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9年1-6月行政处罚汇总
来源:永泰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06-21 16:46 浏览量: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2019年1月-6月行政处罚汇总
                 
 

当事人 案发
时间
案发
地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等)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办结案件类型
(已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办理机关
1 福州中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9/1/29 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工业区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准备从事腻子粉、水性涂料以及网格布等装潢建材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建设;处该公司总投资额13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2 福州亚国龙畜牧有限公司 2019/4/15 永泰县同安镇上庄村3号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在应急池的右上方新建猪舍两栋,拟扩大养殖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建设;处该公司总投资额163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3万元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3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9/4/16 永泰县塘前乡莒口村 该公司承建的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第6标段位于福州市永泰县塘前乡,该标段建设项目为莒口拦河闸及竹岐、莒口泵站工程,工程配套建设了搅拌站、砂石筛分场等。2019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搅拌站为处理清洗废水建设了三级沉淀池,在最后一口沉淀池设置破口,山涧水流经搅拌站场地后部分汇入沉淀池,与沉淀池内废水混合后经沉淀池的破口外排,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取样监测,外排废水中PH当量为11.51,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4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9/4/16 永泰县塘前乡莒口村 该砂石筛分场为处理洗砂废水建设了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尾端设有抽水泵回抽沉淀废水,但在最后一口沉淀池设置有排放口,并与一段PVC管道联通,PVC管道尾端设置于大樟溪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5 永泰县龙升机械有限公司 2019/4/17 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工业区 2019年4月17日,对该公司位于城峰镇马洋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内正在安装数控车床生产设备24台,钻孔车床设备8台,并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的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贰万壹仟捌佰元的罚款。
已执行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6 福州中纺实业有限公司 2019/5/14 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工业区 2019年3月12日,送达监测报告后该公司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同年5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噪声监测,但相关点位仍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未完成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进行治理;处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执行中 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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