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樟政综〔2018〕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泰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永泰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就调整规范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指:本县人民政府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本县各级国资部门(或本县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

  县级以下(含县级)行政机关用地收购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地收购补偿价是指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附着于该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价值。

  第五条 收购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商业、办公、住宅、行政等各类用途用地时,可选择适用下列补偿标准之一:

  (一)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地块权证登记用途对县属国有企事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以该评估价为其用地收购补偿价;

  (二)按照本县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征收补偿:

  (三)按以下公式计算:县属国有企事业用地收购补偿价=(新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县属国有企事业用地面积。

  本项所述基准地价中的“新”是指用地收购时永泰县最新颁布的基准地价,“旧”是指上一次颁布的基准地价。其中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暂以樟政〔2017〕321号文件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新”,暂以樟政〔2016〕97号文件确定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旧”;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暂以樟政〔2017〕321号文件确定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准;若后续用地基准地价调整,则依本条类推适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用地收购价款,采用挂账方式支付,今后由县财政统一结算或核销。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收购价款,如未涉及职工安置问题,采用挂账方式支付,今后由县财政统一结算或核销;如涉及职工安置或发展问题,由县财政局配合其主管部门对职工安置费用及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进行审核,如确需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局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汇入财政综合科专户,再由产权专户规定支付给上述企事业单位。

  具体执行《关于涉及征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房产补偿款支付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5〕108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按本办法执行的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收购和补偿,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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