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叶新飞坐落于永泰县梧桐镇坂埕村宫后,因樟集用(92)字第0501420号《土地使用权证》不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期限: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7日)
声明人:叶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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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叶新飞坐落于永泰县梧桐镇坂埕村宫后,因樟集用(92)字第0501420号《土地使用权证》不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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