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樟政〔2015〕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5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 

  永泰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29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1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县境内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核验。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核验意见的,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意见作为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条款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及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核定合格意见书,负责我县境内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或约定如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土地税费;

  (二)是否按规定或约定的动工和竣工期限使用土地,有无存在土地闲置现象;

  (三)是否按批准用地范围使用土地;

  (四)是否按批准用途开发利用土地;

  (五)是否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建设规模和县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指标以及总平面布置图使用土地;

  (六)是否落实开竣工时间申报制度以及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

  (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土地检查核验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后申请土地检查核验,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申报表》(原件);

  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竣工报备审核意见函(复印件);

  3. 建设用地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 土地出让金或相关规费缴交凭证(复印件);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总平布置图(复印件);

  8.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复印件);

  9.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分期核验的前几期土地核验合格意见书和分期建设批准材料(复印件);

  (二)受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核验验收资料后,根据验收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材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初审结果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补件。

  (三)核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检查,对用地位置、面积等双方有争议的,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期进行测绘。

  (四)结论。土地检查核验应当自完成测绘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核验合格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

  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合格意见书》的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县住建部门不予受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再次进行土地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另行立案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前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未竣工验收的,在土地总登记办理前,予以土地核验。实际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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