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12-10
标题 永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12-1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内容概述

永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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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榕政办〔2010〕2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联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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