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的通知
樟政办〔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全面提升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规范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管控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意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区、乡镇镇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运营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是指接纳城镇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站,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窨井盖、提升泵站等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原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化,以县域为单位,推进城镇污水治理,确保污水无直排,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力争到2023年基本实现城镇污水零排放目标,全面提升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考核]城镇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绩效考核管理目标,督促各单位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各年度污水治理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含未建管网、已建未接驳的管网)日常治理、管控,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约行为。具体为:

  (一)负责日常排查辖区内排水情况,督促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严禁排水户直排、乱排污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负责建设、完善三格式化粪池等前端污水收集系统,确保进水水质符合要求;负责建设污水支管,接驳、收集城镇污水。

  (二)负责考核运营单位履行属地污水处理、污水厂(站)处理设施运营、管网及提升泵维护质量职责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三)负责上报每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住建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并承担对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就县内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并加强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区污水管网及提升井的管理、运营、维护和清疏工作,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区污水处理厂、东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管理城区污水管网维护单位、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办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永泰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严禁各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有关单位依法对涉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理许可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共同联合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总平图和规划设计、管综方案时,综合考虑阳台雨污分流及污水接驳等方案。

  县水利局、交通局等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设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河长办负责督促河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河道巡查职责,河道专管员负责巡查全县流域排水口及排水情况,发现污水非正常排放立即向责任单位上报问题情况。

  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第七条  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如有排水需求,应办理排水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局申报次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建设项目,明确建设内容和规模,县政府按年度计划统一打包建设,力争到2023年实现城镇污水零排放。

  第九条  应急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建设后,小规模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后直接自主确定或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具体工程费用按实结算。

  第十条  全县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项目统一采用“建管合一”模式进行发包。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项目质量及维护,提高质保金比例,质保金分期支付返还,在项目竣工后5年内承担该污水处理设施管养、维护义务。

  第四章 设施管养和维护

  第十一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负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负责17个乡镇污水厂(站)设施运营、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应急维护。

  (二)负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前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立即检修维护。

  (三)负责对照《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加强生活污水设施管理维护。每个月向各乡镇县住建局报告运营报表等,以便监管单位实时掌握情况。

  (四)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东部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负责污水厂运营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

  (二)负责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立即前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对照《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加强生活污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属地乡镇、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合约期满后,新承包单位按该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城区管网维护单位负责现状城区排水管网和新增管网、污水提升井统一打包委托第三方管护,每两年调整1次,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污水漏点。加强对窨井盖、污水管道、提升泵站等城区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处理、应急维护。管网、泵站损坏维护按一事一议上报,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是乡镇污水治理责任主体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职监督主体,负责明确专人跟踪乡镇污水治理及运营企业绩效考核工作。具体为:

  (一)污水排放监督纳入乡镇巡河专员职责。

  (二)乡(镇)河长办负责分解污水治理任务,已接驳的管网污水直排的,由乡(镇)河长办向运营单位发送整改通知单并对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予以绩效扣分;对入未接驳的管网污水直排的,由乡(镇)河长办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三)每月组织人员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属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网维护职责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月考核报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住建局存档。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是乡镇污水治理年终绩效考评责任单位,负责抽查乡镇污水治理情况。根据市级工作要求,每季度对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网维护等情况和年度任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排水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

  2. 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 山水林田湖草水涉及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考核明细

  4. 城区管网维护公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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