告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填写《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广告办组织相关广告委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决定广告设置的可行性,设置的具体位置以及方式,汇总后报广告委审批。获得审批后,持审批文件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广告发布企业必须每年向县财政缴纳市场评估价30%的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按照县城区、乡镇、公路沿线,分别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下发限期整改或拆除通知单,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进行设置安装。在广告设施上标明制作发布单位、《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制作、施工、设置和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广告办办公、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户外广告执法、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市容市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共同责任人,设置者必须监督经营者、发布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三条  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结构安全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安全检测报告应报住建局和广告所在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本暂行规定如与《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冲突,参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09〕63号)相应废止。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序号2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5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优质饮用水,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永泰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永泰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 

  为落实《2021年福建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强化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工作,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供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优质的饮用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城区二次供水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工作,水质达标并予以公示,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优质的饮用水。

  二、责任主体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是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产权人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等工作,委托专业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水箱(池),对二次供水安全负责。

  (二)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已委托物业服务的,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物业企业负责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无物业服务的,其中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专业队伍清洗消毒;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乡镇作为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居民付费。

  (三)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单位在进行清洗消毒前,应提前24小时向业主(用户)告知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过程可邀请业主(用户)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完成后一周内委托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业主(用户)公布,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备查。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应当按照有关卫生规定及操作规程进行。

  (四)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或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

  (五)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部门职责

  (一)住建局要会同卫健局、乡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开展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摸排建档工作,摸清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个数、服务人口、管理单位、建设年限、清洗频率等情况,并及时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建立。

  (二)卫健局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环境卫生、设施卫生及卫生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住建局。对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卫健局要开展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上级报告并指导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三)住建局要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的,要依法查处。

  (四)住建局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和清洗消毒等工作,对未按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二次供水管理义务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五)乡镇负责协调辖区内所有小区配合检查,并督促对存在问题做到立整立改。牵头无物业小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泵房被搭盖搭建等违建的清退拆除工作。

  (七)供水企业在抄收水费时有义务提醒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实际管理人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水箱(池)。

  四、清洗流程

  生活水箱(池)清洗流程图

  (一)清洗步骤:

  1.洗池前2天将《停水通知》张贴于小区公告栏、楼梯口等醒目位置,以方便用户做好储水准备;通知中开始清洗时间、恢复供水时间、清洗计划等相关信息应详尽。

  2.清洗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安全帽、口罩、胶筒雨鞋、反光背心等。

  3.关闭进水阀,关闭水箱之间的连通阀门,开启泄水阀,排空水池、水箱中的水。清洗时,保洁人员应检查屋面排水渠和天沟是否存在垃圾和杂物,有的应及时清理并且检查排水管道是否有设置地漏或过滤网,以免杂物落入排水管道内。

  4.进入水池清洗前对一切需要进入水池的工具和器具进行浸泡、擦拭消毒,必须严格保证消毒后的物品不接触污染物。

  5.清洗人员先对泵房、生活水箱(池)顶部、人孔盖及周边的卫生行清洗打扫,把生活水池(箱)周边的污染源清洗干净。

  6.生活水箱(池)清洗消毒前在醒目位置挂友情告示牌,以便业主或物业公司了解情况。

  7.清洗人员进入水池,先用毛刷、扫把对四壁反复刷洗,或用高压水枪冲洗四壁及顶棚进行冲刷。

  8.在清洗水池四周墙壁后,用清水对水池冲洗一遍,排出池底污水,并用铁铲清除池底铁屑、泥沙等沉积物,然后用扫把洗刷水池(箱)的顶。

  9.四壁刷洗后对固定式上下扶梯必须铲除锈点,同时刷洗出扶梯材质的本色,扶梯周围由于接触空气,是青苔等污染物的生长部位,是清洗重点,应重点进行二次刷洗,直至没有污染痕迹。

  10.水池清洗直至用手没有滑腻感后,用消毒药水(漂白粉)对水池四壁进行喷洒消毒,并将水池(箱)盖盖好,封闭半小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打开排水阀或潜水泵排干净污水。

  11.水池清洗完毕,必须对透气孔和溢流孔用100目的不锈钢或尼龙密目网进行密封,防止异物进入。为了避免人孔口表面不平整而加盖板后产生间隙,可先用宽5厘米、厚3厘米的泡沫(或海绵)条将孔口均匀垫好,然后用规格为100目的尼龙纱网将孔口全部覆盖,周围下垂部分用塑料绳扎紧固定最后压上封口盖板,最后加盖上锁。

  12.生活水池(箱)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在清洗地址和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

  (二)安全须知:

  1.清洗水箱(池)前必须召集清洗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讲解清洗程序、安全措施、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清洗人员存在身体不适的,不得进入清洗现场。

  2.严格禁止无电工证的人员进行电气施工。严格遵守用电规范要求,用电操作必须有人监护,工作人员有绝缘保护措施;电气设备有安全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有漏电的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清洗前,必须测试水池内金属物件、金属扶梯等是否有漏电现象,如有异常必须立即排查直至确认安全后方可入池清洗。使用潜水泵时,严禁工人进入水池同步工作。工人入池工作时,必须停止使用潜水泵,并切断潜水泵的电源。同时在电源开关或显眼处挂警示牌。

  3.进入水池清洗前对一切需要进入水池的工具和器具进行浸泡、擦拭消毒必须严格保证消毒后的物品不接触污染物。

  4.水池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清洗前,必须使用鼓风机向水池内吹送新鲜空气,以免池底氧气不足造成清洗人员昏厥,鼓风机工作时间必须在30分钟以上,大型水池必须在1个小时以上。

  5.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时,必须留一人或多人在池外守望,并与池内人保持联系。清洗完成离开时,必须清点总人数无误后,方可关闭进水。

  6.人员进入水池清洗前,必须检查水池扶梯的牢靠程度,可采用敲击、踩踏等方式进行,如发现扶梯锈蚀严重,则必须使用自带的扶标工具进入水池,以防止人员踏空造成伤害事故。对较深的水池,清洗时必须格外留意,防止人从高处坠下或遇溺。

  7.进入水池前,清洗人员应佩戴头灯或使用应急灯进行照明,照明工具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工作。清洗人员入池必须佩戴工作帽、口罩、胶手套、护目镜,穿着厚的长筒胶鞋与工作服,才能进行清洗。

  8.严禁清洗人员在工作现场吃食物、吐痰、吸烟等,存在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9.消毒药水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调制,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调配。

  10.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最后再次查验清洗水池的人孔口、溢流口、通风口是否上锁、并用密目网密封,水池有无漏水、渗水现象,水池周边是否有污染物,阀门是否安全可靠关闭等,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摸底实施

  经永泰海峡水业公司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目前县城区有二次供水水箱(池)小区有63个。请牵头单位落实水箱(池)清洗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工作,若出现水质不达标情况,应再次实施清洗消毒工作,直至水质合格。

  六、宣传发动

  由县宣传部门负责,通过永泰新闻等媒体渠道开展水箱清洗活动宣传,各乡镇、各村、各物业公司、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张贴生活水箱(池)清洗倡议书、清洗公告,动员全县人民群众开展水箱(池)清洗工作。

  七、通报公示

  清洗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清洗人员按规范清洗水箱,并做好安全措施防范工作。

  清洗行动结束后,由卫健局负责,对本次清洗名单中的63个小区水箱水质进行抽查,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水箱要重新进行清洗,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公示。

  附件:1.永泰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档清单

  2.永泰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监督检查清单

  序号29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2021〕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司〔2019〕186号)等文件精神,县司法局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有关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自行完成清理并及时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8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

  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6件)。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序号3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70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扶持鼓励我县住宿、餐饮行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1.强化对住宿、餐饮行业税收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鼓励金融机构对住宿、餐饮行业加大信贷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县人行〕

  3.鼓励金融机构为住宿、餐饮行业提供针对性、匹配性的金融服务产品,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托“金服云”平台,积极向住宿、餐饮行业推介“商贸贷”“创业担保贷”等低成本的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县人行〕

  4.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稳定用工队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2020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88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大型企业可返还3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住宿、餐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住宿、餐饮企业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65%的标准,予以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7.支持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共享用工。住宿、餐饮企业有暂时歇业员工,可组织到其他有需求的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输出员工的住宿、餐饮企业用工调剂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对纳入《2020年福州市符合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初步名单》中的住宿、餐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9.对我县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不断水、不断电、不断气,最长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永泰县供电公司〕

  10.对承租我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造成停业的,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收停业期的房租,最长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县国资中心、各相关县直主管部门,各相关县属国有企业〕

  11.引导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和模式,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展线上直播、订餐,提供线下自提和无接触配送服务。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每季度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季度按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2.鼓励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品牌。新增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属品牌住宿、餐饮连锁(管理)公司〔直营店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的,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除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外,每家公司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3.鼓励发展会议经济。持续打造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会议、会展、节庆、赛事和演出活动,盘活我县酒店、旅游度假村、城市公共场所等会议设施,鼓励各场所承接各类会议。对在我县举办的国际、跨省、省内和市内级别发起的各类会议活动予以扶持。同一会议活动在每个承接场所(不含个人)实际会期达1天及住宿2晚,且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根据会议级别,分别按营业额(仅含会场租赁费、住宿费、餐饮费,需提供正式发票会计联复印件等有效依据)的5%、3%、2%、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4.以上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明确实施期限外,其余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本措施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另行制定。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序号3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0年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2020年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提高单产,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我县稻米产业发展水平,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台湾农民创业园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110号)和《2020年粮食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我县粮食产能区面积6.625万亩(详见附件),比2019年增加7000亩,亩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公斤。我县产能区项目主要分布在梧桐、嵩口、盖洋、长庆、洑口、东洋、霞拔、大洋、同安、盘谷、红星、白云和丹云等13个粮食主产乡镇,要求每个粮食主产乡镇建立水稻种植相对连片100亩以上粮食产能区“五新”集成技术推广示范片。

  二、实施内容

  (一)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 

  2020年新建产能区可配套建设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示范点可建设智能化板房式叠盘暗出苗车间,浸种消毒池、浸种网兜、带钩钢结构吊篮和电动升降装置;配套播种操作间和秧盘精量播种流水线,包括自动化水稻催芽机、自动化水稻精量播种机、碎土机、育秧硬盘、水稻育秧全营养基质、塑料平板双面托盘、叉车和日产乘坐式高速插秧机等设备。

  (二)水稻“五新”推广 

  以发展优质稻为抓手,推广水稻机插秧叠盘暗出苗、水稻精确定量栽培、测土配方施肥、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等一批先进适用、增产增效、绿色生态技术。组织各类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产能区内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召开技术推广现场会,提高产能区水稻“五新”科技水平和种植效益。

  (三)扶持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 

  引导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粮食产能区建设,推进产能区建立稳定和利益共享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与项目建设机制,提高种粮生产效益。

  三、经费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台湾农民创业园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110号)文件,项目经费172万元。

  四、补助对象与条件和经费安排

  (一)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 

  1.补助对象与条件 

  2020年新建产能区内新建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2.资金安排 

  一是每个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财政补贴不高于60万元。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场地和设备租金、水、电费用等开支不得列入补贴范围。所有机械设备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农机购机补贴以及其他项目补贴。

  二是机插育秧良种补助。产能区示范片每亩补贴50元(按出圃秧盘20盘为1亩测算)。

  三是露天集中机插育秧示范补助。新建产能区每亩秧田补贴1000元,用于购买防虫网,凭购买防虫网发票。

  (二)水稻“五新”推广 

  1.补助对象与条件 

  在产能区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及水稻高产高效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和培训的承担单位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

   2.资金安排 

  一是机械插秧推广补助,每亩补贴30元。

  二是机收机割推广补助,每亩补贴30元。

  三是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每亩补贴70元,用于购买水稻专用肥或磷钾肥等新型肥料。

  四是推广新农药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补助,每亩补贴80元,用于购买新农药等。

  五是优质稻推广良种补助,每亩补贴50元。

  六是太阳能杀虫灯补助。每个产能区示范片每10亩安装一台太阳能杀虫灯,按购买太阳能杀虫灯数量和具体金额补助。

  七是推广再生稻催芽肥补助,每亩补贴40元。

  (三)适度规模经营 

  1.补助对象与条件 

  在产能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涵盖2020年至2022年)、签订规范合同并经乡镇经管站鉴定(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土地流出方所在行政村公示且种植水稻的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享受产能区规模经营流转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2.资金安排 

  每个经营主体在产能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时间3年以上,每亩一次性补贴100元。

     (四)宣传培训及其他开支 

  水稻高产高效栽培主推技术现场观摩会、培训班、宣传单、宣传栏和示范牌、展示牌、宣传牌、田间观察记载补助等费用。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要将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相关内容在项目实施所在乡(镇)行政村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整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验收确认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并盖章,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将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永泰政府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并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

  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粮食产能区项目实行县乡联合验收,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建设完成后由业主提出验收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机插育秧补贴按核定出圃秧盘数;防虫网补贴按实际育秧情况与购买发票;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按耕地流转合同审核认定为准;水稻“五新”推广建设资金和其他推广、培训等资金,根据实际实施情况,按标准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项目乡镇要协调好产能区建设相关的用地、用电、用水等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粮食产能区的建设任务目标。

    (二)细化实施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要精心组织,对照项目任务绩效目标,结合我县粮食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负责人、资金安排等内容,并于2020年4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项目乡镇要做好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等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指导服务 

  各项目乡镇要主动做好优质稻良种、水稻机插叠盘暗出苗技术、再生稻头季机收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大力开展绿色增产模式攻关与示范,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综合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绿色发展。要指导经营主体按规范合同文本要求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审核确认土地流转种植面积。

  (四)做好项目总结 

  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开展项目总结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效、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总结报告并附上示范片与宣传报道图片,于11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将产能区项目建设的有关材料汇编成册、存档。

  附件: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面积任务分配表

  附件

  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面积任务分配表 

乡(镇) 

面积(亩) 

全县合计

66250

盖洋

6000

嵩口

4500

长庆

3500

洑口

3500

梧桐

5500

同安

7000

大洋

7000

霞拔

6000

白云

6500

盘谷

5600

红星

4000

丹云

3150

东洋

4000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市农业农村局。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序号3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1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综〔2020〕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永泰县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增强部门协同服务、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压缩审批时间为目标,全方位推进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改革,全流程推进从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改革,全覆盖推进建设管理审批、公用服务、中介服务办理事项的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审批进行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改革,实现审批“四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改革覆盖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事项、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服务。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政府投资房建类、市政类项目审批完成时限为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生产型工业项目为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为50个工作日以内,带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为5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与省、市匹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环节 

  (1)减少审批事项。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可通过部门间征求意见方式办理的,属于部门间互为前置的事项以及可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可以转为告知承诺制或主动服务办理的事项均予以取消,形成工程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豁免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2)下放审批权限。坚持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下放的权限外,按照审批层级一体化要求,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同时确保相关联审批事项审批层级一致。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减少申请次数。根据省市意见,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精简申请材料。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或电子证照库调用的、可以通过行政部门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材料以及与审批事项关联性不大或不必要的材料予以取消。

  (5)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取消申请,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办理;对能够转变为公共服务的备案类事项,实行备案制度管理。

  (6)调整审批时序。供水、供电、燃气、排水、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单体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予以办理接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应在施工许可前配合完成施工用水用电接入事宜,竣工验收前应完成接入施工。

  2.规范审批服务事项 

  (1)按照不同层级同一事项同一服务标准要求,对照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全面清理,并纳入权责清单系统统一管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2)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引导支持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中介机构从分散式管理转变为“超市式”集中管理,消除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3)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事项全流程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压缩办理时限,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4)将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及控制价审核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审核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

  (5)建立咨询服务协调机制。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为企业报件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对企业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协调处理;对确需提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上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3.分类分阶段制定审批流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依据和类别,实施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同时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并将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事项、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进一步对标先进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主线,完善“一窗受理、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批系统,进一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的业务协同办理和规划信息、策划信息、审查节点信息、电子证照、监督信息等数据信息的共享,对申请人网上申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实现在线监管。

  2.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按照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进一步对接省、市、县多级联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交换共享。一是对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获取项目前期策划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二是对接而部门审批系统,形成逻辑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系统”;三是对接“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平台,实现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策划信息、项目审批过程信息、项目审批结果信息、项目监管信息、项目中介服务信息的实时传送和数据共享。

  3.研究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运行指导和监督,制定具体可行的审批运行管理办法。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1)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结合本轮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梳理全县可利用、可建设的用地(用林)情况,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数据库”。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建立建设用地规划五年统筹、三年滚动储备库,经策划生产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

  (2)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开展差异图斑分析和修正,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的效率,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的作用。

  (3)建立多规联席会议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在各部门间会商意见发生冲突时,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相关事项。

  2.实现“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 

  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批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3.进一步深化“四多一简”和区域评估工作 

  在“多评合一”方面,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的服务模式,将各项目评估关键指标要素整合为一表,由发改部门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对有关评估关键指标要素组织审查。

  在“多规合一”方面,利用“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多个专项规划成果空间数据、空间管制要求。在“多图一审”方面,在已经明确“六审合一”(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技防、气象)技术审查内容和标志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在进行技术审查,降低设计上的不确定性、压缩设计时间、减少返工率。

  在“多测合一”方面,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缩小规划预测和房屋实测的差异。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将行政审批测绘服务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在推动区域评估方面,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选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工作,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在推动竣工限时联合验收方面,明确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划等,统一竣工验收图纸,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四)统一监管方式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或环节,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等失信信息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围绕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为目标,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系统”对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牵头”机制,进一步优化措施,强化推动,深化成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办。办公室挂靠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导办挂靠县政府办效能科。办公室下设系统平台提升组、审批改革深化组,系统平台提升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县大数据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审批改革深化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各阶段牵头单位负责细化各自阶段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强培训宣传。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让各部门审批人员、窗口人员和申请人真正懂政策、懂业务、懂操作,向企业推送改革政策信息,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容错纠错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调研督导、通报、评估评价等形式,督促指导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目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发改局牵头,强化重点跟踪和靠前服务,运用“一企一议”等协调机制,强化全过程协调推进,推动审批提速由点及面。

  由县效能办将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永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决定成立永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雷连鸣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俞  华   县委常委、副县长

  唐  磊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身灯   县政府办主任

  郑  春   县档案馆一级主任科员(借用县委办)

  邹鹏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章智华   县委编办主任

  张信炽   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汪键捷   梧桐镇副镇长(借用县政府办)

  张文华   县发改局局长

  张  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振钦   县司法局局长

  戴有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黄习坚   县住建局局长

  侯协周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志忠   县水利局局长

  王  飞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义文   县林业局局长

  陈圣忠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邓永明   县市容环境中心主任

  林  鑫   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张彬生   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主任

  陈  奇   永泰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  兴   县气象局副局长(负责人)

  连东平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唐为朝   广电网络永泰分公司总经理

  章  炜   永泰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淑贞   永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池文胜   县海峡水业公司董事长

  李祯勇   塘前乡乡长

  方惠忠   葛岭镇镇长

  檀爱平   樟城镇党委书记

  王  勇   城峰镇镇长

  邱飞尧   清凉镇镇长

  邱榕森   富泉乡乡长候选人

  侯新洪   岭路乡乡长

  凌爱松   赤锡乡乡长

  林昌栋   梧桐镇镇长候选人

  汤炎灯   嵩口镇镇长

  叶知津   洑口乡乡长

  郑清钱   盖洋乡乡长

  陈承勤   长庆镇镇长

  杨树焘   东洋乡乡长

  陈家油   霞拔乡乡长

  范  文   同安镇镇长候选人

  魏乃金   大洋镇镇长

  邓  飞   盘谷乡乡长

  吴德金   红星乡乡长

  陈飞江   白云乡乡长

  陈齐慧   丹云乡乡长候选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办。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住建局,办公室下设系统平台提升组、审批改革深化组。其中:系统平台提升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县大数据中心、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审批改革深化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下设的系统平台提升组、审批改革深化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黄身灯   县政府办主任

  副主任:黄习坚   县住建局局长

  陈圣忠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成  员:卢允纯   县住建局分管领导

  胡万荣   县大数据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发改系统党委副书记

  刘俊英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张爱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魏余晶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科员

  (一)系统平台提升组

  召 集 人:陈圣忠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林  鑫   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卢允纯   县住建局分管领导

  胡万荣   县大数据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发改系统党委副书记

  张爱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二)审批改革深化组

  召 集 人:卢允纯   县住建局分管领导

  副召集人:刘俊英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胡万荣   县大数据中心三级主任科员

  发改系统党委副书记

  张爱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督导办挂靠县政府办效能科。督导办主任由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张信炽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黄习坚局长、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陈圣忠兼任。

  附件:

  1.永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责任清单

  2.永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清单

  3.社会投资房建项目、政府投资房建类、政府投资市政项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生产型工业项目、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流程图

  序号33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0〕1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战略部署,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耕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及《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农〔2020〕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粮食生产紧迫感

  粮食安全事关生存,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坚持藏粮于地,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制度创新,推动政策落实,充分调动起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水稻生产功能区复耕复种。

  二、明确目标任务,分阶段推动耕地抛荒治理

  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我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摸清底数,实施登记造册 

  开展时限:4月17日至4月30日 

  具体要求:坚持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抛荒整治要求,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整治范围,在边查边治的基础上,全面发动乡(镇)村力量,抓紧摸清抛荒耕地的具体地点、已抛荒时间、面积、原因、性质等详细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台账及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在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摸排,并于4月3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清查结果报送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耕地抛荒领导小组将对摸排结果开展抽查。

  第二阶段: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施策 

  开展时限:5月1日至12月31 

  具体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抛荒耕地的不同情况,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生产活动。要紧盯完成时限,尽快对水田翻耕种植水稻,对旱地翻耕种植旱粮,确保2020年6月底辖区内水稻生产功能区复种率达50%以上,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验收落实优惠政策 

  开展时限: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具体要求:县耕地抛荒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此期间组织督导组到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查看相关落实情况,对抛荒耕地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由县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和《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及时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及时汇总上报补种面积、发放奖补资金、落实管护责任,防止复耕耕地再次抛荒或产生新的抛荒耕地。

  三、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动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由县政府统一发布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通告等政策文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复耕复种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爱惜耕地、管好耕地、用好耕地的自觉性,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主动参与防止耕地抛荒。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代耕代种。研究出台《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加大耕种、禁止抛荒。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村集体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承包经营耕地抛荒撂荒的,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由乡镇组织村集体组建代耕专业队代为耕种,对代耕经营主体给予奖励。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鼓励复耕抛荒耕地。各乡镇要充分发动辖区内拥有机械化耕作设备的种粮大户,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机械化代耕服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基础设施。一要提升耕地质量。各乡镇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根据立地条件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抛荒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土地平整,减少田块细碎化程度并提升耕地质量等别。二要完善水利设施。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三要整修机耕道路。各乡镇要根据受益人口数量和群众出行、农业机械操作和转移、中小型农用机动车运输等实用情况,整修机耕道路。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村道、机耕路修建政策及资金扶持倾斜,以便农业生产运输。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农资备供。各乡镇要组织镇村干部及农技人员指导农户备齐备足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膜、农药、农机等相关生产资料。组建县乡农技专家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县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要时刻关注农资市场动向,强化监管并确保农业生产所需物资不断供、不涨价、质量优、服务不断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五)促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种植效应。

  (责任单位: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奖励政策,激发耕地抛荒整治内生动力

  (一)鼓励早稻扩大种植面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二)鼓励中晚稻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三)鼓励流转土地种植水稻。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的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五)鼓励工厂化育秧。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规模超过5000盘的育秧经营主体,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单盘育秧盘长×宽为50厘米×25厘米,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六)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七)加大耕地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修建生产路(宽度不小于2米),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开沟修渠,强化农田灌溉设施,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五、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耕地抛荒整治动态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撂荒整治责任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抛荒耕地复耕工作负主体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抛荒耕地复耕的组织领导、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面积核实、整治整改等工作。村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二)全面推动落实。成立6个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详见附件5),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赴20个涉农乡镇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督导,对照工作台账,逐一排查,到田间地头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各督导组于每周五上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工作情况。各乡镇实行动态监测、销号管理,每周定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行绩效考评。将耕地抛荒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未实现年度目标的乡镇当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表扬。

  (四)强化责任监管。县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抛荒治理进度慢、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诫勉、效能告诫等。10月1日起,村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5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黄牌警告,并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给予问责。乡(镇)辖区内抛荒撂荒累计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乡(镇)红牌警告,并对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问责。对按期完成任务的村集体,乡(镇)将收缴的违约金全额划拔村集体作为工作经费。县耕地抛荒监督举报电话为(0591-24832127)。

  附件:

  1.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2.关于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的通告

  3.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4.永泰县耕地抛荒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汇总表)

  5.《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

  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一、第一、二督导组

  长:汪文波  县交通局四级主任科员(借用县政府办)

  员:县政府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林宜茂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塘前乡、葛岭镇、城峰镇、白云乡、丹云乡、清凉镇、岭路乡

  二、第三、四督导组

  长:冯勇菲  县委督查室主任

  员:县委督查室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谊林  县农业农村局农艺师

  督导乡镇:赤锡乡、梧桐镇、嵩口镇、洑口乡、长庆镇、盖洋乡

  三、第五、六督导组

  长:张信炽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

  员:县效能办干部1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1人

  陈兆銮  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督导乡镇:同安镇、大洋镇、霞拔乡、东洋乡、富泉乡、红星乡、盘谷乡

  附件2

  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告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的通知》(榕政综〔202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坚决制止耕地抛荒撂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

  二、严格按照“种多少补多少,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发给国家政策性补贴。耕地抛荒的农户,不得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等各项政策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每亩299元收缴违约金,收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违约金统一上交乡镇。

  四、连续抛荒二年的,经书面催告后,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并组织流转或代耕代种。

  五、抛荒撂荒连续三年以上的,经书面催告后,拒不复耕复种的,将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

  六、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集中经营或村集体托管经营,杜绝弃耕抛荒现象。

  六、所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精准施策,但严禁在已认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新发展林果茶产业、挖塘养鱼等乱占耕地的生产活动,确保耕地的充分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耕地效益。

  七、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建设违规违法设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永泰县耕地抛荒整治台账(村摸底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亩 

序号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承包人姓名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所属村民小组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承包人 

联系方式 

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 

面积(亩) 

抛荒耕地 

详细所在地 

耕地已抛荒 

时间及具体面积(请在对应的时间框格填写抛荒耕地面积) 

抛荒原因 

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原因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类型 

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类型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种植作物品种单项选择,请在对应的品种框格内画“√”) 

抛荒耕地复耕所需基础设施多项选择,请在对应的需求框格内画“√”) 

是否同意集中流转抛荒耕地 

整改完成期限 

整改责任人 

合计 

抛荒耕地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 

蔬菜种植面积 

茶叶、水果、林木、油茶种植面积 

一年 

两年 

三年及以上 

效益低 

举家外迁 

缺劳力 

基础设施差 

立地条件差 

野生动物多 

烂泥田 

山垅田(边远地块) 

其他 

水稻 

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 

蔬菜 

其他 

机耕路 

水利设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 

耕地地力提升 

是,同意流转面积(亩) 

否,不同意流转面积(亩) 

6月底前 

9月底前 

12月底前 

乡(镇) 

 

 

村合计

                                                                       
                                                                           

  填写说明: 

  1.本次抛荒耕地摸底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摸底范围。 

  2.合计栏中,要统计本村内耕地已抛荒各个年份的总面积;要统计各项抛荒原因的总面积;要统计各拟种植作物品种的总面积;要统计可流转耕地的总面积;要统计各整改期限能完成整改任务的耕地总面积。 

  3.耕地已抛荒时间及具体面积项目中各年份抛荒面积相加要等于抛荒耕地面积。 

  4.抛荒原因、抛荒耕地拟种植作物品种项目中均为单项选择,请明确抛荒最主要原因。 

  5.抛荒耕地复耕所需基础设施为多项选择。 

  包村领导(签字):                               包村工作队(签字):                       村两委(签字):                 

  附件4

  永泰县耕地抛荒基本情况统计表(乡(镇)村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亩 

基本情况 

抛荒情况 

序号 

 

农户承包地确权面积 

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 

抛荒原因及面积(亩) 

耕地已抛荒 

时长及具体面积 

抛荒耕地类型(亩) 

情况 

(亩) 

抛荒耕地复耕所需基础设施 

集中流转抛荒耕地情况 

合计 

其中 

粮食播种面积 

蔬菜种植面积 

茶叶、水果、林木、油茶种植面积 

合计 

因种粮效益低下抛荒的耕地面积 

因举家外出务工抛荒的耕地面积 

因劳动力缺乏抛荒的耕地面积 

因基础设施差抛荒的耕地面积 

因坡度高等先天立地条件差抛荒的耕地面积 

因野生动物侵害抛荒的耕地面积 

其他原因抛荒的耕地面积 

一年(亩) 

两年(亩) 

三年及以上(亩) 

烂泥田 

山垅田(边远地块) 

其他 

复种面积小计 

水稻 

甘薯等其他粮食作物 

蔬菜 

其他 

机耕路(亩) 

水利设施(亩) 

高标准农田建设(亩) 

耕地地力提升(亩) 

同意流转面积(亩) 

不同意流转面积(亩) 

 

乡镇合计 

                                                           
                                                               

  填写说明: 

  1.本次抛荒耕地摸底以耕地中已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为摸底范围。 

  2.合计栏中,需要统计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面积、各个抛荒情况总面积。 

  主要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附件5 

     《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抛荒的七条措施》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实施时间 

  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各项补助措施申报、公示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兑现奖补政策、下拨补助资金。

  二、实施程序

  (一)各乡镇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要求申报奖补资金,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验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乡镇的申请材料,审定申报项目的合规性,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发放到各乡镇,由乡镇在一个月内发放给村集体或农业经营主体。

  (三)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拔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追回上缴,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乡镇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随时可查、内容完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査。

  (三)本措施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措施补助。本措施第二至五条补助不能叠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5-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2.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3.流转土地种植水稻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4.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5.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6.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7.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5-8.承诺书

  附件5-1

  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种粮大户。

  二、申报条件

  在2020年4月30日前插秧的水稻。

  三、奖励标准

  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资金,对种植早稻的经营主体、农户,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双季晚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发展再生稻的,在早稻补助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亩。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2.植农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早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水稻种植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

所在地

 

种植面积

(亩)

 

双季晚稻种植面积(亩)

 

发展再生稻面积(亩)

 

申请补助资金(元)

 

村委会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2

  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种植面积集中连片超过30亩;

  (二)不是再生稻。

  三、奖励标准

  对集中连片种植中稻、晚稻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经乡镇确认上报,县农业服务组核实后,由县财政下拨资金到乡镇,由乡镇发放补助资金。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中晚稻种植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水稻种植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

所在地

 

种植面积

(亩)

 

申请补助资金(元)

 

村委会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3

  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一)流转土地超过50亩;

  (二)流转土地用于种植水稻。

  三、奖补标准

  对流转土地在2020年,用于种植水稻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流转租金补助300元/亩。经乡镇确认上报,县农业服务组核实后,由县财政下拨资金到乡镇,由乡镇发放补助资金。

  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是指实际种植水稻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证明材料。

  4.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5.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6.已正常生长的在田水稻照片若干张。

  7.验收意见(包括水稻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流转土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水稻种植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

所在地

 

流转面积

(亩)

 

种植水稻面积

(亩)

 

申请补助资金(元)

 

村委会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4

  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 

  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村集体。

  二、申报条件

  (一)种植粮食作物;

  (二)抛荒地复耕。

  三、奖补标准

  鼓励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用于种植粮食。给予代耕代种抛荒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500元/亩;代耕代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给予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还耕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8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上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给予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械、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种植水稻的村集体,按照实际面积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按照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

  实际种植面积是指实际种植粮食作物占地面积,包括田间生产必要的沟渠、田埂。

  己享受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优质稻品种展示与示范项目补贴等省市级农业项目补助的,可叠加享受;己享受耕地地力保护大户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申请表。

  2.提供经乡镇、村核实的土地使用经营权等权属证明材料。

  3.标明申报地块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粮食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

  4.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5.复耕前、后对比照片若干张,证明地块属于抛荒地。

  6.已正常生长的粮食作物照片若干张(与第(5)项照片同角度拍摄),以证明拟奖励田块种植了规定种类粮食作物。

  7.验收意见(包括粮食种类、补助面积确认等)。

  8.所在村、乡(镇)两级的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代耕代种抛荒地(含农村闲置地)补助资金 

  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村集体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种植所在地

 

退果树、茶叶、油茶、林木等经济作物面积(亩)

 

开垦烂泥田或耕种机动车无法抵达,无宽度1米以上机耕路的边远耕地面积(亩)

 

种植水稻面积

(亩)

 

种植旱粮面积

(亩)

 

申请补助资金(元)

 

村委会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5

  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水稻工厂化育秧厂、种粮大户。

  二、申报条件

  (一)在2020年内,单次水稻工厂化育秧数量超过5000盘的育秧厂。

  (二)单个育秧盘长*宽≥50厘米*25厘米。

  三、奖励标准

  给予单次水稻工厂化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2元。农业经营主体采购机械抛秧机具,一次性补助购机总金额的1/2。农户自行购买水稻育秧盘育秧的,每盘给予一次性补助1元。

  四、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申报正式文件。

  (二)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1.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请表。

  2.育秧厂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种粮大户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抛秧机、育秧盘购买发票和资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4.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5.已发芽水稻秧盘、抛秧机照片若干张。

  6.验收意见(包括补助数量确认等)。

  7.所在乡(镇)的公示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水稻工厂化育秧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育秧厂

主体名称

(种粮大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育秧厂

所在地

 

已发芽育秧盘数量(个)

 

购买抛秧机数量(台)

 

抛秧机总价格(元)

 

申请补助资金(元)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6

  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正式注册、备案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

  (二)总农机具不少于15台(套)的,采购农机具中应包含微耕机、小型挖掘机、抽水机、抛秧机、收割机、机库等。

  (三)购机总额及机库建设总费用不低于60万元。

  三、奖励标准

  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一)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业机械购买发票。

  (四)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附件6-8)。

  (五)农业机械照片若干张。

  (六)验收意见(包括农业机械种类、数量、价格的确认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农机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农机社会化服务团队

主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农业机械具体名称及数量

 

农业机械数量(个)

 

抛秧机总价格(元)

 

机库所在地

 

申请补助资金(元)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7

  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一)各乡镇修建机耕路宽度不小于2米

  (二)修建耕地灌溉沟渠1千米以上;

  (三)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1千米以上。

  三、奖励标准

  (一)各乡镇修建机耕路的,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二)开沟修渠的,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2万元。由县财政下拨资金到各乡镇。

  (三)修复毁坏沟渠,清除淤泥、杂草,给予乡(镇)一次性补助每千米1万元。

  四、申报材料

  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签)章。具体如下:

  (一)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发票。

  (三)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现场照片若干张。

  (四)乡镇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数量、质量的确认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材料审核、实地抽查、补助公示等工作。

  耕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建设工程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

所在地

 

工程规模

(千米)

 

工程总投资(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实施时间

(起止年月)

 

村委会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5-8

  承诺书 

  本人(单位)        申请                      补助资金,现承诺如下:

  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20年  月  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序号3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闽商务〔2019〕21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商务财政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450万元。主要包括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集配仓储中心、物流中转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及相关设备,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体系运营团队的配备;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等。同一条物流路线,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企业不超过1家。

  (二)网销农村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175万元。积极做好县域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的深度挖掘和精细化开发,打造一批叫得响、信誉高、品质优、销量好的农特产品。加强对农特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支持农特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创建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制定网销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农产品品控检测中心,支持打造县域公共品牌。支持农特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和冷链物流的建设。

  (三)农村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深入打造、培育农村产品品牌,探索“旅游+农产品”品牌推广,拓宽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助力精准扶贫。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农特产品的品牌策划、营销及推广,利用平台扩大农产品宣传和销售渠道,支持旅游电商发展。

  (四)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25万元。主要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和运营服务,具备电商孵化中心、人才培训中心、营销策划中心、产品展销中心、综合运营中心、产品溯源服务中心,为电商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服务支撑,整合政府、行业、第三方服务商资源,营造与宣传电商氛围,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

  (五)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50万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万村千乡”、供销、邮政等网络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服务站和行政村服务网点,根据《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进行建设、改造等;支持提供入户宣传、网上代买代卖、便民服务、创业服务、生产服务等。每个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乡(镇)服务站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镇上村(村级)服务点不再支持。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邀请专业的培训工作团队和讲师团队;制定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支持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方面的宣传推介、县域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及电子商务人才孵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资金审批和拨付、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为全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按照奖补政策执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使用方案,确定扶持对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使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报送县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商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在永泰县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商务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序号3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2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入驻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准入机制,强化对入园企业的管理,促进入园企业的有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把产业园区打造成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智能化产业园区,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位于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地处台口溪和大樟溪交汇区。总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园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创建,以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服务机器人为3大主导产业,以智能医疗、家居、安防、金融、制造、教育、新零售为7个辅助产业,通过“一轴一带两心三组团”的结构,合理布局,着力营造自然优美的生态空间、构建活力多元的生产空间、构筑宜居宜游的生活空间,力争建成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

  第三条  成立产业园准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入园企业进行评审把关。评委会由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牵头,县生态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文旅局、招商办、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并开展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准入评审所需经费由服务中心专项列支。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

  第五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园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应按照有关统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供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六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符合国家、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园区规划,满足产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要求,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优先进入;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永泰县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环保节能标准。入园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同行业排放的环保标准。

  第八条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区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管辖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与区块链: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等。

  2.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服务,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3.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4.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5.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8.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

  10.基于行业解决方案的工业软件和符合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

  11.其他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其他产业中国家鼓励类的高端制造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全供应链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化、服务专业化)模式中的补链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一企一议”引进的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注册落地园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投资主体必须是投资方的核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且注册或备案资金二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技改项目不低于1亿元),一、三产项目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项目用地要求。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用地申请:

  (一)符合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园区总体规划、永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布置项目和建设。

  (二)投资强度及亩均税收要求: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亩均综合税收达18万元以上。

  (三)进入园区的项目,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同时提供银行资金证明、贷款承诺,并须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章  企业入园模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入园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县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负责产业园总体规划和建设;

  (二)负责县政府投入产业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完善、实施产业园的服务体系;

  (四)负责入园企业审批和用房申请;

  (五)负责对产业园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产业政策落实、外部协调。

  第十二条  申请入园程序

  (一)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企业入园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

  3. 企业章程;

  4. 企业或个人获得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证(登记)证书;

  5. 项目研制开发和应用总结;

  6. 企业或个人进入园区的运作计划和目标(商业计划书);

  7. 新办企业需提交法人和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相关简历、项目产品技术材料和可行性方案等。

  (二)入园程序

  1. 入园企业(或个人)填写《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入园申请表》,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2. 由评委会负责对入园企业(或个人)进行评估,经审核后,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发出入园通知;

  3. 入园企业与服务中心签定入园协议,确定入园时间。

  第四章  入园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设施。如有必要,须经服务中心批准后,严格按产业园规划和服务中心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产业园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由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产业园的环境卫生、园容园貌以及入园企业的物业由服务中心委托的物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入园企业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须向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由物业机构统一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服务中心对该企业的考核和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给予入园企业的政策优惠;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驻园资格。考核指标主要为项目建设要求、进度,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节能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鼓励入园企业优先安排县下岗职工就业。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核定和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园区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撤销其已批准的项目直至取消驻园资格,违反市场监管、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泰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入园企业申请表 

  企业代码:                  税务登记号: 

一、企业一般资料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

 

企业性质

(打勾)

(   )股份制

()有限责任

(   )其他

其中经济

成份构成

(   )国有全资()私营全资         (    )中外合资

(   )外商独资(   )归国人员创办企业 (    )集体所有

(   )其他多种经济成份构成

企业网址

 

E-mail

 

是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请打勾)

( )是 (  )否

认定机构

 

认定时间

 

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打勾)

(  )是 ( )否

认定机构

 

认定时间

 

是否通过ISO认证?

()已经通过( )正在评审( )正在申请( )尚未申请

已通过ISO的标准种类

 

是否通过CMM认证?

( )已获认证( )正在评估( )正在申请()尚未申请

已通过CMM的级别

(  )Leve12 (   )leve13(   )leve14(   )leve15

是否获得政府

有关资助金?

()获得过  (  )正申请  (  )未获得过

获得政府资助金种类

 

获得助金数额(万元)

 

是否得过风险资金?

(  )是

()否

提供风险资金的机构

 

风险资金投入数额(人民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国 籍

 

专 业

 

学 历

 

证件号码

 

证件种类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以下空白处粘贴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及投资情况 

股东1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2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3

 

占注册资本比例%

 

股东4

 

占注册资本比例%

 

外币实际投资(折合千美元)

 

外 币 种 类

 

人民币实际投资(万元)

 

自有知识产权占注册资金比例(万元)

 

四、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员工总人数

 

其中:技术人员总数

 

开发人员数

 

中高级技术人员数

 

测试人员数

 

博士及博士后

 

销售人员数

 

硕士学历人员

 

培训人员数

 

本科学历人员

 

维护人员数

 

大专学历人员

 

管理人员数

 

五、本企业申请进入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的需求 

拟入园机构

( )公司全部             (  )公司局部

所需

场地

使用

面积

(M2

根据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的入园要求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及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请园区管理机构给予批准入园,给予享受园区                   楼       栋      层     房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面积的优惠,本公司入园后将遵守执行园区管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拟入园从业人员数

 

其中技术人员数

 

拟入驻时间

 

申报日期

 

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六、企业经营情况 

主要经营业务范围 

上年产品销售总额(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年)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年利税

 

出口创汇(千美元)

 

人均利税(万元人/年)

 

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七、联系人资料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所在部门

 

邮政编码

 

八、备注 

附件清单:

1、入园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公司人员,公司产品,上年度营收情况,下一步的发展计划等,该申请报告单独写,装订在申请书前面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主要指研发人员参保的证明复印件)

5、近两年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表(现金流量、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复印件)

8、

9、企业法人代码证

10、其他(省外其他城市申请入园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并园区内注册新公司)

11、凡参加专家评估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税务登记及相关资质证明等所有附件的原件供专家对照评审专用。

1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双面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序号3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2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闽商务〔2019〕218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提高农村流通效率,加强农村产品的品牌、品质控制和标准体系建设,巩固脱贫成效,促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向纵深发展。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及“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要求我们必须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销对接,数据赋能,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构建普惠共享、线上线下融合、工业品下乡和农村产品出村进城畅通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联动、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扶持政策、整合优势资源、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强化示范引导,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构建良好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圈。

  2.助力扶贫,靶向发力。加快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产销对接,完善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户纳入农村电商发展链条,支持在物流、培训、供应链等项目建设上向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让电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贫困群众。

  3.因地制宜,协同发展。结合我县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水平,充分挖掘产业、人文、生态、旅游等潜力因素,促进农村电子商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打造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打响区域公共品牌,助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服务商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线上和线下有机融合。

  4.规范发展,注重绩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按照管理办法严格使用示范扶持资金,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对示范资金进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支出程序合规,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和政策实效,为电商扶贫保驾护航。

  (二)发展目标 

  围绕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扶持特色产业,延长电商价值链和供应链,进一步扩大惠及群体,促进稳定增收,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让永泰成为电子商务聚集与生态旅游相结合的省内一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1.建设一个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

  2.建设一个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县域快递业务量同比增长20%以上;

  3.实现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电商服务网点建设向建档立卡贫困村倾斜;

  4.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累计5000人次以上;

  5.建立健全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和县域电子商务交易机制,实现县域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

  三、实施内容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设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

  建设方式: 

  (1)建设1000平方米的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整合现有的商贸物流快递资源,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统一配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与社会车辆加入物流配送体系,实现产品的仓储、分拨、配送等功能。

  (2)坚持以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协同建设、融合发展的原则,建立乡(镇)、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网点,实现快递包裹的仓储、分拨、收件、派件、自提等功能。整合县域内快递物流资源,规划县城至乡(镇)、村的物流配送线路,降低农村产品物流上行成本,实现全县21个乡(镇)物流配送网点全覆盖。

  运营模式: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由承办企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业务。乡镇、村级物流配送网点原则上与公共服务站点相结合。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50万元

  牵头单位:交通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邮政公司、电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网销农村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县域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的深度挖掘和精细化开发,延伸产业链,打造一批叫得响、信誉高、品质优、销量好的农特产品。

  建设方式: 

  (1)加强对农村产品全供应链,包括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鼓励建立“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农村产品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着力培育食品加工业向园区集聚,打造绿色环保产业集群。

  (2)创建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我县特色非标农村产品(李干、蜜饯、茶油、蜂蜜等)制定相应合格标准,制定永泰县网络流通农村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认证和防伪标识系统,实现非标农村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农村产品品控检测中心。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团体协会参选“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3)依托农业产业基地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永泰县电子商务农村产品示范种植基地,对种植基地的农村产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追溯系统,起到对全县农村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种植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进冷链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突破鲜果保鲜技术瓶颈。提升李梅加工工艺,推动李梅农副加工朝精深加工、绿色养生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增加科技、创新、创意附加值。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75万元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扶贫办、电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3.农村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深入打造、培育永泰农村产品品牌,探索“旅游+农村产品”品牌推广,拓宽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助力精准扶贫。

  建设方式: 

  (1)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策划、注册永泰县特色地标产品公共品牌,通过专业团队的品牌策划、工艺提升、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手段,以统一品牌打造永泰县网销地标产品,帮助电商企业、农村专合组织、农业企业等打造培育产品品牌,创造品牌价值,严把品牌授权,做好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防以次充好、冒名顶替的不良销售行为。

  (2)加强原产地农村产品的品牌培育,着力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开展农村产品的品牌策划、营销、推广和市场竞争优势分析,提升独具本地特色的标志性农村产品品牌,提高农村产品附加值,提升农村产品上网、进城的综合竞争力。

  (3)利用第三方平台和自有平台,扩大农村产品宣传和销售渠道。有效搭建帮扶需求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借助平台的品牌优势,扩大全县农村产品网上销售份额。

  (4)支持旅游电商发展。大力推动旅游电商品牌宣传、打造智慧旅游体系,在打造永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融入旅游垂直平台,提供永泰县旅游景区门票、酒店、餐饮和旅游产品等一站式订购服务和团购服务,聚集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企业及农村产品、手工艺品加工等特色旅游产品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展示,大力开发以农家乐、乡村游、生态游为主题的特色旅游服务。同时,鼓励旅游企业入驻“携程”、“去哪儿”等国内知名的专业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宣传全县文化旅游景点,发布休闲度假线路。推动旅游服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酒店、餐饮、农家乐等服务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推出网络营销、网络预订优惠服务,通过多方合作、区域联动来实现永泰县农特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等的全网化展示与销售。

  (5)举办农村产品博览会,打造独具本地特色的标志性农村产品品牌,聚合永泰优质农特产品进行集中展示,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以“互联网+农业”为驱动,大力推动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探索数字乡村振兴有效途径,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6)以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服务重点,在农村产品供应链、物流配送、人员培训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政策措施中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建立公共服务中心+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的助贫机制,使贫困农户同样享受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实惠,增强获得感。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扶贫办、文体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电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永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建设方式:通过装修改造,建设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的永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及相应电商空间,具备电商孵化、人才培训、营销策划、产品展销、摄影中心、综合运营、产品溯源服务等功能,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

  运营方式: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商按要求配合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实现为全县企业、农户、个人提供规范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加快推进农村产品出村进城,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网上营销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等工作,打通网购网销双向流通渠道。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依托公共服务中心实现县域资源整合,积极培育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25万元,县级财政资金150万元,合计375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供销社、电商办、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建设改造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拟建设改造21个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建设方式:支持阿里巴巴、京东、邮政、供销社等企业和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对符合示范县要求的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网点通过统一门牌标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硬件配置、统一技术培训、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物流配送的“六统一”模式,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同时重点实现与县级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的物流中继转接工作,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物流设备设施,实现物流信息查询、订单打印、取送货及售后服务等,实现“一网多用,一店多用”。

  运营模式:乡(镇)、村电商服务站点以“运营商+电商服务站站长+政府监管”模式进行运营。以在农村植入、普及、推广电子商务应用为核心,让农民实现购物、缴费、寄递物品、票务预订等方面的一站式办理服务,打通农村电商应用“最后一公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村消费,带动农村产品销售,促进农民增收,搞活农村经济,同时传播电子商务理念,培养村民电子商务习惯。

  进一步巩固提升电商扶贫成效,针对农村电商经营主体推动本地区农村产品在互联网平台的销售,借助第三方平台推广销售、推广贫困村的农村产品、帮助经济困难的农户以及贫困户拓宽农村产品销售渠道,对吸纳贫困户就业等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5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邮政公司、供销社、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电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县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加快电商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更浓厚的电商创业氛围,激发全民电商创业热情,助力精准扶贫。通过设计专业培训课程体系,分片区、分行业、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基层政府、涉农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营销大户、普通农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电子商务知识培训,计划开展电商培训5000人次以上。

  1.电商知识普及培训。在电商孵化平台、各乡镇村开展智慧旅游、旅游+互联网和电商业务知识培训3000人次。

  2.电商创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电商人员参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训1500人次。培训对象为涉农企业、农村旅游人员、种养大户、合作社和普通创业青年。

  3.促进电商创业孵化培训。引导有一定技术操作水平与经营意识的农民和企业员工参加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培训500人次。举办电商创业大赛等活动,为网上创业者提供项目孵化与技术支持。优先选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创业人员作为创业孵化代表,使其成为创业典范从而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创业带动周边人群的就业,提升各层次人群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和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广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扩大网购网销的规模,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

  牵头单位:商务局

  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人社局、扶贫办、团县委、县委党校、妇联、残联、电商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8月—2020年3月) 

  制定《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综合示范实施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4月—2020年9月) 

  本阶段主要围绕上述“三大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建设,并明确责任单位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要求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间节点安排,确保综合示范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 

  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验收,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申报验收,接受省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乡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阶段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形成工作合力,为顺利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强化资金管理 

  制定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项目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实行专账管理。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对照福建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做好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迎接国家示范县的绩效评价,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的安排将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按文件要求再做相应的调整,以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责任考核 

  将农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和县直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结合实际下达年度考核指标,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建立督查机制 

  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督查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督查制度,不定期对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完善奖惩机制 

  健全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的各项考核机制,将各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县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实施专项考核,并作为当年本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县内外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内容,提高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激发全民电商创业热情,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雷连鸣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丁  虹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黄身灯    县政府办主任

  朱德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

  主任、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主任

  连  萍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文华    县发改局局长、洑口乡党委书记

  黄绍川    县教育局局长

  郑礼强    县财政局局长

  陈学魁    县人社局局长

  侯协周    县交通局局长

  黄玉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庭辉    县商务局局长

  李勇云    县审计局局长

  陈光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叶知瑞    县统计局局长

  林  团    县税务局局长

  林  峰    县扶贫办副主任、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照明    县文体旅局副局长

  徐丽泰    团县委副书记

  许武昌    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郑  宁    县妇联主席

  朱  翔    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罗荣海    县工商联党组书记

  池建武    县供销社主任

  耿  直    县人行行长

  檀云娇    县邮政公司总经理

  林  成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郁文韬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林功斌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徐庭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许浛金同志和翁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各抽调1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今后,成员单位领导职务如有变动,由其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舆论引导,宣传电子商务领域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提升示范效益,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

  县扶贫办:负责推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将电子商务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范畴,带领电商企业为贫困户创收脱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等资料信息,协调解决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县发改局:负责电子商务重大项目的立项及申报审批工作,将电子商务发展作为全县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推动,参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电子商务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与保障以及各项扶持政策资金的审核、拨付,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委党校:负责把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纳入到全县就业创业培训体系,开展网上创业认定研究和政策制定,把普及电商知识纳入到教育培训内容,为我县电子商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县交通局、县供销社、县邮政公司: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对物流进行资源整合,负责本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仓储中心、分销平台、物流快递、基层网点等方面的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技术交流和科技培训,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力度,开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包装和品牌设计、检验检测、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等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和农村产品注册、认证,推动电商产品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和地域化。负责全县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推广工作,推动我县农产品的认证和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

  县商务局:负责全面落实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全县农村电子商务的宣传发动、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协调组织和推进落实等日常事务。县企业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电子商务企业来永泰投资落户相关服务工作。

  县文体旅局:负责推动永泰县旅游资源的网络平台建设,负责旅游产品及旅游景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包装推广及质量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奖励、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核定示范资金的实际支出,形成相应审计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的登记、辅导商标品牌注册建设工作,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店)诚信教育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采用国标标准、农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电子商务企业入统的业务指导及服务工作,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

  县税务局:对符合相关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进行优惠扶持,开展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负责组织全县各级共青团组织、各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士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等工作。

  县工商联:负责引导非公经济人士参与电子商务建设,创办各类电商企业。

  县人行:负责把电子商务建设纳入到全县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加强全县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通信条件,并对全县电子商务工作在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乡镇: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和农村物流配送网点选址建设工作,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其它相关工作。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序号3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24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县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永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促进农产品上行,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实现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目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9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 号)、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闽商务〔2019〕21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50%的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除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租金外),实际投资金额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认定。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以及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等方面。

  二、支持农村产品公共品牌建设

  支持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使用公共品牌,深入挖掘品牌内涵,进一步创新、提升产品文创包装。对2020年度使用公共品牌或推动公共品牌产品的文创包装拓展提升的,按文创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后续印刷制作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只认定一款,并已上架销售,且单个企业最多申请3款),对上年度获得过该项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补助。

  三、支持农村产品标准化建设

  鼓励电商企业推进产品标准化建设,申领SC。对通过农村产品SC认证的电商相关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开展永泰农村产品上行企业快递资费补助

  对年网上销售永泰县农村产品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快递单量在1000单(含1000单)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单1元的快递资费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五、支持电商企业开展永泰农村产品上行仓储租金补助

  对开展永泰县农村产品上行且农村产品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的电商企业,按不超过农村产品实际仓储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县域农村产品上行

  对销售永泰县域特色农村产品的电商企业,年网销县域农村产品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补助。对网销县域农村产品总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销售额1%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补助

  对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01-2016)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进行认定,对符合省标要求、服务满6个月且服务次数超过200次的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服务满两年且近6个月服务次数超过200次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八、支持电商培训

  鼓励当地院校、职校、技校、商协会等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开展电商管理培训,或农村产品上行有关包装、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培训费支出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闽政办〔2019〕42号)要求,根据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经县商务局备案,按标准据实给予补助。

  九、支持农村电商助力精准扶贫

  支持贫困户发展电子商务,一是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贫困户开设网店,对贫困户当年度开设网店的网络资费给予全额补助(包括电信运营商直接减免);二是支持电商带动贫困户增收,鼓励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特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用工,增加贫困户收入,根据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电商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对经县商务局备案,参加境内展会的企业参加展会补助,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利用新兴电商模式拓展网上市场

  鼓励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网络直播等新兴电商模式,拓展网上市场,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以发票为准)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十二、支持营造电商发展氛围

  鼓励各商协会或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参与在我县举办的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创业大赛、传统商贸企业电商转型辅导等活动。对依法登记设立的组织并已列入支持的公共性活动,经县商务局备案,人数在60人以上的,按核定费用(主要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会场服务、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对经县政府批准的电商公共性活动,并由县政府主办,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协会或企业承办,给予全额支出。

  以上补助资金在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各个项目使用比例用完为止,对于也符合省市补助政策的项目实行“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本措施由永泰县商务局、永泰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序号3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2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内部管理,依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永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包括:路基、路面、边坡、涵洞、桥梁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泰县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

  第二章  工程计划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

  (一)路基改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应尽量争取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整治,路基、路面改建不得列入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计划;

  (二)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及水毁修复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

  (三)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线路、名称、工程地点,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

  (一)根据对路面(局部)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

  (二)根据调查出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和局部提高路基的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

  (三)根据调查需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增建排水设施、支挡防护工程、边坡溜塌方和出现病害的桥涵情况来安排防护工程和桥涵大中修工程。

  (四)经过调查得到的单项水毁修复工程

  第六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路况的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项目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报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实地勘察后,提出当年大中修计划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交通局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计划按照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因水毁、病害,造成道路中断或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当地群众出行的,由有关乡镇向县交通主管报备后负责先行组织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设计。由乡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设计完成后,报县交通局审批。

  第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计划,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县交通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招投标制度。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未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可以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开展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按规定实行第三方监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每月填报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进度情况,并报送县交通局。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修及水毁修复工程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及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必须在年度计划内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实施制度化、规划化,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章  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缺陷责任期满后,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工程由县交通局进行质量抽查考核。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由乡镇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返修。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县交通局削减下年度乡村公路大中修的养护工程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进行工程结算,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县交通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工程项目结算审定价的60%予以下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配套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资金,以确保能保质保量完成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各乡镇不得挤占、挪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补助资金,不得变更工程地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资料,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建设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相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计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检查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形成应急抢险及重大水毁公路工程,应急处置抢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县交通局牵头对乡镇年度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动态考核,将实施情况列入交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对本办法的意见,以便以后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序号39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20〕2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征迁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永泰县电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沟槽及外露构建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5.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二、补偿测算、补偿标准

  (一)补偿测算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面积测算如下:

  1.变电站建设用地永久占地面积以红线面积为准;

  2.输电线路铁塔和钢管杆塔基位永久占地面积按实计算方式按照每个塔基边外延1米围成的四边形面积构成,计算方式:塔基永久占地面积=(长度+2)×(宽度+2);

  3.塔基的边长信息、永久性征占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接地线敷设长度由供电公司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数据测算统计并确认后提供给各乡镇政府。

  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测算标准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二)补偿标准 

  1.全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如下:

  (1)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二个区片。一级区片:主要分布在县中心城区及重点发展乡镇,包括樟城镇、城峰镇、葛岭镇(台口村、溪洋村、东星村、九老村、葛岭村、溪西村、黄埔村、溪南村、赤壁村、蒲边村、龙村村)、清凉镇(古岸村、北斗村、清凉村、小田村)和塘前乡。二级区片:除一级区域外的其余用地范围。

  (2)一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8500元/亩,二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亩。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不同地类设定不同调整系数,征收耕地调整系数1.0,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调整系数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0.25,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系数0.1。具体征地地价为:

  一级区片:耕地385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5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65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850元/亩。

  二级区片:耕地36000元/亩,果园地、经济林地养殖生产水面和滩涂14400元/亩,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9000元/亩,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3600元/亩。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当年生青苗补偿(即赔青费)按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即一级区片1540元/亩、二级区片为1440元/亩。

  (4)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乡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永久性占地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县内区域划分进行,区域划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水泥杆:一级区域杆洞500元/个,拉线300元/个,二级区域杆洞300元/个,拉线200元/个。

  (2)铁塔:一级区域1500元/基,二级区域1000元/基。

  (3)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参照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执行。

  3.全县电力设施建设涉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4.全县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区域进行划分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3000元/基,二级区域2700元/基;35千伏变电站工程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永泰县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樟政〔2016〕100号)执行,全县区域按3000元/亩;全县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铁塔(不包含水泥杆)征地政府征地工作经费按区域进行划分具体标准为:一级区域1000元/基,二级区域600元/基。

  5.全县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含改造)、35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杆塔(铁塔、水泥杆等)接地射线的面积计算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宽度超出1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标准按《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6.线路走廊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根据林木是否影响输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等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1)不需砍伐和修枝类型:线路走廊通道内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大于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距离的,则供电公司或施工单位不需要对相应林木进行砍伐,不需支付相应补偿费;后期如需砍伐(指林木与电力线路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按照“需砍伐或修枝类型”规定执行。

  (2)需砍伐或修枝类型:线路走廊通道内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距离的,则供电公司或施工单位必须对相应的林木进行砍伐或修枝,以确保相应林木与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相应的林木砍伐补偿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林木修枝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林木砍伐标准的一半。

  7.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地上建筑迁移补偿标准按《永泰县征地地面物补偿参考意见》(樟政办〔2016〕64号)执行。

  三、补偿实施其他要求

  征地补偿款结算 

  供电公司应按设计提供的施工图纸测算与乡镇政府签订补偿委托合同,并拨付与合同价款相同的征地补偿款给乡镇政府用于征地工作,征地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应向供电公司提供佐证资料(包括:乡镇政府内部支付审批的《施工现场地面物赔青补偿汇总表》、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票据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权利人签订的《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二)电网工程免青赔范围 

  在公共设施范围内施工占地的,经协调归属管理部门同意的不予赔付,如确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与归属管理部门协商赔付。

  供电部门对原有电力线路进行改造时,在施工过程中如确对地面作物造成损坏的,不赔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损失情况参照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三)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四、保障措施

  (一)电力设施建设征地青赔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作为电网建设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属地电网建设考评内容。

  (二)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标准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

  (三)供电公司在对线路路径确认时应与乡镇政府加强沟通,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该标准适用于永泰县全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

  (五)本指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县政府调整乡镇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评价和考核规定

  依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永泰县电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樟政办〔2016〕35号),加强督查问责,把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各乡镇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督查各乡镇主要领导作为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征迁、青苗补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全面介入,定期督查电网建设项目情况;督查各乡镇政府现场处置征迁和施工干扰等具体问题成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工作纪律

  乡镇政府应将征地补偿款及时赔付到位,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工程征地青赔进度情况确认单

  2.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

  3.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4.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

  附件1

  工程征地青赔进度情况确认单 

  国网福建省永泰县供电公司:

  根据我方与贵单位签订的《线路工程占地及附着物补偿委托合同》约定,现将                              工程征地青赔完成情况确认如下:

  本次完成《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内所列塔基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与相应村委会、权利人签订《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已将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权利人,补偿已到位,相应村委会和权利人已同意贵单位进场施工作业。

  本次征地补偿进度款合计¥      元(大写                    元),请贵单位及时支付征迁青赔进度款。

  永泰县        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施工现场征地、赔青补偿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项目施工地点

补偿收款方

收款方身份证/联系方式

补偿金额

备注

1

       

1、工程项目施工青赔补偿情况具体详见《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2、本表以单位工程项目为单位汇总。

3、本表格适用于全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

4、应盖镇、乡政府或村委公章。

2

       

3

       

4

       

5

       
     

项目筹建部门意见

 
         
         

补 偿 款 合 计

大写:                                    ¥:              元

政府现场经办人员

 

项目负责人意见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供电公司属地协调人意见

 

项目筹建部门意见

 

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备注:本表适用于全县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改造)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

  附件3

  施工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表 

  项目名称: 

  地点:                                                                           年     月     日 

序号 

 

征地、赔青(地面物) 

内容 

量(平方) 

价(元) 

额(元) 

身份证号 

被赔人签名 

(加盖手印) 

联系方 

备 注 

                   
                   
                   
                   

合 计

 

说明:应盖镇、乡政府或村委公章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政府现场经办人员

 

供电公司属地协调人员

 

  备注:本表适用于全县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改造)现场征地、地面物赔青情况签证。

  附件4

  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 

  樟政办〔2016〕64号

  第一部分  农作物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橄榄、荔枝、龙眼、板栗、柿子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1

d<3

≤70

30

2

3≤d<5

≤60

70

3

5≤d<10

≤45

250

4

10≤d<15

≤35

400

5

15≤d<20

≤27

600

6

20≤d<30

≤21

800

7

d≥30

≤18

1000

  二、桃、李、柰、梨、青梅、枇杷、杨桃、杨梅、芒果、柑桔及其他杂果亩种植密度及补偿标准:

序号

胸径(d)

单位(cm)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1

d<3

≤70

20

2

3≤d<5

≤70

50

3

5≤d<10

≤60

150

4

d≥10

≤50

200

  三、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

  1. 香蕉:高度在1.5m以上(含1.5m)每株补偿 15元。

  2. 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 10 元。

  3. 茶叶树:已投产:标准化 6000 元/亩,非标准化5000元/亩,零星2元/株。未投产:产标准化 4000 元/亩,非标准化3500元/亩,零星 1元/株。

  4. 其他果蔬类: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可以采收的建议农户采收;不能采收的、本文件未列入的按生产成本或产值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计算。如果需要评估,县农业局可予以协助。

  四、果树清点测算说明:

  1. 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株数,按合理种植密度上限计算;若未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所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666.7 ㎡÷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至达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

  2. 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 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枝处下。

  3. 种植密度:每亩果园中按生产规划栽培的主要果树株数。

  4.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清点、补偿。

  5. 上述果树补偿标准是以常规品种为基准测算,若是优良品种,可通过专业认定后酌情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部分   林木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竹林补偿标准:已成林 4000 元/亩。

  零星竹子补偿标准参照下表:

类别

直径(d)

单位(cm)

补偿标准

(元/株)

备注

1

毛竹

d<8

13

按株清点计算的补偿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已成林的补偿标准

d≥8

15

2

绿竹

d<3

5

d≥3

6

3

麻竹

d<8

10

d≥8

13

4

其他竹类

 

3

  二、松类、杉类、杂木类补偿标准

序号

树种

幼龄林

(1—10年)

(元/亩)

中龄林(10—20年)

(元/亩)

近、成、过熟林(20年以上)

(元/亩)

1

松类

1300

2500

1600

2

杉类

1600

3200

2000

3

杂木类

1100

2300

1300

  三、油茶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成片

已投产

标准化:6000元/亩

非标准化:5000元/亩

种植密度≤110株/亩;按株清点计算的补偿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成片的补偿标准

未投产

标准化:4000元/亩

非标准化:3500元/亩

2

零星

已投产

50元/株

未投产

20元/株

5元/株

  四、桉树补偿标准

序号

幼龄林

(1—2年)

(元/亩)

中龄林

(3—4年)

(元/亩)

近、成、过熟林

(5年以上)(元/亩)

1

1500

6000

2800

  五、香樟补偿标准

序号

直径(d)

单位(cm)

种植密度

(株/亩)

补偿标准

(元/株)

1

d<3

≤300

6

2

3≤d<4

≤200

12

3

4≤d<5

≤150

28

4

5≤d<7

≤100

49

5

7≤d<10

≤80

98

6

10≤d<12

≤65

140

7

12≤d<15

≤50

220

8

15≤d<18

≤40

654

9

18≤d<20

≤30

1050

10

20≤d<25

≤30

1680

11

25≤d<30

≤20

1960

12

30≤d<35

≤20

2240

13

35≤d<40

≤18

3010

14

40≤d<45

≤18

4410

15

45≤d<50

≤18

9800

16

50≤d<55

≤15

12600

17

55≤d<60

≤15

12950

18

60≤d<65

≤12

13300

19

65≤d<69

≤12

13650

20

69≤d<80

≤12

14000

21

80≤d<90

≤10

23100

22

90≤d<100

≤10

28700

23

100≤d<110

≤10

35350

24

110≤d<120

≤8

42350

25

120≤d<130

≤8

49350

26

130≤d<140

≤8

52500

27

140≤d<150

≤8

59500

28

d≥150

≤5

68600

  第三部分  畜牧养殖和坟墓搬迁补偿参考标准

  一、畜禽舍搬迁补偿标准80元/㎡。

  二、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土墓1300元/孔,水泥墓3000元/孔,石砌墓3500元/孔,土墓、水泥墓、石砌墓每增加一孔另补500元,移金瓮 500元/孔,无主墓500元/孔。

  第四部分  渔业补偿参考标准和测算方法

  一、养殖鱼塘补偿标准

  (一)土建池塘及河浦补偿标准:

  土建池塘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的简易养殖鱼塘,塘深1.5-2米,四周用泥土筑成池埂,有进排水设施,水电路三通,同时配有增氧机、抽水泵、捕捞工具等。

  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鱼塘开挖费 1800 元/亩(用推土机每亩需推6小时,每小时300元)

  2.设施及设备1500元/亩(进排水管道闸门等安装700元/亩,另每5亩鱼池需配置1台增氧机( 2000 元,合400元/亩)、1台抽水泵(800元,合160元/亩)、电线、电杆每亩140元、渔网具、船等100元/亩)。

  综上所述:土建池塘及河浦每亩补偿费1800元/亩,有设施设备的每亩3300元/亩。

  (二)砌红砖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砌红砖造价500元/ m3,砌红砖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砌红砖每亩造价25440元。

  综上所述:砌红砖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8740元(25440+3300)。

  (三)砌水泥砖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砌水泥砖造价420元/ m3,砌水泥砖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砌水泥砖每亩造价21370元;

  综上所述:砌水泥砖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4670元(21370+3300)。

  (四)石砌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石砌造价350元/ m3,石砌每亩50.88 m3,(长33m+宽20m)×2×高2m×厚0.24m=50.88 m3/亩,石砌每亩造价17808元;

  综上所述:石砌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1108元(17808+3300)。

  (五)条石贴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条石贴造价100元/ m2,条石贴每亩212 m2,(长33m+宽20m)×2×高2m=212 m2/亩,条石贴每亩造价21200元;

  综上所述:条石贴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24500元(21200+3300)。

  (六)水泥板贴边鱼塘补偿标准

  1.开挖费和设施配套同土池每亩3300元。

  2.水泥板贴边造价60元/ m2, 水泥板贴边每亩212 m2, (长33m+宽20m)×2×高2m=212 m2/亩,水泥板贴边每亩造价12720元;

  综上所述:水泥板贴边鱼塘补偿标准每亩为16020元(12720+3300)。

  二、养殖水产品补偿标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42号文件精神):

  1.鳗鱼等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2.观赏鱼类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3.苗种类养殖补偿标准(需持有效苗种生产许可证)

  统一年产值1440元/亩×11倍=15840元/亩

  4.一般成鱼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100元/亩×8倍=8800元/亩

  5.河蚬等淡水贝类养殖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1100元/亩×8倍=8800元/亩

  三、测算方法及说明

  1.土建池塘及河浦补偿标准:

  土池池塘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的简易养殖鱼塘,塘深1.5-2米,四周用泥土筑成池埂,有进排水设施,水电路三通,同时配有增氧机、抽水泵、捕捞工具等。

  2.补偿标准及测算:

  (1)鱼塘开挖费1800元/亩(用推土机每亩需推6小时,每小时300元)

  (2)设施及设备1500元/亩(进排水管道闸门等安装700元/亩,另每5亩鱼池需配置1台增氧机(2000元,合400元/亩)、1台抽水泵(800元,合160元/亩)、电线、电杆每亩140元、渔网具、船等100元/亩)。

   

补偿标准(元/亩)

1

土建池塘及河浦

无设施设备

1800

2

土建池塘及河浦

有设施设备

3300

  3.砖砌、石砌、条石贴边、水泥板贴边的鱼塘补偿标准 (现有的各种材料建造鱼塘的造价(元/亩)+无设施设备(1800元/亩)或有设施设备(3300元/亩)):

  (1)砌红砖造价500元/ m3 

  砌砖造价(元/亩)=(长+宽)×2×高×红砖厚度×500元/ m3 

  (2)砌水泥砖造价420元/ m3 

  砌水泥砖(元/亩)=(长+宽)×2×高×水泥砖厚度×420元/ m3 

  (3)石砌造价350元/ m3 

  石砌造价(元/亩)=(长+宽)×2×高×石砌厚度×350元/ m3 

  (4)条石贴边造价100元/ m2 

  条石贴边造价(元/亩)=(长+宽)×2×高×100元/ m2 

  (5)水泥板贴边造价60元/ m2 

  水泥板贴边造价(元/亩)=(长+宽)×2×高×60元/ m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发

  序号40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29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我县“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2020年在全县继续组织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户为载体,深化“平安农机”活动创建,着力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根据创建要求,2020年全县要创建60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创建塘前乡、葛岭镇、清凉镇、梧桐镇、同安镇、大洋镇、嵩口镇、岭路乡等9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全县“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户的比例均达到40%以上,10月底前建成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对未开展创建的其他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实现日常监管常态化。通过示范创建,达到以下目标:

  (一)农机安全生产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高,部门配合密切,工作机制健全;

  (二)农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更加落实,应急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装备水平和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更加健全,农机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普遍提高,农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显著减少,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安全生产基础更加扎实;

  (五)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农机安全监管水平和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率”均达到86%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生产防控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纳入县政府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六个一”宣传活动,实现“七进”目标:即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机合作社”“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结合农时、节假日、农机化教育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普及农机法律法规知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周密安排,将农机安全列入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之一;会同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各乡镇政府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农机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切实建立“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创建“平安农机”工作,对创建单位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验收;制订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和提供创建“平安农机”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业务办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化,着重做好“三夏”“三秋”等农忙季节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每年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2次以上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协调“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有关事宜。

  县公安局与县农业农村局通力协作,严厉查处和打击拖拉机无牌无证、非法拼装、人货混装、非法载人载客等不法行为;定期派员与农机部门开展联合路检路查和农机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帮助解决农机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做好改装拖拉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全县拖拉机等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农机部门开展查处农业机械在道路上的违法超载行为等专项整治活动;做好创建“平安农机”的配合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农机整机和配件经营的监管力度,会同县农机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农机维修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有关精神,做好全县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适时查处农机维修和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县融媒体中心要以“生命至上,安全出行”为主题,突出宣传创建“平安农机”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及时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及做法,大力弘扬正气;播出公益性农机安全广告和温馨提示语;加大宣传力度,为创建“平安农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教育局要在中小学开设农机安全知识讲座,让学生自觉不搭乘拖拉机、攀爬拖拉机,并让学生劝告家长,不开违法、违规或报废的拖拉机,从小培育学生养成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好习惯;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橱窗、板报等,设立农机安全宣传专栏,宣传好农机安全知识。

  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的积极作用,成立相应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和完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制度;摸清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做到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底数清、情况明,并建立好相关基础台账,切实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大力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村创建活动,指导各行政村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四)总结评析,研究对策。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定期举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通报农机事故的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事故成因,研究农机事故预防措施,寻求事故预防对策。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升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成功。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指定专人经办,于9月3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相关文件材料(活动开展方案、总结、简报、图片、影像资料等)报送至永泰县农业机械中心办公室。

  邮箱:ytnjz535@163.com

  联系电话:24833202

  联系人:卢婉妹

  附件:

  1.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

  2.永泰县“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任务分解表

  3.福州市“平安农机”示范乡(镇)考核审查情况表

  附件1

  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邱小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汪文波  县政府办分管领导

  黄玉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飞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温加新  县农业机械中心主任

  成  员:刘  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晓磊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林冬儿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明生  县教育局党组成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凌爱烽  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林  秋  葛岭镇人大主席

  蔡  东  梧桐镇综治副书记

  陈  国   嵩口镇副镇长

  温嘉艳  岭路乡统战委员

  张仁江  同安镇副镇长

  许武华  大洋镇副镇长

  吴春明  清凉镇副镇长

  佘灼儿  塘前乡副乡长

  刘宏步  盖洋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中心,温加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附件2

  永泰县“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任务分解表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计划开展 

时间 

牵头责任部门 

 
 

一、

组织领导

1.政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政府文件,为创建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7月份

县政府办、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2.政府保障农机安全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国务院规定免征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持续开展。

9月底

县政府办、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3.县、乡两级政府积极协调农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教育以及乡、村等各方面管理资源,确保乡、村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扎实开展。

9月底

县政府办、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

 

4.政府将农机安全列入当地安全生产总体规划,把农机安全生产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9月底

县政府办、示范乡镇、应急管理局

 

5.乡(镇)、村设有农机安全监理员和农机安全协管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创建“平安农机”工作目标管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

9月底

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二、

部门协作

6.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检查。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

 

7.农机、公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信息共享。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8.建立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大农机道路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

安全管理

9.严格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档案内容齐全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10.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驾驶人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培训教材,具备培训条件,落实扶持政策,教学人员持证上岗。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11.严格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的申领、考试、发证和换证等工作,档案内容齐全规范。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12.严格依法加强维修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13.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农机事故档案。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四、

宣传教育

14.印制农机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制作农机安全宣传展板和教育警示片。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专栏。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15.开展以“六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墙上有标语、路口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增强安全意识。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教育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16.结合农时、节假日、农机化教育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普及农机法律法规知识。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17.利用“互联网+”创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模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升农机手安全素质。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广播电视台

 

五、

执法检查

18.结合农机使用特点,开展农机、公安联合执法,加强农机道路安全检查,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和驾驶操作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19.在春耕、“三夏”“双抢”“三秋”等重要农时季节,深入农田、场院依法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行为以及无牌行驶、未检验使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20.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

 

六、

规范建设

2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稳定,经费保障正常,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监理装备良好,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设标准》,行业标识使用规范。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2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积极参加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机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持证上岗。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23.公开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免征收费项目、办事人员和办事结果。公布农机行政许可、安全检查、事故责任认定等权力清单。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七、

创建成效

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均达到86%以上。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2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万台死亡率控制在3.0以下,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26.示范县辖区内示范乡(镇)比例和示范乡(镇)辖区内示范村比例均达到40%。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27.农机事故月报和统计分析按时报送,数据真实。农机无牌行驶、驾驶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现象呈下降趋势。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八、      否决条件

否决条件核查情况

   
 

28.近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外农机事故。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29.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

9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示范乡镇(塘前、清凉、葛岭、梧桐、同安、岭路、盖洋、大洋、嵩口)

  序号41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32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永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永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3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地报批前程序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1.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凭县政府建设项目会议纪要(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年度项目清单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文件办理告知单、批示件等),依照“多规合一”平台会商情况向县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业主凭前述纪要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委托测绘单位同时出具勘测定界图,并埋设项目用地四至界址。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张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资源规划局会同业主单位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工作协议,县土储中心与乡镇政府签订收储土地、工业用地的征地工作协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地启动公告需具备以下材料:

  (1)县资源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函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2)县发改局出具的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以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函件。

  (二)土地现状调查 

  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资源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结合测绘单位出具的预勘测定界资料,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成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状调查测绘),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单位负责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政府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四)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县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房屋征收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申请听证、签约期限等内容。

  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须具备以下材料:

  1.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属于成片开发的,提供项目片区范围附图;

  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资金证明文件;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汇总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未能同步编制的,则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张贴、拍照存档,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公告期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五)组织听证 

  征收范围内多数(过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由县资源规划局和人社局负责组织听证;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由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向县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地址;

  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

  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确定召开之日的7个工作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政府应召集相关部门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

  (六)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按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

  (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项目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情况,详细说明缘由及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报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 100 户以下的,未签协议数不超过 10%;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 100 户以上的,未签协议数不超过 5%)。

  二、征地报批程序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并向县资源规划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张贴照片;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报告;

  (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汇总表;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汇总表;

  (五)房屋调查登记汇总表;

  (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认、回执函和张贴照片;

  (七)土地、房屋征收协议(含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协议,与土地承包权人协议,房屋征收协议等);

  (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果报告;

  (九)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含个别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情况说明)。

  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预申请单位)持建设项目申请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向县资源规划局提出土地征收的申请,县资源规划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张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争议解决方式、救济途径等相关事宜。

  (二)实施征地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交地工作,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履行发放职责,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县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印发

  序号42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2020〕2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永泰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优化园区建设环境,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实施意见的部署,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鼓励台商来樟投资创业,推广台湾农业“五新”成果,推动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涉台有关政策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标定位以长庆镇、嵩口镇、同安镇为核心区,辐射带动全县,将闽台融合产业园打造成为两岸农业融合发展新路的重要平台,两岸李梅等特色果蔬产业合作的示范园,两岸文化旅游的重要交流基地。

  第二条重点任务。借鉴台湾精致果蔬产业发展经验,深化闽台果蔬产业产业合作,加强农业“五新”引进,突出果蔬产业,协同推进特色农产品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重点建设闽台良种引进繁育中心和示范推广基地,推动果蔬等优势农产品加工研发,完善文旅产业链配套,打造以李梅产业为主线的两岸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平台。

  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土地使用政策 

  1.闽台产业园的用地计划和规模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统筹安排和落实。

  2.凡在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先施工后,并在1个月内完成设施用地备案。因建设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的,在符合现有政策的条件下,林业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涉农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

  4.对从事高效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的台企台胞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的土地承包金按同期同类土地承包金的标准由县级配套补助资金贴补50%,但经营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抛荒撂荒,否则,不享受以上用地优惠。

  5.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流转给其他台企台农。台企、台胞通过流转方式承包集体林地,流转合同到期的,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条 用电优惠政策 

  6.“十四五”期间,凡在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同时由县级产业园配套专项资金再给予农业生产用电价格10%的补贴。

  第五条 农机补贴政策 

  7.在樟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樟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8.在樟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第六条 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9.园区内的台企台胞涉农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投产后的前5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还,第6年至第10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还。

  10.园内投资举办台湾良种试验推广项目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1.在樟台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台资企业在我县的研发中心采购的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七条 资金扶持政策  

  13.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把闽台产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总体规划,设立县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设完善农民技术培训及市场服务平台,扩大闽台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推进闽台电商合作。

  14.园区内按照省定建设标准投资温控大棚15亩或连栋温室大棚50亩以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业项目,按照省定补助标准的25%叠加补贴。

  15.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闽台产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建设、招商引资、科技培训、电价补贴、土地流转补贴、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园区规划编制、项目第三方验收与审计服务费用等。

  第八条 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16.对园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台资台胞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产业园协调金融机构予以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贴息。

  17.对新建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在正式运营后的前3年县台创园根据企业贷款金额,给予50%的贴息补助;

  18.优先安排台创园内台资企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策性保费补贴。允许台商投资的农业设施温室大棚、花卉等列入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台商办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务工农民小额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人身类保险业务,降低台商生产经营风险。

  第九条 其它政策 

  19.台企业台胞同等享受本地惠农惠企政策。在品牌奖励方面对当年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批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给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含市级奖励1万元)、5万元(含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7万元(含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20.台企、台胞个体工商户引进境内外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参照我县有关人才政策规定,落地后享受县级人才优惠政策。给予引进的紧缺专业毕业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3年以上,给予分期奖励,落地后1年,硕士毕业生奖励3万元,博士毕业生奖励5万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10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5万元,给予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15万元。进入县人才库的专家级人才,除享受政府相关津贴补助外,可为配偶办理人事代理,优先保障住房。

  三、完善服务体系

  21.符合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

  22.台资农业企业和台胞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本地惠农惠企政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在樟工作台湾同胞可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就业创业杰出代表等荣誉称号。

  23.台商、台农或台企雇佣的台胞员工的子女,需在园区内公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就学的, 可按照本县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费用。

  24.入园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后,产业园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优质服务,全力协助办理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年检等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要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限时办结。

  四、附则

  第十条 入园的涉农工业项目,原则上,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方可转让。不足5年转让的,收回所享受的全部优惠所得。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永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上级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比照补充和完善。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印发

  序号4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3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

  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和“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工作部署,聚力驱动我县建筑业经济复苏,确保完成2020年建筑业年度目标,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双百双千”项目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市、县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双百双千”建筑业企业

  本方案所称的“双百双千”增产增效企业是指列入2019年对福州市建筑业产值贡献前100名的县内建筑业企业,共15家企业(详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全县建筑业增加值目标 

  2020实现我县建筑业增加值120亿元以上,年度增幅9%以上。

  (二)“双百双千”企业增产增效目标 

  2020年15家“双百双千”企业建筑业产值完成564.72亿元以上,增量实现53.72亿元以上,比增9.5%以上。建筑业产值达100亿元以上、50-100亿元、20-50亿元、10-20亿元的施工企业,2020年年度产值增速目标分别为8%、10%、12%、15%以上。

  三、政策扶持

  (一)税费奖励措施 

  对我县列入福州市“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的15家建筑业企业按季度根据税收贡献度兑现当期奖励,并在年末时按照《永泰县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行总核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表彰加分 

  对产值超过30亿且年度产值增速超过15%的施工企业,报市政府通报表扬,并上报省住建厅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给予2分的信用加分;对完成“双百双千”增产增效全年目标的企业予以全县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统计局)

  (三)项目支持 

  依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9〕124号)文件,对2020年上半年考评综合得分在县内排名前3名且完成上半年增产增效目标的企业,2020年下半年可直接承包1个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对2020年全年考评综合得分在县内排名前3名(不含2020年考评分已列入全市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且完成全年增产增效目标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中直接承包1个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对2020年底考评综合得分在全市排名前10名且完成全年增产增效目标的企业,可直接承包2个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项目县直相关部门应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谋划小工程项目,给予办理上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各项建设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扩大市场份额 

  建立与县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平台,推荐“双百双千”企业参与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施工。针对县内省市重点项目,国有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推荐“双百双千”企业,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金融扶持 

  1.加强金融精准有效对接,每月定期向县内金融机构推送“双百双千”企业融资需求,通过对接市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双百双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2.对接当地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贷款试点。即施工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优先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险保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六)保障企业土地和厂房租赁 

  政府对“双百双千”建筑企业申请工业生产及培训用地的,按照优惠政策供应;优惠支持企业租赁空闲厂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中心、县住建局)

  (七)优质工程保障 

  支持“双百双千”建筑企业承接县内政府投资的符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和文明工地,在项目配套奖金上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服务提升

  (一)县领导挂钩服务。完善建筑业重点企业县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建筑企业服务工作小组,服务小组每月对接重点企业,县领导每季度走访“双百双千”企业,了解企业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双百双千”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县建筑项目意向参评省市优质工程奖项的,优先协调解决项目问题,积极推荐企业申报奖项。(责任单位:县攻坚作战平台,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泰生态环境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

  (二)压缩结算时限。对列入“双百双千”的施工企业,其结算审核时限自财政评审部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三)优先保障混凝土供应。组织建设单位实时上报“双百双千”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混凝土供应情况,建立调度机制,优先保障我县“双百双千”施工企业本县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和渣土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增列新型材料信息指导价。针对“双百双千”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在3个月内增列新型材料信息指导价,加快项目结算进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考核评价

  (一)评分办法 

  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综合得分:Z=0.5A+0.3B+0.2C;其中:

  Z—建筑业完成情况综合指标得分

  A—企业达到产值增速目标基数的得5分,在此基数上每超过0.5%加1分。未达到增速目标的不得分。

  B—企业本年度在本县缴交的税收总量增量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得分分别为10分、9.5分、9分、8.5分、8分、7.5分、7分、6.5分、6分、5.5分,其他得5分。无增量的不得分。

  C—企业完成产值增量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得分分别为10分、9.5分、9分、8.5分、8分、7.5分、7分、6.5分、6分、5.5分,其他得5分。无产值增量的不得分。

  增速和增量的数值取两位小数,指标得分相同的以产值增速高为先。

  (二)考核办法 

  成立县“双百双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住建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分别对15家“双百双千”建筑企业上半年和全年增产增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评综合得分,分别进行全县、全市排名,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进行全县通报,并及时予以相应政策兑现。

  附件: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企业名单及2020年增产增效目标

附件

         

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企业名单及2020年增产增效目标 

序号 

企业名称 

目标任务 

2019年产值总量 

2020年目标产值总量 

2020年增量 

2020年增速(%) 

1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110

118.8

8.8

8%

2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5

113.4

8.4

8%

3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4

103.4

9.4

10%

4

福建永东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

33.6

3.6

12%

5

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30

33.6

3.6

12%

6

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

28

3

12%

7

永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

23.52

2.52

12%

8

福建恒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

17.25

2.25

15%

9

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17.25

2.25

15%

10

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

16.1

2.1

15%

11

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

13.8

1.8

15%

12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11.5

1.5

15%

13

福建星原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10

11.5

1.5

15%

14

福建实联建设有限公司

10

11.5

1.5

15%

15

福建鑫泷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11.5

1.5

15%

  序号44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38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实施方案 

  为破解养老服务发展障碍,打通“堵点”,消除“痛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养老服务提升计划。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医养结合进一步融合,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充分、均衡、优质。

  (一)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每30万老年人口配建1个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中心乡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率10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率100%,建制村农村幸福院覆盖率75%。“六助一护”(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和照护)服务全面推行,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

  (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民营养老床位占比达80%以上。

  (三)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养老服务志愿者达到200人以上。

  (四)管理体系更加有效全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养老服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计划 

  1.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分期开发的项目优先建设配套;多个配建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整合集中配建指标;探索实行党建、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一栋楼”服务;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落实相关划拨用地政策。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乡镇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支持国有企业布局养老服务。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按不低于20%的比例无偿用于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国资中心、县机关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4.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逐步将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100%实现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做好老旧居住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支持无电梯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加快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从2020年起,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统筹省市财政补贴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户,每户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不足部分县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6.发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引导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等资助政策。鼓励高等院校成立养老服务研究机构,引导县属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完善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2022年前,全面实行养老护理专业高校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养老服务岗位。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困难边缘群众、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留用率达5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以社区服务为平台、以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探索“结对帮扶”和“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分级落实培训计划,落实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到2022年底前,全县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3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0人次、养老护理员200人次。推动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老人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县级人社部门应精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将养老护理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参加培训者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劳模”“五一先锋岗”等表彰奖励范围。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支持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宣传。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提升计划 

  10.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半失能、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优先满足劳动模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向社会开放的床位,主要接收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相关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案实施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支持。激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融入养老服务改革积极性,发挥资金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服务模式。支持发展成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

  13.做好养老政策指引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当地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以及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和服务标准等。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养老服务消费能力提升计划 

  14.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保障失能失智、残疾等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等政策相挂钩。推进商业机构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5.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在养老机构、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各乡镇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计划 

  16.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科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落实属地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检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构建高层次地方标准体系。对标国家标准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福州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完善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上升为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领域“规划、规则、规范”,促进养老服务整体提质、增效。支持养老机构承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鼓励养老机构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等,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支持建立失智老年人照护机构。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发展“互联网+养老”。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全县统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解决方案。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推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到2022年,打造1家以上满足养老院管理和养老服务需求、具有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智慧养老院”。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推进养教融合,丰富住养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挥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指导服务功能,丰富乡镇、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中心)的教育服务形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老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定期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有关问题。

  (二)加大财政支持建立完善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本级留成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比例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提升财政支出精准化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把养老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乡镇,在安排财政补助和遴选相关试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重点项目责任清单

附件

         

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重点项目责任清单 

             

序号 

重点项目 

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责任人 

1

县福利中心运营管理

将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成全天候示范性社会福利中心

持续推进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2

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个农村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大洋镇1个

2020年12月

大洋镇党委、政府

大洋镇主要领导

嵩口镇1个

2021年12月

嵩口镇党委、政府

嵩口镇主要领导

3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建设3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嵩口镇1个

2021年12月

嵩口镇党委、政府

嵩口镇主要领导

梧桐镇1个

2022年12月

梧桐镇党委、政府

梧桐镇主要领导

同安镇1个

2022年12月

同安镇党委、政府

同安镇主要领导

4

社区居家服务站

社区居家服务站100%覆盖

樟城7个、城峰6个、葛岭2个、嵩口1个、梧桐1个

2020年12月

城峰镇、樟城镇、葛岭镇、梧桐镇、嵩口镇党委、政府

城峰镇、樟城镇、葛岭镇、梧桐镇、嵩口镇主要领导

5

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

2021年底16个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提高到70%

2021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2022年底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100%实现集中供养

2022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2022年底护理型床位达60%

2022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2020年12月长庆敬老院投入运营

2020年12月

长庆镇党委、政府

长庆镇主要领导

2020年12月洑口乡、丹云乡敬老院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鉴定、盖洋乡敬老院完成消防鉴定

2020年12月

洑口乡、丹云乡、盖洋乡党委、政府

洑口乡、丹云乡、盖洋乡主要领导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2020年12月

各乡镇党委、政府

各乡镇主要领导

6

农村幸福院建设

到2022年全县新建(或改建)农村幸福院95所

建设36所农村幸福院(同安4所、梧桐3所、葛岭2所、城峰1所、嵩口6所、长庆2所、大洋1所、清凉1所、白云1所、洑口4所、塘前2所、富泉1所、盖洋1所、岭路2所、丹云2所、东洋3所)

2020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建设38所农村幸福院(樟城镇1所、城峰3所、葛岭2所、塘前1所、岭路2所、赤锡3所、富泉3所、同安4所、嵩口2所、大洋2所、长庆2所、丹云1所、清凉2所、白云2所、红星1所、霞拔2所、梧桐3所、盖洋2所)

2021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建设21所农村幸福院(城峰2所、葛岭2所、赤锡1所、同安2所、嵩口1所、大洋2所、长庆2所、清凉2所、白云1所、红星1所、霞拔1所、梧桐3所、盖洋1所)

2022年12月

相关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乡镇主要领导

7

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建设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比例等内容

2020-2022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100%

2020-2022年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8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到2022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2020-2022年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9

建成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

新建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

2022年12月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属地乡镇党委、政府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10

建设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到2022年底建成“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2022年12月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序号45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0〕43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 

  《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委﹝2017﹞116号)(以下简称《建筑业十条措施》)实施以来,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各方宣传,大力招商,有效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读、宣传政策并落实兑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引进”建筑企业认定

  县外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后,迁入我县的方可认定为“引进”建筑业企业:

  (一)施工总承包特、一、二、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

  (三)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四)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

  二、关于在我县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纳税贡献度奖励待遇

  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迁入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享受“引进”建筑业企业同样纳税贡献度奖励;享受优惠纳税贡献度奖励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起计算。

  三、关于在我县新设立的分公司纳税贡献度奖励待遇

  对引进的建筑分公司,从分公司注册之日起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其县外工程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部分,第1年予以60%奖励,第2年和第3年分别予以40%奖励;福州市以外工程应当在项目当地缴纳的增值税拿回永泰缴纳的县级收入的部分,前3年都按县级收入部分予以50%奖励。第4年起按本县企业奖励。

  四、执行时限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他事项仍按我县《建筑业十条措施》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印发

  序号46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19〕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永泰县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办法拟定依据和目的)。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促进低丘缓坡山地综合开发利用,减轻项目建设带来的耕地占补平衡压力,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的用地支撑。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山地项目用地方案)。 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是指在符合各类规划的前提下,对山地项目局部工程建设确需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 通过路网交通组织,采用“分散划块、点面分布、整体串联”的形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主体项目建筑周边作为生态保留用地,保持原貌,租赁流转后按原种植用途管理。

  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包括各类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市民农庄、山地旅游等开发项目。

  第三条(遵循基本原则)。按照“科学论证、整体规划、节约集约、分类实施”的原则,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结合全域旅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互联网+”等产业布局和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非地灾易发区的区域,通过科学论证,形成山地项目备选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貌特征,优化交通组织,合理确定项目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点面结合,路网串联,依山而建,依势而就,优化布局。

  第四条(环保生态和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严格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防范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地质灾害等问题。

  遵循点块布局、错落有致、间距适宜、自然和谐的技术规范,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等量开发,避免占用原生态用地。严禁大拆大挖,保留原山体的风貌。采用生态措施建设绿道、步道、挡墙、护岸等,确保项目环保生态。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医养结合、露营运动等生态休闲旅游项目,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布局开发。

  第五条(转租用地组合)。 按照“用多少、租赁多少;建多少、转征多少”的原则,以“转租结合、分别管理”方式提供山地项目范围内用地。

  山地项目确需建设占用的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保留农林种植用途的生态保留用地,经与所在村集体和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按原种植用途管理。

  第六条(差异化供地政策)。 依据审定的山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下差异化供地政策:

  (一)点状布局的单宗开发建设地块,按宗地单独供地。

  (二)点状布局的各幅地块整体统一开发的,通过路网将多个地块串联合并为一幅宗地,其中规划作为商品住宅的地块,按单独宗地公开出让,不与其他用途(宾馆、酒店、物流、医院、工业、养老、教育、文体娱乐或风景名胜设施等)宗地捆绑合并整体公开出让。

  (三)线状的道路用地,纳入项目区内公共道路用地管理,按政府公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纳入农村道路范围管理。

  (四)项目区内配套的服务中心、集散中心、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或合并组合整体出让,由土地出让竞得者负责出资代建,建成后移交政府统一运营管理。

  (五)生态保留用地不纳入建设项目供地范围,以流转租赁方式保留农林种植用途。

  拟出让宗地为权属界线封闭独立地块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独立地块为一个单位,依据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意见,并将环保设施、建筑材料、建筑风格等要求统一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实施步骤)。山地项目综合利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山地项目比选。依托多规合一成果,各乡镇对辖区内适宜开发的山地进行初选比较,山地坡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度。

  (二)前期规划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县直单位对各乡镇报送的初选地块进行前期规划论证,按“切实可行、好中选优、务求成效”的原则,统一筛选建立山地项目备选库,报经县政府研究审定。

  (三)组织招商引资。纳入备选库的地块,按县委县政府的产业布局,由招商办组织招商引资推介。

  (四)前期手续办理。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山地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办会同所地乡镇政府,对客商意愿与山地地块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委托编制概念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交县规划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等县直各单位分别就各自职能提出分项政策处置建议;结合山地坡度等具体情况,委托编制地灾评估报告和地灾治理防范工程措施,由县招商办汇总形成山地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五)办理用地手续。根据详细区分的纳入建设用地管理、集体土地租赁流转的具体界线范围,分别申请办理储备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集体土地承包权租赁流转手续。

  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范围在完成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后,根据项目区内的功能分区和建设用地用途、规划指标、建设要求等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供地政策分别组织供地。集体土地租赁流转的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承包地流转。

  (六)加强项目监管。山地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生态保护、地灾防护等各项措施,各项防治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核验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山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分别按项目用地类型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规划为商服、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以及需公开出让的各类项目用地,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前期开发业主单位;规划为供水、排水、供电、公园绿地、道路等公共市政配套用地,由乡镇政府作为前期开发业主单位。

  为便于征地工作的统一实施和费用结算,山地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统一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工作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由乡镇政府包干使用,并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拨付。

  第九条(生态用地租赁流转程序)。山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态保留用地区域,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所属国有平台公司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闽常〔2005〕18号)等有关规定,与山地项目区内的村集体与群众协商签订生态保留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流转协议。租赁期按最高法定年限设置,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次性支付。依法办理承包地流转租赁产权登记后,转租给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种植经营。

  (一)确定承包地流转范围。乡镇政府平台公司委托测绘单位对照山地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态保留用地,精准确定需流转租赁的集体土地范围界线。

  (二)前期调查协商。乡镇政府对拟流转租赁的土地范围进行实地前期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单位、相关土地承包经营的具体情况。与村委会和相关群众就承包地流转租赁所涉及期限、费用、支付等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形成承包地流转租赁草案。

  (三)签订承包地流转协议。依据前期协商形成的承包地流转租赁草案,乡镇政府会同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正式签订承包地流转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

  (四)流转租赁产权登记。政府平台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提交申请书、承包地流转合同、相应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森林资源等租赁流转登记。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发

  序号47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19〕1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 

  为打造永泰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电商企业规模,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培育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带动电商产业链发展。对打造永泰县域特色农产品品牌,网上销售永泰农特产品且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了优先让其入驻政府扶持的产业园,享受相应的专业配套服务和租金优惠外,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传统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电商服务站等经营主体推广销售农产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缴纳税收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农产品、旅游特色商品的品牌宣传、技术提升、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服务企业、传统商贸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采用电商模式销售永泰县域农产品,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以上企业在网上销售永泰县域农产品(含旅游产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运用跨境电商推广农产品、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年度网络推广费30%补助,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

  三、鼓励县域外体量大的电商企业入驻我县的地方财政增收奖励。针对年纳税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多家电商企业集群(由集群企业向县商务局报备,县商务局向网上公开),在保证纳税基数300万元完成的情况下,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纳税总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75%奖励给企业,300万以上的按照80%进行奖励。(参照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榕政综〔2013〕167号第八条)

  四、高增长奖励。针对电商企业或者电商企业集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当年计入我县的销售额且首次超过1000万、5000万、1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15万奖励。当年申报网络销售额(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超过1亿元的企业,对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部分经认定,每增加3000万元给予6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或企业集群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试行)》榕政〔2016〕9号)

  五、贷款贴息。本县农产品、旅游产品推广项目,用于本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初加工、标准化、物流等供应链,以及完善永泰旅游产品产业链的贷款(2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第八条)

  六、办公场所租金补助。针对入驻指定电商产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域)的电商企业享受两年房租免租政策,第三年起房租给予30%的优惠。

  七、打造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从事永泰特色产品推广,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与永泰县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服务费补助1.5万元。(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二条)

  以上获得三、四、六项奖励的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县级收入部分。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与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序号48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19〕2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永泰县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县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制定我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3.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

  5.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和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

  6.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日常监管检查。

  7.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登记制度。

  9.建立物业管理项目档案。

  (二)相关部门职责。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有关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成立物业管理工作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2.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4.配合县住建局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并监督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5.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对辖区内涉及物业管理的“12345”诉求件、信访投诉件及时调处反馈。

  6. 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协助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

  7.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

  2.教育引导居民参与支持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向县住建局书面提议确认物业管理,对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派员参加清算组,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6.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7.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二、物业纠纷快速处理

  (一)调解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专业调解机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专门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二)主要范围:解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如物业服务费欠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等。

  (三)调解流程 

  1.受理申请。物业公司或业主向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小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启动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程序。申请报告内容应详实,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如欠缴物业费的,应附业主姓名、住所、欠缴物业费金额、联系电话、欠费原因等。

  2.调解前公告。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调解小区内张贴受理物业纠纷处理公告,告知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启动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程序。

  3.启动调解。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司法局、人民法院、住建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单位与相关业主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形成笔录,由物业公司、相关业主、调解人员签名后备案。

  4.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5.调解公告。调解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对无理拖欠、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相关情况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或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通报全体业主。

  三、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定

  县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工作进行评定,实现创建和评比全覆盖。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一)考评分级。按百分制进行评定,90分(含)以上为五星级,89-80分(含)为四星级,79-70分(含)为三星级,69-60分(含)为二星级,少于60分无星级。

  (二)考评内容。分为基本要求、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管理及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加分项等六大项,详见附件1。

  (三)考评办法。采取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方式。

  (四)考评流程 

  1.季度考评。县住建局结合辖区小区数量和分布情况,安排季度考评计划,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部分群众代表及物业协会每季度对小区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2.年度综合考评奖惩。每年1月底前,县住建局汇总检查考评结果,报告县政府,对评为五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财政给予3-5万元奖励。对无星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新承接我县小区物业服务。

  (五)实行物业服务重点事项一票否决制度。考评年度内物业服务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在考评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电梯逾期未进行月检的;

  5.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6.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

  7.被县住建局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退出项目管理时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9.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四、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一)主要职责。成立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定期发布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参考价格;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协助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二)调整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准 

  1.申请条件。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2.申请人。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下统称“申请人”)。

  3.办理流程 

  (1)编制方案及预先备案。发生紧急情形时,申请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向县住建局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附件3)《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附件4)等5项材料进行预先备案。

  (2)组织施工及方案公示。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后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同时将《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在物业服务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并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附件6)。在公示过程中,有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由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

  (3)竣工验收及张贴公示。施工完毕后,申请人在7日内组织5名以上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受益业主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及时向县住建局提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维修前后对比照片、《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5)及工程款发票等6项材料,住建局派人现场核查,将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经银行审核的《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附件7)等材料在小区公开栏公示7日。

  (4)受理申请及资金划转。公示期满,业主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县住建局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告知单》(附件8),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申请一次性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准 

  1.申请人。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以下顺序确定资金使用申请人:已选举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选举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办理流程 

  (1)编制方案及业主确认。申请人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并向县住建局领取《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

  (2)方案公示。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物业合同备案证明》或《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附件10)《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县住建局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并将上述材料及《小区维修项目业主签署意见汇总表》(附件11)、施工合同、审价和招投标等材料出具在小区公开栏公示7日。

  (3)受理申请及资金划转。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县住建局正式受理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告知单》。施工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首次划转所申请维修资金的30%,待竣工验收且工程决算审核后依据工程决算书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划转余款。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前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一次性全额划转维修资金。

  (4)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后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施工完毕后,申请人在7日内组织5名以上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受益业主或所在地村(居)委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及时向县住建局提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原件(含审价报告)、维修前后对比照片、《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5)及工程款发票等6项材料(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并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5)余款划转。申请人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附件12),住建局派人现场核查,并将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县住建局正式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余款一次性划转,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分摊比例 

  1.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或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相关受益的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位属于单幢房屋外墙面或屋面的,费用由该幢房屋所有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不足或欠交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对维修资金的分摊另有约定的。

  (四)维修工程有关要求 

  1.申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业主自行确定施工单位;10-50万元之间的项目,可由业主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结算审核。预(决)算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作为结算的依据。鼓励申请人以摇号的方式从县财审中心推荐的工程审价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抗险救灾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申请,但在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可依法进行审核。

  3.申请人提交的工程款发票应附相关清单。甲乙双方约定为包工包料的工程,不得使用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工程款发票。

  (五)维修资金续交有关要求。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县住建局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续交。业主委员会可对未交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或省、市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物业服务企业考评细则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4.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7.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理告知单

  9.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10.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

  11.小区维修项目业主签署意见汇总表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序号49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19〕30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家乐评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县旅游协会:

  《永泰县农家乐评星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永泰县农家乐评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培育特色农家乐旅游品牌,推动乡村旅游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定依据

  以《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管理办法》为指导,紧紧抓住当前国家全域旅游创建单位契机,切实抓好全县农家乐旅游工作。

  二、评定范围

  凡在我县区域范围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三、评定方法

  (一)申请星级的农家乐在自评的基础上填报星级评定申请表。

  (二)农家乐星级评定根据《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和得分数进行评定。

  (三)“农家乐”的星级分为:一星级“农家乐”、二星级“农家乐”、三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和五星级“农家乐”。

  (四)农家乐评星委员会有权对星级农家乐进行检查,如检查不符合星级标准,有权取消星级牌匾。

  四、星级复核及退出机制

  (一)已评定星级的农家乐,由评星委员会定期复核。

  (二)每次复核工作结束后,由评星委员会汇总复核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已取得星级的农家乐,经复核达不到原评定星级标准要求的,由县评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四)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星级,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五、组织领导

  成立农家乐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我县星级农家乐的评审工作。评星委员会委托县旅游协会组织专家对农家乐进行评选。

  主      任:林  巍(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志专(县政府党组成员、青云山管委会主任、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副  主  任:陈光榕(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黄玉义(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  奇(永泰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永泰生态环境局、农家乐所在乡镇政府及县旅游协会。

  农家乐评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协会、专家开展评星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农家乐评星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拟定评星细则,对参加评星农家乐的内饰、外饰部分进行指导。

  (二)各乡镇负责通知、鼓励所在地的农家乐参与评星,并初步对参评的农家乐进行摸底,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农家乐,同时指导农家乐填写星级农家乐申请表。

  (三)市场监管局对参评的农家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审核,指导其改进;对农家乐相关标准进行核定;对参评农家乐厨房、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允许参与农家乐星级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农家乐,要求其按期进行整改。

  (四)永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参评的农家乐进行检查、指导其排污、环保设施改进。

  七、实施农家乐评星的意义。

  (一)进一步规范我县农家乐旅游项目,促进农家乐良性发展。

  (二)对星级农家乐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及相关单位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推介会等形式,统一对外宣传,树立我县农家乐良好形象。

  (三)将星级农家乐作为旅行社团队、旅游者用餐的首选推介对象。

  (四)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烹饪大师编制“永泰农家乐”菜谱,以提升我县农家乐菜肴烹饪水准。

  八、星级农家乐的责任

  (一)参加评星的农家乐必须遵从评星委员会的要求,对经营场地按评星标准进行整改。

  (二)被评为星级的农家乐,要自觉遵从农家乐评星标准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等项目在星级期间能够达到要求。

  九、评星奖励

  为提高农家乐经营者的参与积极性,根据《永泰县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精神,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按以奖代补形式,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拟评定三星级10家,四星级5家,五星级1家,奖励费用预算约为23万。

  十、相关事宜

  (一)“农家乐”星级标志牌由永泰县旅游协会统一制作、核发。

  (二)“农家乐”星级标志牌须置于经营区域最明显位置。

  (三)“农家乐”星级标准未经认可,不得擅自使用。

  附件:永泰县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

  附件

  永泰县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永泰省辖区内乡村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等从事各种农家乐经营活动的主体。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农家乐:指农家乐经营者在农村利用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渔村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渔)村人文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以农(渔)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捕鱼、娱乐、垂钓、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渔)事体验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四、农家乐星级的划分及标志

  (一)农家乐星级划分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次,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越高。星级越高,表示其农家乐旅游接待设施及服务的档次越高。其中,一星级、二星级以餐饮为主,住宿为可选项目,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则为餐饮住宿兼营。

  (二)农家乐星级评定的依据 

  农家乐的星级评定,依据农家乐的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和特色项目等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分确定。

  农家乐星级标志 

  星级标志以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四)标志、标牌、证书规定 

  农家乐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永泰县评星委员会委托永泰县旅游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五、总则

  (一)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农家乐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农家乐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二)农家乐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设施齐备、安全有序、卫生达标、服务规范。农家乐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农家乐的从业资格:星级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实行持证经营。

  (四)农家乐的从业人员: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服务热情、周到,注意服装整齐、微笑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六、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条件

  (一)一星级农家乐 

  1.房屋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在房间正常活动,周围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环境噪声符合GB 3096-2008规定的一类标准。

  2.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制冷的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

  3.能接受游客预订,有餐厅和明码标价的菜单。就餐区域干净、整洁、照明、通风良好。

  4.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

  5.客房(不作为必备项,有则要求,无则不要求):客房有窗帘,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一消毒。客房中没有设独立卫生间的必须在公共区域设立公共卫生间,有公共浴室。

  6.厨房位置合理,有冰箱、消毒柜和适当的餐饮具。

  7.可以24小时供应冷水和供饮用的热水。

  8.有清洁水源,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9.有简易停车场。

  (二)二星级农家乐 

  1.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正常活动,周围3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环境噪声符合GB 3096-2008规定的一类标准。

  2.室内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

  3.有餐厅和明码标价的菜单,能接受游客预订。

  4.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

  5.有与餐厅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卫生间通风、照明良好。

  6.客房(不作为必备项,有则要求,无则不要求):客房有窗帘,安纱门、纱窗,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一消毒。客房中没有设独立卫生间的必须在公共区域设立公共卫生间,有公共浴室。提供拖鞋等基本住宿用品。

  7.厨房位置合理,内部功能分区合理,有冰箱、消毒柜等设备。

  8.可以24小时供应冷水和可供饮用的热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9.有与接待规模相当的简易停车场。

  10.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11.有1项以上供游客参与的乡村体验活动(垂钓、采摘、农事参与等)。

  (三)三星级农家乐 

  1.生态环境优良,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出,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域特色。空气质量达到 GB 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环境噪声达到GB 3096-2008规定的一类标准。

  2.建筑结构良好,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风格独具地方特色,与环境相协调。接待服务功能完善、齐备。设备设施舒适、方便、安全、完好,运行稳定可靠。

  3.有符合饮用标准的清洁水源。

  4.区域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正常活动,确保周围无污染源。

  5.室内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

  6.餐厅

  (1)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2)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有地方特色。

  (3)餐厅有2个以上包厢,有一定的装修或装饰。

  (4)有明码标价的菜单,有永泰特色餐饮。

  (5)有与餐厅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卫生间通风、照明良好。

  7.客房

  (1)至少有2间(套)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配置桌、椅、床等必要的家具。提供空调和电视机等设备。

  (2)客房有独立卫生间,卫生间内设置蹲便器、洗脸盆、淋浴等基本卫生洁具,通风照明良好。

  (3)客房有窗帘、纱窗。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4)提供拖鞋、水杯等基本住宿用品,质量良好,安全卫生。

  (5)客房内清洁,有防蚊的措施。

  (6)可以24小时供应冷水和可供饮用的热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8.有2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9.有与接待能力相匹配的停车坪。

  10.有应急照明灯。

  11.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12.有2项以上供游客参与的乡村体验活动(垂钓、采摘、农事参与等)。

  13.有从事经营项目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四)四星级农家乐 

  1.生态环境优良,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出,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域特色。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环境噪声符合GB 3096-2008规定的一类标准。

  2.建筑结构良好,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风格独具地方特色,与环境相协调。接待服务功能完善、齐备。设备设施舒适、方便、安全、完好,运行稳定可靠。总体文化内涵丰富,装饰、装修独具特色,美感突出。

  3.有清洁水源,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区域建筑布局基本合理,能方便游客正常活动,确保周围无污染源。

  5.室内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卫生、整洁。6.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基本有效。

  7.餐厅

  (1)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2)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有地方特色。

  (3)餐厅有4个以上包厢,有较好的装修或装饰。

  (4)有明码标价的菜单或菜譜,菜肴具有浓郁的永泰农家特色。

  (5)有与餐厅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卫生间通风、照明良好,有洗手池等卫生设备。

  8.客房

  (1)至少有4间(套)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

  (2)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房间有独立卫生间、彩色电视机和空调。客房有遮光窗帘,有纱窗。

  (3)24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

  (5)提供拖鞋、水杯等基本住宿用品,质量良好,安全卫生。

  (6)客房内清洁,有防蚊、鼠、蟑螂等的措施。

  9.厨房和餐厅配有冰箱、微波加热设备、消毒柜等。

  10.有4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11.有3个车位以上的专用停车坪。

  12.有供游客娱乐的棋牌室。

  13.有可供游客上网的电脑设备。

  14.有应急照明灯。

  15.有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

  16.有经培训的专职服务员2名以上,且要求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17.有3项以上供游客参与的乡村体验活动(垂钓、采摘、农事参与等)。

  18.有从事经营项目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五)五星级农家乐 

  1.生态环境优良,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特色突出,植物与环境配置得当,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域特色。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环境噪声符合GB 3096-2008规定的一类标准。

  2.建筑结构良好,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风格独具地方特色,与环境相协调。接待服务功能完善、齐备。设备设施舒适、方便、安全、完好,运行稳定可靠。总体文化内涵丰富,装饰、装修独具特色,美感突出。

  3.有清洁水源,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区域建筑布局合理,能方便游客正常活动,周围严禁有污染源,面积10亩以上。

  5.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室内整洁。

  6.有专职旅游管理人员。

  7.设有总服务台,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提供接待、问询和结帐服务,有行李寄存服务。

  8.总服务台配置服务项目宣传品,市交通图、本市旅游景点介绍、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与报刊。

  9.能接受客房、餐饮预定。

  10.有可供游客上网的电脑设备。

  11.有供游客娱乐的棋牌室和卡拉OK室及其他健身娱乐设施。

  12.餐厅

  (1)餐具使用、食品制作、储存等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2)食品原料应保持新鲜,有地方特色。

  (3)餐厅有6个以上包厢,装修装饰特色突出。

  (4)有明码标价的菜单或菜譜,菜肴具有突出的永泰农家特色,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独家自创的永泰特色菜肴。

  (5)有与餐厅配套的公共卫生间,卫生间通风、照明良好,有抽水恭桶、洗手池等卫生设备。

  13.客房

  (1)至少有10间(套)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

  (2)装修良好,地方和个性特色突出,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文具、彩色电视机、空调和电话。

  (4)客房均设有独立卫生间,卫生间内设置抽水恭桶、洗脸盆、淋浴等卫生基本洁具,通风照明良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5)客房有遮光窗帘,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有防蚊、鼠、蟑螂等的措施。

  (6)提供拖鞋、水杯等基本住宿用品,质量良好,安全卫生。

  (7)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

  (8)客房备有旅馆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等。

  14.厨房

  (1)位置合理,面积大于20平方米,按选—洗—切—配—加工严格功能分区,纱门、纱窗等设施齐全。

  (2)冷菜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藏设备和消毒设备。

  (3)洗碗间位置合理。

  (4)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害虫的措施。

  15.有4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具备水龙头、挂衣钩、卫生纸、皂液、面镜等实用的基础设施。

  16.有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特别是旅游高峰期的安全预案。

  17.有10个车位以上的专用停车场。

  18.有应急照明灯。

  19.有小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能提供多种农产品供游客选购。

  20.有经培训的专职服务员4名以上,且要求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1.有卫生、安全、接待等管理制度。

  22.有3项以上供游客参与的乡村体验活动(垂钓、采摘、农事参与等)。

  23.有从事经营项目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附件1

农家乐名称

 

负责人姓名

 

地 址

 

开业时间

 

电 话

 

从业人员数

 

农家乐餐桌(数量)

 

总面积

 

年经营收入

 

申请星级

 

基本情况

 

推荐意见

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永泰县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申请表 

  序号50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19〕3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依法进入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范围主要包括:(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2)林权;(3)“四荒”使用权;(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7)农业类知识产权;(8)其他。

  (二)对永泰县辖区内国有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类资产、资源处置和旅游资源的初次转让和再次转让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产权项目流出方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进入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依法进行公开流转。

  第二章  流转机构

  第六条  (一)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受理流转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出具产权流转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宣传推广及开展乡镇村居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项目推介、抵押融资、流转等服务。

  (二)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由分管领导任站长,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属地农村集体资产核查汇总,收集汇总本乡(镇)流转信息,核实流转信息,定期与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

  (三)建立村(社区)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确定1名村主干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员。负责配合乡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核查,收集本村农户产权流转信息,定期上报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并做好农村产权流转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部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鼓励相关农村集体产权进场流转;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流转服务中心做好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职能部门产权流转规则,报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流转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采取协议、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十条  产权流转活动中的流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流转。

   第十一条  流出方申请流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流转的有关证明;

  (四)流转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流出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流转。

   第十五条  流出方与受让方成交确认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合同。

  产权流转合同经流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产权流转的流出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流转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流转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个人产权流转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流出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流转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流转: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流转的;

  (二)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流转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流转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市场或者扰乱流转秩序的;

  (二)有损于流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流转的。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的收费标准。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流出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原则上免收流转服务费用,流转成功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向受让方收取;第三方引入的资产评估收费,流转不成功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最低值减半向流出方收取,交易成功的按相关规定向受让方收取;对其他流转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流转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

  (三)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流转,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流转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户或村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流转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产权流转过程中,若流出方与受让方发生产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流出方、受让方与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发生产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颁布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印发

  序号51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19〕87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企业有效开发利用温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旅游企业有效开发利用温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促进旅游企业有效开发利用温泉奖励办法(试行) 

  永泰县是“中国温泉之乡”,“温泉游”是永泰县全域旅游的重要旅游业态。为进一步提升永泰温泉游品牌形象,引导旅游企业注重温泉核心产品,合理高效利用地热温泉资源,促进温泉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扶持对象

  合法经营使用永泰县境内温泉资源的旅游企业。

  二、扶持条件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文旅项目,且注册地在永泰县境内;

  (二)在永泰县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达20%以上;

  (四)两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温泉水费、水资源费等相关税费。

  三、奖励办法

  对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扶持对象,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全年所缴纳的温泉水费情况(水资源费除外),采取阶梯式奖励规则,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全年缴纳温泉水费(不含水资源费)达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企业,按县级收入的40%进行奖励;

  (二)全年缴纳温泉水费(不含水资源费)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企业,按县级收入的50%进行奖励;

  (三)全年缴纳温泉水费(不含水资源费)达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企业, 按县级收入的60%进行奖励。

  (四)全年缴纳温泉水费(不含水资源费)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级收入的70%进行奖励。

  上述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县级收入”应为企业所缴纳温泉水费中(不含水资源费)的县级收入部分。

  四、兑现方式

  由永泰县永阳地热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代收温泉水费上缴县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扶持对象,由温泉用水企业收集相关材料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规则和企业上一年度所缴纳的温泉水费情况按相应比例进行奖励资格审核,由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五、其他事项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序号52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采取“村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定的方式,由乡(镇)政府正式行文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前要明晰现有工程产权情况,落实计量收取水费等管理制度,乡(镇)要对本辖区内人饮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按工程轻重缓急分类排序、核实汇总,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未落实计量收取水费等管理制度的村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条 项目经县水利局审核确定并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库。确定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提交实施方案。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丙级及以上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和《福建省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程》(SL687-2014)编制。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水利局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组织项目建设,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技术支撑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检查与复核;实施主体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代表全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供水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要有用水户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五条 当年申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于本年度建成并完成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表》,县水利、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工程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表》,按《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10﹞10号)验收规程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报县水利局,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六条 各乡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承包合同;

  3.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表;

  4.工程结算资料由乡(镇)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5.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

  6.项目建设前、中、后同一视角照片及项目公示栏照片(照片上需显示拍摄时间);

  7.管理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办法及管护方案(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计量收取水费、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要在有关媒体、网站公示。

  第八条 各乡镇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釆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建立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可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鼓励推行专业化公司管理和服务,加快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确保供水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设立标志牌,介绍工程概况,明确责任人及责任人电话、供水服务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要加强水源水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开展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水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属于政府立价的自来水供水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可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或由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水费收入要设专账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

  第五章  资金补助与使用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水源工程、过滤池、水处理设施、蓄水池、输供水主管建设,入户管网、计量设施由乡村、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年上级补助标准,项目建设投资不足部分由受益主体自筹或投工投劳解决。结算审核价高于批准立项总投资的按批准立项总投资作为基数进行补助,验收不合格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动工后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给项目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照当年上级补助标准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当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不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按中央、省、市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水利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三年。

  附件:

  1.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2.《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10﹞10号)

  附件1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与省、市发改部门衔接,做好中央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集镇供水工程和跨村供水工程水价。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破坏供水设施、偷水窃水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转下达中央、省、市及地方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工作,落实资金筹措和财政扶持政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和土地预审,提出符合我县土地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条件;负责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县住建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水利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与省、市水利部门衔接,做好地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县卫健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抽检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指导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

  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指导,防止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福州永泰生态环境局: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序号53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19〕125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 候选名册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发包,满足建设单位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需要,根据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 

  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招﹝2019﹞9号)文件精神,小规模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根据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需要,我县建立《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为加强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机制:

  一、准入机制

  (一)企业注册地要求 

  1.施工承包单位企业总部注册地应在永泰县。

  2.勘察、设计、监理承包单位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永泰县,当注册地在永泰的企业数量不足的,在福州市区之内注册的可以申请增加准入。

   (二)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施工总承包企业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

  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企业注册地在永泰的具备各类资质的;注册地在福州市区的需拥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三)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低于60分 

  1.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申请加入候选名册的,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2.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申请加入候选名册的,则为企业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四)递交申请时段 

  首次候选名册成立后,如有新企业要加入,需要每个季度首月前2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五)加入候选名册自愿报名制度 

  企业以书面报名的形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申请加入候选名册并递交《承诺书》,承诺进入企业候选名册后,遵守名册的具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清退机制

  (一)接受自愿申请退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企业任何时候自愿提出的退出候选名册申请,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

  (二)被清出名册规定 

  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立即清出候选名册,并在三年内不再申请列入。

  1.非因不可抗力放弃承接、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不合规的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名单。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5.被住建主管部门列为建筑市场或质量安全“黑名单”。

  6.未达到上述清出名册规定,经核实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满2次的。

  三、候选名册动态管理

  (一)候选名册数量 

  1.施工总承包单位候选名册不限定家数。

  2.勘察、设计、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数量分别是20家、20家、20家。

  (二)勘察、设计、监理候选名册择优选取办法 

  1.注册地在永泰县企业优先入册。

  2.注册地在永泰县外的,资质等级高者优先入册。

  3.同等条件企业,使用公开随机抽取办法入册。

  (三)候选名册动态变化 

  根据准入机制和清退机制各项规定,定期准入,实时清出。严格实施各候选名册动态变化,保证候选名册的数量和质量,供各建设单位采用随机抽取办法使用。

  四、各职责单位分工机制

  (一)县发改局职责 

  配合县住建局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制定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

  (二)县住建局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相关规定,并负责宣传、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管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活动,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负责录入登记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候选人名册,及时向社会公布候选名册,并实时推送至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4.负责实施候选名册负面清单及动态管理。

  (三)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的,必须是我县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建设单位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的,应严格按照小规模工程实施简易抽取办法的程序执行。

  4.建设单位负责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的全过程监督。

  5.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合规的附加条件限制承包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责 

  1.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为小规模工程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收取任何交易服务费。

  2.建设单位一经提出抽取计划,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安排,确定具体的抽取时间和地点。

  3.永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做好见证服务,对抽取活动全过程录像录音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

  五、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平台

  候选名册名单信息公布在永泰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上,接受社会监督。对小规模工程承包单位候选名册或对小规模工程简易抽取活动有任何异议、诉求、意见和建议,均可在该平台上在线反映或以其他方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联系地址:永泰县城峰镇南城办公区20层建筑业科,联系方式:0591-24836279,电子邮箱:ytjzyk@163.com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

  序号54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19〕18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樟委〔2017〕116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充规定》(樟政〔2017〕3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面向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创业创新型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房。人才公寓建设有7种户型,其中大套户型(三房,面积112.52M2)、中套户型(两房,面积70.78M2、70.58M2)、小套户型(单身公寓,面积48.64M2、47.48M2、37.48M2、34.06M2)。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共永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租住人才资格受理审核、分配以及出租人才公寓调剂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成后由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营。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负责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租金收取、空置房管理及协助招租信息动态发布等工作。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委托小区(社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定期向县委人才办报送已租赁房源情况和可租赁房源信息。

  第三章  入住对象条件及优先级

  第六条  入住人才公寓对象和条件。在本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其家庭成员(含夫妻、同住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本人无不良记录,公务员应签订五年服务期,企事业单位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且属于以下三个类型之一的人才(不含已退休人员):

  1.高层次人才:入住申请时,引进人才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高学历人才: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且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优秀人才;

  3.特殊人才:经组织部门批准获得我县“永阳英才”当期内荣誉称号的特殊人才;

  第七条  入住人才公寓优先级。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人才公寓按以下顺序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特殊人才。同一类型人才,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分类等次高的企业人才入住。人才公寓若存在房源剩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入住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就不再同时享受住房相关补贴。申请标准如下:

  1.单身者可承租小套或合租中、大套人才公寓(每人限一间房);

  2.已婚者仅夫妻同住的可承租中、小套人才公寓;

  3.已婚者有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承租大套人才公寓;

  4.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上浮承租标准。

  大、中、小套人才公寓按面积大小划分。大小不同房源出租情况差异较大的,对空出房源较多房型,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出租情况提出调剂方案并报县委人才办核准。租住人才必须全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  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直接向县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实行集中受理和日常受理相结合方式。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永泰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员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委人才办审核;

  2.对经调查核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人员,由县委人才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承租人持《永泰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到管理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按相关规定办理租住手续;

  4.承租人凭人才办开具的入住通知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租房押金和当月租金,押金标准为:大套房3000元、中套房2000元、小套房1000元,以后每个月1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等)。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公寓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租金水平确定,基准价三年确定一次。2019年每平方米为15元,租金原则上由承租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县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缴费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县财政承担部分由管理单位向县财政按年度统一结算。特殊优秀人才要求免租金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

  上述租金基准价格仅为房租价格,由委托机构代收,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时缴纳。租金收取后,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正常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协议三年一签,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2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后续签租住协议,租金按上文第十一条要求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3个月内向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租时恢复原样。如确实需要小范围装修,应提出方案报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因装修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租住资格,由管理单位收回所租住房;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累计3个月及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4.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城区住房的,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5.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6.租赁协议到期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9.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一个月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10天内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县委人才办。

  2.解除合同。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待财产清点无误后移交给管理单位。

  4.结算。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不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工作的,可取消该单位人员下一年度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过程遇到的一般问题,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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