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林权收储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樟政〔2017〕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林权收储抵押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永泰县林权收储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大金融机构对林业的扶持力度,盘活森林资源,优化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森林资产资本化,进一步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林农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主体

  合作银行: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期业务合作银行)

  担保收储:永泰县国有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

  合作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公司

  二、收储资本金

  收储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收储资本金账户,并存入500万元作为收储业务的资本金。

  三、具体做法

  (一)收储公司与合作银行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协议,收储公司对合作银行做出收储承诺,畅通金融部门处置抵押资产通道。

  (二)符合收储公司和合作银行贷款业务条件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以林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收储公司做出收储认定的情况下,收储公司、合作银行、抵押人、借款人签订四方协议。合作银行向借款人提供授信,为林业经营组织或个人提供林权抵押贷款平台,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四、贷款规定

  (一)贷款对象。符合合作银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林业经营组织等。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个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⑵ 借款人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无不良记录;

  ⑶ 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符合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意愿强,有能力支付贷款本息;

  ⑷ 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为林业经营组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 借款人依法设立,需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经过有权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⑵ 借款计划、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⑶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特殊行业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文件;

  ⑷ 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⑸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⑹ 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

  ⑺ 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为林权评估价值的50%。

  2.以利随本清方式还款的,贷款期限最长3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还款的,贷款期限最长5年。

  3.贷款利率执行自建房抵押利率的八折,还将视林业资金归集情况,最低优惠至基准利率。

  (四)可抵押的林权。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应无权属纠纷,并得到所在林业站的确认。

  1.人工商品用材林:林龄5年以上的幼林、中、近、成熟林。

  2.政府鼓励直接收储的森林资源: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林地经营权证等其他森林资源。

  (五)森林火灾保险。凡需将森林作为抵押物向合作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申请,并由收储公司为该贷款项目提供林权收储认定的,借款人必须对林权抵押物投保森林火灾保险。承保公司必须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贷款银行为森林火灾保险第一受益人,年保险费率5‰,按林木资产评估值投保。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抵押物所在林业站应签署意见。

  (二)材料初审。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对接,对贷款人资格进行初审,签署意见。

  (三)委托评估。申请人委托具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开展山场外业调查,受委托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申请人缴纳资产评估费。

  (四)担保复审。借款申请人持合作银行初步同意贷款的相关材料向收储公司提出复审申请,收储公司对抵押林权进行认定、认可。

  (五)办理保险。借款人为贷款抵押物投保。

  (六)签订协议。县国有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银行、抵押人、借款人签订《永泰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协议(四方)》。

  (七)交易鉴证。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

  (八)权属登记。抵押人、借款人、合作银行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九)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十)收回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贷款到期,银行收回贷款,银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

  六、启动收储程序

  贷款逾期(含展期)3个月未还的,贷款未到期,但连续欠息达3个月的,收储公司应启动收储程序。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收储公司与林权抵押人协商收购抵押物,收储公司代为林权抵押人偿还结欠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及不超过四个月利息,并将收储款余额付给林权抵押人。协商不成的,合作银行应立即起诉,依法拍卖抵押物。如两次流拍,收储公司须在第三次无人竞拍时拍得。

  林权收储抵押贷款工作是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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