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1-00098 文号 樟政综〔2021〕31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20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12100-0200-2021-00098
文号 樟政综〔2021〕31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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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

  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根据《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清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以及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通知》(樟委〔1999〕68号)精神,1999年之前(截止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下同)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及1999年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1999年被辞退后未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代课教师;辞退后又连续在我县公办学校任教的代课教师,如代课时间持续到2007年之后的,其教龄最迟可计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7年12月31日)。

  下列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因违法、违纪等行为被开除或辞退的;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已享受社保养老金的;个人原因主动离开代课教师岗位的;辞退时学校已给予一次性补助的;本方案发文之日前已故的。

  对因各种原因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暂缓办理。

  符合条件者,每年12月集中补办一次,纳入补助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与标准

  (一)补助办法。符合认定对象的原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按其实际任教累计年限每月发放养老补助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补交社会抚养费的原代课教师,按同一标准每月发放养老补助。

  (二)补助标准。月养老补助标准=30元×任教年限。

  )资金来源县财政经费。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通过认定并审批年度的1月份起领取养老补助(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执行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养老补助。

  )发放机构由原代课教师最后所任教的公办学校(已撤并的,由并入学校负责)负责发放。

  三、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据事实、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 

  1.物证。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保存的原代课教师工资册、花名册;县档案部门或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乡镇财政部门、学校或村委会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个人提供并经学校核实的能证明原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

  2.人证。有任教经历但无法提供物证的,申请人每年任教经历均须3人及以上提供证明。提供证明的对象应为所需证明年份中与申请人有直接接触的人员,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人员,不含近亲属)。

  3.存档。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审核并复印或拍照存档。对需退回的原件,学校进行复印,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后存档。

  (三)任教年限计算方式符合认定条件者,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2007年及之前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任教年限以周年论,剩余任教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任教总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予认定。

  (四)成立认定小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县教育局、各乡镇和学校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按其职责和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到最后任教学校填报《原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并提供任教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实行“一年一证”,以物证为主,确实没有物证的按要求提供人证证明,各类证明材料按照任教年份先后顺序叠放。

  (二)学校初审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任教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鉴别。按照“一年一证”要求,逐一核验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档案资料,在《原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中注明任教年份的物证名称或证明人,逐人建立档案。经审核人、校长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

  )乡镇政府复核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经学校初审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审查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审核认定县教育局认定工作小组在对申请人的身份与任教年限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县人社、卫健、公安、信访等部门对申请人违法违纪、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交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并作出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五)落实补助。县教育局与符合条件者签订养老补助发放协议。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补助对象,将补助金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县教育局。相关学校按程序发放补助金,并将档案资料移交县教育局档案室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工作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县政府、乡镇和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工作举措,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公办学校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工作,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中小学校负责接受原代课教师申请初审认定,建立个人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县教育局负责审核;人社局负责审核已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及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公安局负责审查认定原代课教师违法犯罪情况;卫健局负责审查认定原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档案局负责为学校、个人查找原始资料提供便利;信访局负责合理诉求者的信访接待;司法局负责政策把关;纪委监委负责对违纪情况进行审查,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严肃纪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和公示程序。申请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公职人员作伪证的,一经查实,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问责;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供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尽力为原代课教师查阅档案提供服务,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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