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规范征地留用地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樟政办〔2015〕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规范征地留用地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永泰县规范征地留用地补偿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增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实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国家、集体、个人统筹兼顾的原则,经研究,现制定规范征地留用地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条 2009年5月14日以来,政府征收耕地实施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开发,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商务办公等商服项目)建设的,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10%比例给予村集体留用地。

  第二条 留用地补偿原则上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被征地村委会也可以将留用地货币补偿资金用于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或政府购买的商品房,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比例。被征地村委会申请留地项目建设,必须参加公开出让活动通过竞买方能取得留用地。

  第三条 被征地村委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留用的,按期交付全部被征土地(包括房屋征收)后,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核算拨付留用地补偿资金。

  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如下:县城市规划区内为一级30万元/亩,建制镇和塘前乡、富泉乡和岭路乡规划区范围内为二级25万元/亩,县辖区其他区域为三级20万元/亩。级别划分区域以县住建局核定的县城、城镇、乡规划范围为准。

  留用地补偿资金不得全部均分给村集体成员,应将不低于30%比例的留地补偿资金存于村委会账户,用于村集体成员养老、医疗保障费用以及公益事业项目支出;若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成员,应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向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成员倾斜。

  第四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被征地周边安置房源以及商品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地村委会可选择将留用地货币补偿资金以优惠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物业或政府购买的商品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物业价格,按随机抽签产生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

  购买优惠比例如下:购买住宅等非营业性房产,按同类房地产价格的50%折算,但最低购买价格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购买可作为营业性用房的房产,按同类商业服务业店铺房地产价格的40%折算,但最低购买价格不低于6000元/平方米。

  被征地村委会选择优惠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房产,保留房产划拨土地的用途,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注明“该房产属于留用地补偿物业,属于划拨用地。若将此房产进行抵押或转让,应按法律规定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优惠价购买政府购买的商品房,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注明:“该房产属于留用地补偿物业。若将此房产进行抵押或转让,房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交当年所优惠购买的金额,并上缴县财政”

  第五条 留用地面积规模达到10亩(含10亩)以上并具备充分条件的,被征地村集体可选择项目留地方式。留用地面积未达到10亩(不含10亩)的,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将留用地指标进行累积达到10亩后实施项目建设。

  被征地村委会选择留地安置的,按照“公开出让、村委会参与竞买、收益返还”的方式,参与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村委会竞得留地项目用地,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出让契税等,申请县财政返还出让收益部分资金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实施项目建设;村委会未竞得留用地的,则享受出让收益。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村集体留地意愿,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集中留用项目用地选址。规划的留用地应集中、连片,便于开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留用地既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又要服从统一布局和合理安排。

  留地项目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培植长期稳定收益的优势产业、项目开发,实行有偿出租。

  第七条  被征地村委会选择留地安置并竞得留用地的,留用地项目的开发、筹资渠道、经营形式等内容,必须先征求村民代表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拟订留用地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委会参与公开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全资注册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备注“村留用地”字样。

  留用地项目建设期限核定为2年,若未能按期建设,按闲置土地政策及开竣工时间约定追究闲置土地和开竣工违约责任。

  留用地项目建设的收益主要用于本村村民养老医疗保障,增加村民收入,解决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以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

  第八条 留用地项目用地纳入县年度储备计划申请用地报批,由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办理用地报批前置规划意见、征占林地审核、被征农民养老保障审核等手续,委托乡镇政府组织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留用地项目达到净地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由县住建局设定规划条件,县国土局按规定组织公开出让。公开出让成交后,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算出让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将收益资金拨还给相关村委会。

  被征地村委会应预申请拟公开出让的原规划留用地项目,向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预先缴纳征地报批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留用地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成交价款扣减前期开发成本费用和国家应提取的各项基金、税费后,收益部分返还被征地村委会。

  前期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含征地、拆迁管理费以及征地委托工作经费)、征地报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占用林地审核费用、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费用、留用地补偿、前期开发的耕地占用税。

  应提取的基金包括:教育基金、水利基金、住房保障资金、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金、国有土地储备金、农业开发金。

  第十条  留用地适用项目征收耕地的地类认定标准,原则上以国土部门“二调”(全国第二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为准。乡镇政府实际实施征收补偿耕地的数量与“二调”数据有较大出入的项目,由县政府成立的留用地地类鉴定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二调”成果、历年土地详查成果以及当年统征购粮情况统筹考虑共同进行审核把关,报请县政府研究确定留用地数量。

  超过历年土地详查成果和“二调”认定耕地面积的留用地补偿,被征地村委会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能以优惠价购买政府房产或选择留用地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应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发布后,2012年9月21日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樟政办〔2012〕163号)作废,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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