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樟政办〔2019〕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6日

   

   

  永泰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快我县住房保障方式转变,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可以向县住建局申报变更为租赁补贴,已变更为租赁补贴的不可再转为实物配租。

  第五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保障资格登记次月起算,轮候期满12个月的,于第13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实物配租后签订《永泰县国有房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停止发放补贴;其发放标准、操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单人户35平方米,家庭户6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150%,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我县公租房租金最高标准的180%。租赁补贴标准参照公租房租金文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财政局,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  对于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承租房屋,由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有关手续。租赁补贴对象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发放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对象个人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租赁补贴对象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报。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将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至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如因租赁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后未向县住建局进行申报变更的,损失由租赁补贴对象自行承担。

  第九条  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按照公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行保障后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补贴家庭可以申请续发补贴,参照公租房续租复审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对租赁补贴家庭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核实、备案。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与之签订新的补贴协议,继续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租赁补贴合同期内,补贴家庭主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按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开展核查、经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县住建局通知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通过责令退还、直至法律诉讼等方式追缴相关补贴款,并将相关家庭成员列入我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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